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婚姻觸礁的原因千百種,但最常縈繞在許多夫妻心中的,或許是那句無奈又沉重的「我們三觀不合」。所謂的「三觀」,指的是我們對這世界運作的看法(世界觀)、判斷事情輕重緩急的標準(價值觀),以及對未來生活的想望(人生觀)。當這三者在夫妻之間出現根本性的差異,日復一日的摩擦與爭執,便會像溫水煮青蛙般,慢慢消磨掉婚姻中所有的情分與耐心,讓人感到窒息與疲憊。
然而,這種深植於內心的主觀感受,能否成為在法律上結束一段婚姻的正式理由?當您向法官陳述「我們個性不合」、「我們就是合不來」時,法院真的會因此判決離婚嗎?這正是許多當事人面臨的困境:如何將這種難以言喻的痛苦,轉化為法庭能夠理解並採納的客觀事實。
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便只能透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主要來自於我國《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
(一) 十大法定離婚事由:具體而嚴格的門檻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十款可以訴請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外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等等。這些條款的構成要件都非常明確且嚴格。
然而,您會發現,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聽到的「三觀不合」或「個性不合」,並不在這十款法定事由之內。這也意味著,您無法僅僅以「我們合不來」作為理由,就直接要求法院判准離婚。
(二) 概括條款的重要性:離婚訴訟的關鍵破口
那麼,難道因為三觀不合而痛苦萬分的婚姻就沒有出路了嗎?並非如此。法律的設計保留了一定的彈性,這份彈性就體現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就是所謂的「概括條款」。
該條款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句話為那些不符合前述十款具體事由,但婚姻確實已發生嚴重問題的夫妻,提供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出口。「三觀不合」能否成為離婚理由,其核心就在於能否成功地向法院證明,這種「不合」已經嚴重到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一) 破綻主義精神:婚姻是否已無法挽回?
我國法院在解釋「重大事由」時,採納的是「破綻主義」的精神。這意味著,法院審理的重點,不再是追究「誰對誰錯」,而是客觀地評估「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出現了無法回復的破損」。
法院會去思考一個核心問題:這段婚姻的基礎是否已經動搖,夫妻間的信任、情感與協力經營共同生活的意願是否已經喪失,導致任何人都無法期待他們能繼續維持下去?正如實務見解所言,如果客觀上,「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那麼就可能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二) 從主觀感受到客觀事實:法官要看的是證據,不是感覺
這裡的關鍵在於「客觀」。雖然一切源於您的主觀痛苦,但在法庭上,您必須將這些痛苦轉化為客觀的事實與證據。法官無法單憑一方的陳述就斷定婚姻已無可挽回。因此,您的任務就是提出具體事證,向法官清晰地描繪出這段婚姻的「破綻」有多麼嚴重,證明這個裂痕是真實存在且無法彌補的。這不僅僅是抱怨,而是一場有策略的論證過程。
要成功主張「三觀不合」構成重大事由,您必須將這個抽象概念,透過具體的生活事件呈現出來。以下我們將透過幾個常見的婚姻衝突情境,說明如何將其轉化為有力的法律主張。
(一) 案例情境: 先生習慣「即時行樂」,認為錢就是要用來提升生活品質的,因此不惜花費重金購買高檔音響、相機;而妻子從小被教育要勤儉持家,認為應將金錢用於儲蓄、投資或子女教育。雙方為了金錢的使用方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每次爭執都演變成數週的冷戰,家庭氣氛降至冰點。
(二) 法律意義: 這不僅僅是消費習慣的差異,而是反映了雙方對於「安全感」、「未來規劃」與「生活優先順序」的價值觀存在根本性的對立。在法律上,您可以主張這種長期的金錢紛爭,已經嚴重侵蝕了夫妻間的信任與情感基礎,使得雙方無法建立共同的生活目標與經濟共識,婚姻關係因此產生了難以彌補的破綻。
(一) 案例情境: 父親信奉「不打不成器」的軍事化教育,對子女要求嚴格,稍有不從便嚴厲斥責;母親則主張「愛的教育」,希望能給予孩子更多的鼓勵與自由。夫妻倆經常在孩子面前為了教養問題爆發激烈衝突,甚至互相推翻對方的管教方式,導致孩子無所適從,長期處於緊張與矛盾的家庭氛圍中。
(二) 法律意義: 子女教養是婚姻協力關係的核心環節。當雙方在此議題上長期處於對立狀態,不僅會嚴重損害夫妻感情,更會對子女的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這種教養上的根本分歧,已經使家庭失去了作為孩子穩定成長避風港的功能,夫妻也無法作為合作的父母共同前行,此已構成維持婚姻的重大障礙。
(一) 案例情境: 妻子希望保有自己小家庭的獨立性,但丈夫的家族觀念極重,凡事都以原生家庭的意見為優先。從過年要在哪裡過、週末是否必須回公婆家吃飯,到掃墓祭祖的儀式,甚至是因宗教信仰不同(例如一方為基督徒,無法配合傳統祭祖)而產生的紛爭,都成為兩人不斷爭吵的導火線。
