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當提到臺灣的司法制度,許多民眾腦海中浮現的詞彙,通常是耳熟能詳的「三級三審」。這個概念讓許多人產生一種普遍的認知,即無論任何訴訟案件,都理所當然地享有三次被審理的機會,若第一次或第二次敗訴,都還有第三次補救的希望。這種想法,無形中可能讓當事人在訴訟初期輕忽了準備的重要性,總認為「大不了再上訴就好」。
然而,這種認知與現實存在著顯著的落差。在司法實務上,「三級三審」指的是法院的「層級」與「審級」結構,分別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以及其對應的三個審理程序。但必須釐清的是,這套制度並非保證每一個案件都能走完所有審級。事實上,有許多案件,其法律規定本身就設有上訴門檻,導致它們在第二審就已終結。即使案件符合上訴第三審的條件,當事人也將面臨截然不同的審理模式與高難度的挑戰。因此,理解上訴三審的真實面貌,是每位潛在訴訟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律常識。
上訴第三審並非理所當然的權利,而是受到法律條文的嚴格規範。這些限制旨在有效分配有限的司法資源,確保最高層級的法院能夠專注於處理真正複雜與具備法律原則重要性的案件。這些結構性的門檻,主要體現在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與金額上。
1. 新台幣150萬元門檻:為何金錢糾紛需要考量金額?
在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上訴門檻限制就是金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單純的財產權訴訟,若因上訴而能獲得的利益,其金額或價額未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原則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這類型的財產訴訟涵蓋了多種常見糾紛,例如車禍求償、契約糾紛、勞資爭議等,其核心都是在於請求對方給付金錢。
此項金額限制並非隨意訂定,而是反映了司法體系的一種「金字塔結構」思維。基層法院(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負責處理數量龐大的基層糾紛與事實認定,而最高法院則被賦予更宏觀的職責。如果沒有這個金額門檻,所有微小金額的糾紛都可能層層上訴到最高法院,將導致最高法院案件量超載,無法有效處理真正複雜、疑難的案件,進而影響整個司法體系的運作品質與效率。因此,這項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讓當事人能在第一審、第二審階段就紮實地解決糾紛。
2. 非財產權訴訟:例外允許上訴的類型
並非所有民事案件都受到金額的限制。在法律規範中,有些案件因其性質涉及人身關係或重大公共利益,即便沒有財產金額的爭議,也允許上訴至第三審。例如,涉及離婚、確認親子關係等家事訴訟,或與人格權等非財產權益相關的案件,因其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深遠,法律因此賦予其上訴三審的機會,以確保司法救濟的完整性。
1. 輕罪與重罪的劃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輕罪不得上訴
與民事案件相似,刑事訴訟也存在著上訴門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規定,針對某些性質較輕的罪名,即使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也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這類輕罪包括一般常見的傷害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妨害名譽罪,以及較輕的毒品罪等,其共同特點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 法律規範背後的司法資源考量
刑事案件的審級限制同樣是司法資源分配與案件重要性的權衡。這背後體現了司法的一種「比例原則」,即案件對社會的危害性越高,法律就應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救濟機會。例如,對於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法律甚至規定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行將案件送往第三審法院審理。這強烈印證了司法體系對重大案件的重視,將其視為必須由最高審級慎重審理的「國家級」議題。這種分級處理,確保了最高法院能夠專注於處理真正需要統一法律見解或涉及程序正義核心的重罪案件。
為了更清晰地呈現上述上訴門檻,以下整理成表格供讀者參考:
| 類別 | 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
| 上訴門檻 | 純財產權訴訟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或為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 |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輕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
| 上訴時限 | 判決送達後20日內 | 判決送達後10日內 |
| 律師強制代理 | 是 | 是 |
| 上訴理由 | 皆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 皆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
即使案件符合上訴第三審的門檻,當事人仍將面臨另一項關鍵挑戰:第三審程序的本質與前兩審截然不同。這正是「三審很難」的核心所在。
1. 第一、二審:開庭、調查證據與事實認定(事實審)
在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的審理重點是「事實審」。法官會透過開庭的方式,讓雙方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並對證據進行全面調查。無論是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囑託鑑定等,目的都是為了釐清案件的真實情況,例如:車禍的肇事責任歸屬、合約簽訂時的真實意圖、犯罪行為的發生經過等。第一、二審的法官在聽取各方陳述與審視所有證據後,會根據其心證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2. 第三審:審查法官是否「判決違背法令」(法律審)
