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與社區管委會或主委發生爭執,不久後卻收到法院的傳票,而更令人錯愕的是,管委會用來提告、支付律師費的錢,竟然是來自您每月辛苦繳納的管理費?這種「拿我的錢來告我」的情境,不僅讓人感到氣憤,更引發了對社區公款使用的重重疑慮。
在許多社區,住戶與管委會之間的糾紛屢見不鮮,從管理費欠繳到公然侮辱、誹謗等爭議,都可能演變成法律訴訟。然而,訴訟必然產生費用,尤其是律師費。管委會究竟能否動用屬於全體住戶的「公共基金」來支付這些費用?其中的法律界線在哪裡?如果主委濫用權力,將公款用於處理個人恩怨,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關鍵問題,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並學會如何在複雜的社區生活中保護自己。
這個問題的核心答案,取決於訴訟的「目的」與「性質」。我們必須先釐清,這場官司究竟是為了處理社區的「公事」,還是源於主委或委員個人的「私怨」。
(一) 合法動支:為社區公共事務所發起的訴訟
如果管委會發起訴訟是為了執行社區的公共事務,那麼動用公共基金支付相關的律師費,在法律上通常是站得住腳的。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這意味著,為了維護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而採取的法律行動,其成本理應由公共基金承擔。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催繳管理費」。當某住戶長期欠繳管理費,管委會為了維持社區財務的正常運作,勢必得採取法律途徑,例如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甚至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確保社區有充足的經費來進行日常維護與管理,直接關係到所有住戶的權益,因此屬於標準的「社區公共事務」。
此外,一個更關鍵的依據是社區的「規約」。如果社區規約中有明確條文規定,管委會因執行職務(如催繳費用、處理違規事項)而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可由公共基金支付,甚至可以向敗訴的住戶求償,那麼管委會的立場將更加穩固。這也凸顯了訂定完善規約對於社區治理的重要性。
(二) 違法動支:主委個人與住戶的私人恩怨
相對地,如果訴訟的本質是主委或個別委員與住戶之間的私人糾紛,那麼動用公共基金來支付律師費,不僅不合法,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假設主委與某住戶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雙方互罵,主委憤而以「個人名義」對該住戶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的原告(或告訴人)是「主委個人」,而非「管委會」這個組織。這場官司是為了解決主委個人的名譽受損問題,與社區的公共利益並無直接關聯。
主委雖然是管委會的對外代表人,但其權力僅限於執行管委會決議的「公共事務」,他並不是社區金庫的主人。公共基金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資產,只能用於公共目的。主委若將這筆錢挪來支付自己私人官司的律師費,便是濫用職權,嚴重侵害了全體住戶的財產權益。
給住戶的實用技巧:
想快速判斷訴訟性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檢視法院文書上的「原告」或「告訴人」是誰。如果列名的是「某某社區管理委員會」,這通常是關乎社區事務的案件;但如果列名的是主委的個人姓名,例如「王大明」,那就屬於他的私人案件,絕對不能動用公共基金。
當主委或委員無視公私分際,執意挪用公共基金處理私人恩怨時,這已不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可能觸犯刑法的嚴重行為。以下介紹兩種最可能構成的罪名:
根據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委託人)之利益,而做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導致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即構成「背信罪」。
將此法條套用在社區的場景中:
為他人處理事務: 管委會主委或委員,是受全體住戶所託,來管理社區事務與公共基金 。
違背任務之行為: 其任務是為「公共利益」動用公款,卻將錢用於支付「個人官司」的律師費,這顯然違背了其被賦予的職責 。
意圖與損害: 主委的意圖是為自己圖利(省下個人應付的律師費),其行為直接導致了「本人」(即全體住戶)的財產損失(公共基金的減少)。
當這四個要件全部滿足時,主委的行為就極可能成立背信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重點在於「決策權的濫用」,也就是做出了一個不該做的、損害社區利益的支出決定。