(二) 法律意義: 這類衝突觸及了「家庭界線」與「夫妻忠誠度」的核心問題。當一方無法在原生家庭與自己的小家庭之間劃出健康的界線,會讓另一方感覺自己像是個外人,無法真正建立起屬於兩人的婚姻共同體。在法律上,這可以被論述為雙方對於「家庭」的定義存在根本差異,導致婚姻生活無法和諧運作,情感連結也因此被消磨殆盡。
(一) 案例情境: 一方認為應趁年輕先生育子女,再共同打拼事業;另一方則堅持必須先有穩固的經濟基礎和事業成就,才能考慮生養下一代。雙方對於生育、職涯發展、甚至未來是否要移居國外等重大人生規劃,始終無法達成共識。這些爭吵讓兩人對未來感到茫然與失望,婚姻在無盡的拉扯中停滯不前。
(二) 法律意義: 婚姻的本質之一,是攜手共創未來。如果夫妻雙方對於未來的藍圖完全不同,且無法找到妥協點,這意味著婚姻失去了共同的目標與方向。您可以主張,這種人生規劃上的根本性分歧,使得雙方無法在人生的道路上同行,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繼續維持只會徒增彼此的痛苦。
將「三觀不合」具體化後,下一步就是提出能夠支撐您主張的客觀證據。法官需要透過這些證據,來確認您所描述的婚姻破綻是真實且嚴重的。
(一) 證據類型: 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Email)、手機簡訊等。
(二) 策略性運用: 舉證的重點不在於呈現單一一次的激烈爭吵,而是要整理出能夠顯示「長期」且「重複」發生衝突的模式。例如,您可以整理出過去兩年間,每隔幾個月就會為了金錢問題或教養方式爆發爭執的對話紀錄。這能向法官證明,這些問題並非偶然,而是根深蒂固、無法解決的結構性矛盾,持續地破壞著夫妻感情。
(一) 證據意義: 如果夫妻因為長期爭吵而導致分房或分居,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客觀證據,它直接顯示了雙方已無共同生活的意願與事實。
(二) 反駁潛在抗辯: 對方可能會主張分居後爭吵減少,代表關係好轉。但您可以進一步論述,爭吵的減少並非因為問題解決,而是因為雙方已經放棄溝通、情感疏離,關係淡如 roommates。這種缺乏實質夫妻生活的狀態,更能證明婚姻已無回復的可能。
(一) 證據類型: 身心科(精神科)的診斷證明書、心理諮商的紀錄、因壓力導致失眠、焦慮、憂鬱等症狀的就醫紀錄。
(二) 法律上的說服力: 這是將主觀痛苦轉化為客觀傷害的最有力證據之一。當您能證明這段婚姻關係的壓力已經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實質的、經由專業醫師認證的傷害時,就極具說服力。這等於是告訴法官:「維持這段婚姻不只是不快樂,而是正在實質地損害我的健康。」這會讓法官更深刻地體會到這段婚姻的嚴重性,並認定其已構成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為了幫助您更清晰地整理思緒,以下提供一個對照表作為參考:
| 抽象衝突 | 具體情境 | 關鍵證據 | 法律主張 |
|---|---|---|---|
| 金錢價值觀 | 為購買高價非必需品(音響、名牌包)或投資理財方式而反覆爭吵,導致長期冷戰。 | LINE對話紀錄(顯示因金錢爭執而長達數週的冷戰)、信用卡帳單、家庭開銷紀錄。 | 證明雙方在生活基礎上無法建立共識,長期精神內耗,侵蝕婚姻信任基礎。 |
| 子女教養理念 | 一方主張嚴厲管教,另一方主張愛的教育,在孩子面前公開衝突,破壞家庭和諧。 | 聯絡簿上老師的留言、與對方討論教養問題的錄音或訊息、子女的心理諮商紀錄。 | 證明夫妻無法在核心家庭事務上協力合作,對子女已造成負面影響,婚姻失去功能性。 |
| 姻親關係界線 | 因過年回誰家、是否拿錢回原生家庭、祭祖等問題與姻親產生矛盾,配偶卻不支持。 | 顯示與配偶因姻親問題爭吵的訊息紀錄、家族群組對話截圖。 | 證明雙方對於「家庭」的界定有根本差異,一方無法融入對方家庭,婚姻無法獨立運作。 |
| 身心受創 | 因長期爭吵與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焦慮、憂鬱,需要就醫或心理諮商。 | 身心科診斷證明書(載明焦慮症、憂鬱症等)、心理諮商紀錄、安眠藥等藥物處方箋。 | 證明婚姻關係已對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實質傷害,繼續維持婚姻已不符人道,構成重大事由。 |
總結來說,「三觀不合」確實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但前提是您必須成功地將這個主觀感受,轉化為法院能夠認可的客觀事實。整個論證過程需要緊扣三大核心要素:將衝突具體化、證明其嚴重性,並說服法官這段婚姻已達到不可回復的程度,而這一切都需要有力的事證來支撐。
面對婚姻的困境,您不需要獨自承擔所有的壓力和迷惘。如何從雜亂的生活瑣事中梳理出有效的法律主張、如何蒐集並呈現對您最有利的證據,這些都需要專業的法律策略與經驗。如果您正深陷於「三觀不合」的痛苦之中,並考慮走上法律程序,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是為自己規劃下一步最穩健的選擇。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能為您提供專業的分析與指引,幫助您建立最有力的訴訟策略,陪伴您度過這個艱難的人生轉折,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平靜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