相較之下,第三審法院的審理重點則是「法律審」。這代表最高法院原則上不開庭,而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它不負責重新調查案件事實,也不會再次檢視證據。它的唯一職責是審查第二審的判決,是否出現「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這裡的「違背法令」並非指法官收賄或舞弊等違法行為,而是指其在適用法律、解釋法令或在審理程序上存在錯誤或瑕疵。例如,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應適用某項法律卻未適用,或是邏輯推論存在明顯錯誤等。這種審理模式背後的基本邏輯是,下級法院已對事實進行了兩次調查與認定,這些事實認定應被尊重,最高法院的角色是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正確性,而非重複事實審的工作。
由於第三審的本質是「法律審」,這對上訴律師的能力是極大的考驗。律師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仔細檢視二審判決書的內容、理由與適用法條,並從中找出「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瑕疵 。這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學素養,更需要豐富的實務經驗,才能從擁有數十年資歷的二審法官的判決中,挑出足以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錯誤。因此,大眾不應抱持「三審很簡單」的錯誤觀念,其背後需要律師付出遠超一、二審的精力與專業判斷。
最高法院之所以被稱為司法體系的「金字塔頂端」,不僅是因為其處於最終審級,更在於其所肩負的兩大核心職責:統一法律見解與法之續造。這兩項職責是最高法院區別於下級法院,並能影響整個法律體系運作的關鍵。
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透過其判決來「統一解釋法令」。這意味著,如果下級法院(如台灣高等法院與台中高等法院分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於同一法律條文產生了不同的見解或適用方式,最高法院的判決將能解決這種歧異 。這不僅解決了個案的爭議,更為所有下級法院樹立了一個統一的標準,確保未來所有類似案件都能獲得一致的司法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安定性與平等原則。這項權力源於《憲法》第78條賦予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 。
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後於社會與科技的發展,這也為司法體系帶來了挑戰。當新興事物如AI人工智慧、虛擬貨幣等出現在法律領域,而現有法規沒有明確規範時,最高法院的角色就顯得尤為重要。此時,法官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這些新議題進行解釋與適用。這種解釋行為不僅僅是為了審理個案,更是在進行「法之續造」,也就是透過個案判決來填補法律的空白。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未來相關產業與法律實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其影響層面遠超過單一案件,因此「雞毛蒜皮的事」不應佔用其寶貴的司法資源。
在理解上訴三審的重重困難後,當事人應該如何應對?律師的專業價值正是在此體現,協助當事人做出明智的決策。
許多人抱持著「還有三審」的錯誤心態,導致在一、二審時未盡全力。然而,訴訟的勝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事實」的舉證與認定。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它不會重新調查事實,若當事人在一、二審時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釐清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即使二審判決對自己不利,也難以在第三審翻盤。這也解釋了為何律師總會強調,無論案件大小,都必須「在第一審就好好紮實地進行」。律師的介入,可以協助當事人從源頭就進行證據蒐集、釐清案情,從根本上提高勝訴機率。
上訴三審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刑事、民事案件均需在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 。律師接手三審案件的壓力極大,因為必須在短時間內消化一、二審可能數十卷的卷宗,並從中找出「判決違背法令」的瑕疵,這對律師的精力和專業能力是極大考驗。因此,當事人應在收到二審判決後,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給予律師足夠的時間進行研究與準備。
上訴不僅是法律上的挑戰,更是一筆不小的經濟與時間負擔。每個審級的律師費用通常是獨立計算的。根據市場行情,民事與刑事案件每個審級的律師酬金總額,約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但若案情重大或複雜,費用會更高。因此,當事人必須與律師充分討論,對上訴的成本與效益進行理性評估。當上訴第三審失敗,判決便「定讞」(刑事)或「確定」(民事),進入執行程序。此時,除非有非常罕見的「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否則案件幾乎沒有翻盤的可能。
「三級三審」的迷思容易讓人輕忽訴訟,認為還有三次機會。然而,上訴三審的困難在於其結構性的限制,以及從「事實審」到「法律審」的本質轉變。這不僅要求律師具備極高的專業能力,更對當事人的時間、精力與財力構成巨大挑戰。
律師的價值,從來不是保證每一次訴訟都能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是協助當事人釐清法律迷思,從訴訟的第一步開始就進行紮實的佈局與策略性應對。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不僅能幫助您理解自身案件的審級限制,更能協助您在訴訟初期就蒐集完整證據、穩固事實基礎,從根本上提高勝訴的機率。這才是律師最核心的價值所在:協助當事人做出最明智的法律決策,以掌握先機,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