「三觀不合」可以離婚嗎?律師教你如何將抽象的感受,轉化為法院認可的離婚理由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當「我們合不來」成為婚姻的句點 

婚姻觸礁的原因千百種,但最常縈繞在許多夫妻心中的,或許是那句無奈又沉重的「我們三觀不合」。所謂的「三觀」,指的是我們對這世界運作的看法(世界觀)、判斷事情輕重緩急的標準(價值觀),以及對未來生活的想望(人生觀)。當這三者在夫妻之間出現根本性的差異,日復一日的摩擦與爭執,便會像溫水煮青蛙般,慢慢消磨掉婚姻中所有的情分與耐心,讓人感到窒息與疲憊。 

然而,這種深植於內心的主觀感受,能否成為在法律上結束一段婚姻的正式理由?當您向法官陳述「我們個性不合」、「我們就是合不來」時,法院真的會因此判決離婚嗎?這正是許多當事人面臨的困境:如何將這種難以言喻的痛苦,轉化為法庭能夠理解並採納的客觀事實。 

貳、法律的視角:「三觀不合」在離婚訴訟中的定位 

一、認識判決離婚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052條 

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便只能透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主要來自於我國《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 

(一) 十大法定離婚事由:具體而嚴格的門檻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十款可以訴請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外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等等。這些條款的構成要件都非常明確且嚴格。 

然而,您會發現,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聽到的「三觀不合」或「個性不合」,並不在這十款法定事由之內。這也意味著,您無法僅僅以「我們合不來」作為理由,就直接要求法院判准離婚。 

(二) 概括條款的重要性:離婚訴訟的關鍵破口 

那麼,難道因為三觀不合而痛苦萬分的婚姻就沒有出路了嗎?並非如此。法律的設計保留了一定的彈性,這份彈性就體現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就是所謂的「概括條款」。 

該條款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句話為那些不符合前述十款具體事由,但婚姻確實已發生嚴重問題的夫妻,提供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出口。「三觀不合」能否成為離婚理由,其核心就在於能否成功地向法院證明,這種「不合」已經嚴重到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二、法院如何定義「重大事由」? 

(一) 破綻主義精神:婚姻是否已無法挽回? 

我國法院在解釋「重大事由」時,採納的是「破綻主義」的精神。這意味著,法院審理的重點,不再是追究「誰對誰錯」,而是客觀地評估「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出現了無法回復的破損」。 

法院會去思考一個核心問題:這段婚姻的基礎是否已經動搖,夫妻間的信任、情感與協力經營共同生活的意願是否已經喪失,導致任何人都無法期待他們能繼續維持下去?正如實務見解所言,如果客觀上,「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那麼就可能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二) 從主觀感受到客觀事實:法官要看的是證據,不是感覺 

這裡的關鍵在於「客觀」。雖然一切源於您的主觀痛苦,但在法庭上,您必須將這些痛苦轉化為客觀的事實與證據。法官無法單憑一方的陳述就斷定婚姻已無可挽回。因此,您的任務就是提出具體事證,向法官清晰地描繪出這段婚姻的「破綻」有多麼嚴重,證明這個裂痕是真實存在且無法彌補的。這不僅僅是抱怨,而是一場有策略的論證過程。 

參、化抽象為具體:如何向法官證明「三觀不合」已達重大事由 

要成功主張「三觀不合」構成重大事由,您必須將這個抽象概念,透過具體的生活事件呈現出來。以下我們將透過幾個常見的婚姻衝突情境,說明如何將其轉化為有力的法律主張。 

一、金錢價值觀的根本分歧:從日常開銷到家庭破裂 

二、子女教養理念的對立衝突:愛與鐵血的家庭戰爭 

三、與原生家庭(姻親)的關係界線:小家庭與大家族的拉扯 

四、人生重大規劃的南轅北轍:當兩條路走向不同遠方 

肆、致勝的關鍵:提出有效證據,讓事實說話 

將「三觀不合」具體化後,下一步就是提出能夠支撐您主張的客觀證據。法官需要透過這些證據,來確認您所描述的婚姻破綻是真實且嚴重的。 

一、溝通紀錄的呈現:讓對話還原真相 

二、分居事實的佐證:當空間證明情感的距離 

三、身心狀況的證明:婚姻對健康的實質傷害 

為了幫助您更清晰地整理思緒,以下提供一個對照表作為參考: 

抽象衝突與法律主張對照表
抽象衝突 具體情境 關鍵證據 法律主張
金錢價值觀 為購買高價非必需品(音響、名牌包)或投資理財方式而反覆爭吵,導致長期冷戰。 LINE對話紀錄(顯示因金錢爭執而長達數週的冷戰)、信用卡帳單、家庭開銷紀錄。 證明雙方在生活基礎上無法建立共識,長期精神內耗,侵蝕婚姻信任基礎。
子女教養理念 一方主張嚴厲管教,另一方主張愛的教育,在孩子面前公開衝突,破壞家庭和諧。 聯絡簿上老師的留言、與對方討論教養問題的錄音或訊息、子女的心理諮商紀錄。 證明夫妻無法在核心家庭事務上協力合作,對子女已造成負面影響,婚姻失去功能性。
姻親關係界線 因過年回誰家、是否拿錢回原生家庭、祭祖等問題與姻親產生矛盾,配偶卻不支持。 顯示與配偶因姻親問題爭吵的訊息紀錄、家族群組對話截圖。 證明雙方對於「家庭」的界定有根本差異,一方無法融入對方家庭,婚姻無法獨立運作。
身心受創 因長期爭吵與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焦慮、憂鬱,需要就醫或心理諮商。 身心科診斷證明書(載明焦慮症、憂鬱症等)、心理諮商紀錄、安眠藥等藥物處方箋。 證明婚姻關係已對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實質傷害,繼續維持婚姻已不符人道,構成重大事由。

伍、結論:尋求專業協助,為自己走出下一步 

總結來說,「三觀不合」確實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但前提是您必須成功地將這個主觀感受,轉化為法院能夠認可的客觀事實。整個論證過程需要緊扣三大核心要素:將衝突具體化、證明其嚴重性,並說服法官這段婚姻已達到不可回復的程度,而這一切都需要有力的事證來支撐。 

面對婚姻的困境,您不需要獨自承擔所有的壓力和迷惘。如何從雜亂的生活瑣事中梳理出有效的法律主張、如何蒐集並呈現對您最有利的證據,這些都需要專業的法律策略與經驗。如果您正深陷於「三觀不合」的痛苦之中,並考慮走上法律程序,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是為自己規劃下一步最穩健的選擇。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能為您提供專業的分析與指引,幫助您建立最有力的訴訟策略,陪伴您度過這個艱難的人生轉折,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平靜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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