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您是否曾遇過:與社區管委會或主委發生爭執,不久後卻收到法院傳票,而管委會用來提告、支付律師費的錢,竟然是來自您每月辛苦繳納的管理費?這種「拿我的錢來告我」的情境,讓人感到氣憤,更引發對社區公款使用的重重疑慮。
管委會究竟能否動用屬於全體住戶的「公共基金」來支付訴訟費用?其中的法律界線在哪裡?如果主委濫用權力,將公款用於處理個人恩怨,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核心答案,取決於訴訟的「目的」與「性質」。必須先釐清:這場官司究竟是為了處理社區的「公事」,還是源於主委或委員個人的「私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為了維護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而採取的法律行動,其成本理應由公共基金承擔。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催繳管理費」。當某住戶長期欠繳管理費,管委會為了維持社區財務的正常運作,必須採取法律途徑(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甚至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行為直接關係到所有住戶的權益,屬於標準的「社區公共事務」。
一個更關鍵的依據是社區的「規約」。如果規約中有明確條文規定,管委會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可由公共基金支付,甚至可向敗訴的住戶求償,那麼管委會的立場將更加穩固。
如果訴訟的本質是主委或個別委員與住戶之間的私人糾紛,那麼動用公共基金來支付律師費,不僅不合法,更可能讓主委觸犯刑事罪名。
常見違法情境:
若確認動支違法,其他住戶可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主委返還已支出的公款。若造成社區損害,還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主委作為管委會的受託人,違背其任務擅自動用公款,損害全體住戶利益,可能構成背信罪。
若主委涉及將公款直接挪為私用(如支付自家律師費卻無提告實質),還可能觸犯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刑度比背信更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有權調閱管委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與訴訟相關文件。建議定期關注管委會公告,了解公款支出方向。
若發現管委會動支不當,可於下次區權會提案討論,要求追究責任與返還款項。
管委會動支公款必須建立在「公務性」與「合議程序」之上。將公款用於私人恩怨,不僅違法,更可能讓主委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您懷疑自己社區的管委會公款被濫用,或您是管委會成員不確定訴訟費用動支是否合法,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協助評估合法性與具體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