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跟和解差在哪?律師教你選對方法,保障權益不吃虧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權益差很大

生活中難免遇到紛爭——車禍、借貸糾紛、商業爭議。當下最想要的,無非是盡快解決問題。此時最常聽到的兩個詞,大概就是「調解」與「和解」。

許多人認為兩個詞只是說法不同、意思差不多吧?然而,這個看似微小的差異,在法律的世界裡卻可能導致您的權益產生天壤之別。一個能提供銅牆鐵壁般的保障,另一個卻可能讓您空有白紙黑字,對方耍賴時卻求助無門。

貳、什麼是「調解」?有第三方介入的正式程序

一、調解的本質:公正第三方的居中協助

理解「調解」最簡單的記憶方式就是:它一定有「第三方」的介入。這個第三方是中立、公正的,角色是居中協調,幫助雙方找到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您從未聽過「和解委員」或「和解委員會」,但「調解委員」和「調解委員會」卻耳熟能詳——這正是因為「調解」的核心就在於第三方調解者的存在。

(一)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

最貼近民眾的調解管道,由地方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委員通常是地方上具備聲望或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主要任務是幫大家「喬一喬」,讓糾紛在進入法院前就圓滿落幕。特別是常見的車禍案件,透過公所調解不僅方便,更能有效發揮「疏減訟源」的功能。

(二)法院的調解

案件進入法院後,仍有調解的機會。法院調解可能由承審法官親自進行,也可能交由法院遴聘的「調解委員」處理(多半是退休法官、書記官或學校老師等)。

二、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的「執行力」

調解最關鍵的優勢是:調解成立後作成的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這意味著什麼?

參、什麼是「和解」?雙方私下的契約合意

一、和解的本質:純粹的契約

「和解」沒有第三方介入,純粹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簽署的契約。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在我的執業經驗中,常見的和解情境有:

二、和解的法律效力:只是一紙契約

和解書雖然也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但它只是一般契約,沒有強制執行力。

這意味著:若對方簽完和解書後反悔、不履行,您必須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請求給付和解款),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整個流程可能再花 1–2 年,對方若有心脫產,您即便最後勝訴也可能拿不到錢。

肆、如何讓「和解書」也有執行力?選項:公證

若雙方無法透過調解程序處理,但又希望和解具有強制力,可選擇將和解書送公證

伍、律師的建議:優先選擇調解

陸、結語

「調解」與「和解」雖一字之差,但在執行力上有天壤之別。選錯方法,可能讓您打贏了字面官司卻拿不到實際賠償。

若您正面臨糾紛,不確定該走調解還是和解,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評估您的案件特性,設計最有利的爭議解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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