另一種可能觸犯的罪名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此罪的構成要件是,基於業務關係而合法持有他人的財物,卻將其據為己有 。
這與背信罪的區別在於行為的核心。業務侵占更側重於「直接的侵吞行為」。例如,主委或財務委員直接從社區帳戶提領現金,或將收到的管理費現金放進自己口袋,對外謊稱是用於支付律師費,但實際上是中飽私囊。
簡單來說,背信罪是「不該花的錢,卻決定花了」,強調的是決策的背信;而業務侵占罪是「不該拿的錢,卻直接拿了」,強調的是財物的侵吞 。兩者在法律上的判斷雖有細微差異,但都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
為了讓讀者更容易理解,我們將兩者整理如下表:
| 比較項目 | 刑法背信罪 | 刑法業務侵占罪 |
|---|---|---|
| 行為核心 | 違背受託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利,致生損害於本人(全體住戶)的利益。 | 將基於業務關係所合法持有之他人財物(如公共基金),變易持有為所有意圖,據為己有。 |
| 常見情境 | 主委為支付個人訴訟的律師費而動用公款;或與廠商勾結,簽訂不合理的昂貴合約,從中收取回扣。 | 主委或財委直接將收到的管理費現金或社區帳戶款項,轉入個人帳戶中花用。 |
| 損害類型 | 著重於任務的「違背」及造成的「外部財產損害」或整體利益受損。 | 著重於對「內部持有財物」的直接侵吞與所有權的侵害。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342條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在處理社區糾紛時,許多住戶會想到向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諮詢。然而,這裡存在一個經常被忽略的法律倫理問題——利益衝突。
(一) 《律師倫理規範》的明確要求
律師執業有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即「利益衝突迴避義務」。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的規定,律師不得受任「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白話來說,一位律師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一下幫原告說話,一下又跑去幫被告辯護。
這個規範的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律師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律師一旦接受了某位當事人的諮詢,就獲取了對方的信任與機密資訊,若再接受其對立方的委任,將無法公平地維護任何一方的權益,也破壞了律師行業的專業與信譽。
(二) 社區常見的兩難情境
這個倫理規範在社區法律顧問的實務上,特別容易引發問題。社區法律顧問的「委任人」是管委會,其首要職責是維護「管委會」(代表全體住戶公共利益)的權益。
試想一個情境:A住戶因為樓上B住戶漏水問題,跑去向社區法律顧問諮詢,並詳細說明了案情。幾天後,B住戶也因為同樣的漏水糾紛,想找這位法律顧問尋求協助。此時,這位律師已經陷入了利益衝突的窘境。他既然接受了A住戶的諮詢,就不能再為B住戶提供建議。
更複雜的是,如果A住戶的糾紛對象是「管委會」本身(例如質疑公設維修不當),那他更不應該向社區法律顧問諮詢。因為法律顧問的服務對象是管委會,若他向住戶提供了不利於管委會的建議,便違背了對委任人的忠實義務。
給住戶的重要提醒:
社區法律顧問是為「整個社區」服務的,其立場必須以管委會的決策與公共利益為依歸。當您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發生糾紛時,尋求社區法律顧問的協助,可能無意間將自己置於不利之地。在這種情況下,尋找一位獨立的、只為您個人權益服務的律師,才是最穩妥的選擇。
社區生活緊密相連,糾紛在所難免,但了解法律界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面對管委會動用公款提告的爭議,請記得以下幾點:
分辨公私,釐清性質: 判斷訴訟是為了解決公共事務還是個人恩怨。這是決定管委會能否動用公款的關鍵。
檢視文件,確認原告: 仔細查看法院文書,確認提告者是「管委會」還是「主委個人」。
認識刑責,勇於舉報: 了解濫用公款可能構成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若有具體事證,應循法律途徑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意倫理,慎選諮詢: 在涉及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的糾紛時,應警惕社區法律顧問可能面臨的利益衝突問題,建議尋求獨立的法律專業協助。
管理費是所有住戶共同的資產,應用於提升社區的共同福祉,而非成為個人挾怨報復的工具。當您發現權益可能受損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才能做出最正確的判斷,有效捍衛自己的家園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