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籌備婚禮是人生中最甜蜜的時刻,而婚紗照作為紀錄這份愛戀的重要見證,更是許多新人夢寐以求的環節。然而,在滿心期待與專業攝影師合作後,卻可能因照片使用、檔案交付或著作權歸屬等問題與業者產生爭議,讓美好的回憶蒙上陰影。面對這些棘手的問題,許多新人常常感到困惑:「我都付錢了,照片不就是我的嗎?」,「為什麼業者可以拿我的照片去宣傳?」
這些疑問的核心,在於混淆了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著作權」與「肖像權」。這兩個權利分別保護不同的對象,其權利歸屬與使用規範也完全不同。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系統性地剖析這兩大核心概念,並提供實務上常見的糾紛解析與合約簽約重點,幫助準新人或已婚夫妻,在享受甜蜜的同時,也能確保自身權利不受侵犯。
在處理婚紗照相關的法律問題時,最常遇到的誤解就是將著作權與肖像權混為一談。簡單來說,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而肖像權保護的則是「人」。婚紗照既是攝影師的「創作」,也同時包含新人的「人像」,因此牽涉到兩大獨立的法律權利,任何一方單獨行動都可能侵害另一方的權利。了解其本質與差異,是解決所有糾紛的第一步。
婚紗照在法律上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攝影師在拍攝過程中,透過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快門使用等技巧,展現其個人創意與獨特性 。只要其作品具備「創作性」與「原始性」,即自動受法律保護,無須向主管機關註冊。
婚紗攝影屬於典型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法律關係。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明文規定,此類著作的權利歸屬原則如下:
著作人原則上是受聘人: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婚紗照的「著作人」(即從事創作的人)為攝影師本人。
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規定,若雙方沒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該權利原則上歸受聘人(攝影師或婚紗公司)享有 。
出資人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攝影師所有,新人作為出資人,法律仍賦予「利用該著作」的權利。這項權利雖然有限,但已足夠滿足新人通常的使用目的。
關於新人「利用權」的範圍,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其利用的範圍應依「出資或契約之目的」來認定。例如,將婚紗照用於喜帖印刷、宴會現場播放、製作謝卡或相框等,都被視為符合出資目的的合理利用 。然而,若新人未經同意將照片用於商業目的,如將照片提供給圖庫公司販售,則可能超出「利用權」的範疇,構成侵權。
肖像權是指個人對自己的肖像(外貌、形象)享有是否被製作、公開及利用的自主決定權 。這是一項與個人尊嚴和價值息息相關的重要「人格法益」。儘管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肖像權」條文,但學說與實務判決皆已肯認,其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一種,並受第195條第1項「其他人格法益」的保護 8。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即構成侵害行為 。
因此,即使攝影師依法享有婚紗照的著作權,但如果他將含有新人肖像的婚紗照用於商業宣傳(例如:印在海報、網站或社群媒體上),且未取得新人明確同意,這就是對新人肖像權的侵犯。
這裡必須強調一個重要的區分: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這兩者是獨立的行為,必須分別取得同意。如果新人只同意拍攝,但沒有授權公開,一旦婚紗公司公開,仍可能構成侵權。對於遭受肖像權侵害的受害者,可依《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請求「除去侵害」與「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一般而言,單純的肖像權侵害屬民事責任,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 。
下表將著作權與肖像權的關鍵差異進行了對比,幫助您一目了然:
| 項目 | 著作權 | 肖像權 |
|---|---|---|
| 保護對象 | 具備原創性的攝影創作 | 個人肖像(外貌) |
| 權利人 | 原則上為攝影師(創作人) | 拍攝主體(新人) |
| 法律依據 | 《著作權法》第12條 | 《民法》第18條、195條 |
| 可否轉讓 | 可轉讓(著作財產權) | 專屬於個人,不可轉讓 |
| 主要爭議點 | 誰可重製、改作、公開傳輸 | 業者未經同意將照片商用 |
了解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法律原則後,接下來將其應用於實務場景,解析新人最常遇到的實際問題。許多糾紛的根源並非對法律條文的無知,而是對契約約定模糊不清或未約定所致。
許多新人會希望取得所有原始檔案(俗稱「毛片」或RAW檔)。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解釋,這類爭議屬於「著作附著物之交付」問題,應依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這與著作權的歸屬是兩個獨立的議題,攝影師基於著作權,有權決定如何「重製」其作品,包括交付何種格式的檔案。因此,若合約未明確約定,攝影師僅交付壓縮過的JPEG檔案並不違法。
至於業者能否使用這些「未選定的照片」,根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未經甲方(新人)選定的毛片或照片,乙方(婚紗公司)原則上應予銷毀,不得使用於其他用途 。儘管如此,實務上仍有業者私下使用「挑剩的照片」做宣傳。法院曾有不起訴處分指出,業者未銷毀「挑剩的照片」應屬於雙方契約的民事賠償問題,而非著作財產權侵害。這意味著,如果婚紗公司違反合約約定,新人可以訴請民事賠償,但這並非刑法上的著作權犯罪。
《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的「禁止不當改作權」 。這意味著,攝影師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不當地修改或扭曲,以維護其人格聲譽。如果新人自行對婚紗照進行大幅度修改、裁剪、或加上惡搞文字,可能構成對攝影師「禁止不當改作權」的侵犯。反之,如果攝影師未經新人同意,自行對照片進行過度後製,修得面目全非,則可能同時侵害新人的肖像權。任何後製或改作都應在雙方合意下進行,並將其納入契約約定,以避免未來爭議。
預防勝於治療,在所有法律糾紛中,事先做好準備遠比事後訴訟更為重要。簽署婚紗攝影合約前,應仔細審閱條款,並善用經濟部制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參考 。
著作權歸屬: 合約中應明確約定經選定之樣片,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甲方(新人)。這能從根本上解決後續的利用問題。
肖像權使用: 務必在合約中明確註明:「乙方不得將甲方肖像用於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或公開展示,除非另以書面取得甲方同意」 。這能有效保障新人的肖像權。
照片交付: 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婚紗照最終交付的檔案格式(例如:JPEG、RAW)與數量。雖然這屬於契約問題,但簽約時明確寫入,可避免後續糾紛 。
未選定照片的處理: 合約中應載明,乙方對未經甲方選定的毛片或照片,有銷毀義務,且不得用於任何商業或非商業用途 。
定金與退款: 依範本規定,定金不得超過總價金的20%,且應載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定金如何處理。例如,若因業者違約導致無法履約,應全額返還定金 。
終止契約: 婚紗攝影屬於《民法》上的承攬契約,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業者因契約終止所造成的損害 。
婚紗照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但只要掌握兩個核心概念,就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著作權原則上屬於攝影師,除非契約另有約定;而肖像權則專屬於新人,業者未經同意不得將其用於商業宣傳。
為了確保您的甜蜜回憶不受侵犯,亮遠法律事務所提出以下三點法律建議:
簽約前務必詳閱合約: 仔細審閱每一條款,特別是關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歸屬、照片交付、以及未選定照片的處理方式。
善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參考《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比對業者合約是否有不符規定的部分,並主動提出協商。
主動協商與明確約定: 若對合約內容有疑慮,應主動向業者提出協商,並將所有協議內容以書面載明,切勿僅依賴口頭承諾。
在面對複雜的合約條款或已發生糾紛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是保障自身權益最可靠的方式。亮遠法律事務所致力於為您的幸福提供專業法律保障,確保您的甜蜜回憶不受侵犯,讓您安心享受人生中的每一個美好瞬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