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生活中難免遇到紛爭,無論是突如其來的車禍、朋友間的借貸糾紛,或是商業上的合作爭議,當下最想要的,無非是盡快解決問題、讓生活回歸正軌。此時,您最常聽到的兩個詞,大概就是「調解」與「和解」。
許多人會認為,這兩個詞只是說法不同,意思應該差不多吧?然而,這個看似微小的差異,在法律的世界裡,卻可能導致您的權益產生天壤之別。一個能提供銅牆鐵壁般的保障,另一個卻可能讓您空有白紙黑字,對方耍賴時卻求助無門。
這篇文章,就是一張為您準備的「法律護身符」。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剖析「調解」與「和解」最核心的區別,幫助您在面對糾紛時,能做出最有利的選擇,避免因一時不察而讓權益受損。
要理解「調解」,最簡單的記憶方式就是,它一定有**「第三方」**的介入。這個第三方是中立的、公正的,他的角色就是居中協調,幫助雙方找到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您應該從未聽過「和解委員」或「和解委員會」,但「調解委員」和「調解委員會」卻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這正是因為「調解」的核心就在於這位第三方調解者的存在。實務上,常見的調解主要有兩種:
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
這是最貼近民眾的調解管道,由地方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委員們通常是地方上具備聲望或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幫大家「喬一喬」,讓糾紛能在進入法院前就圓滿落幕。特別是常見的車禍案件,透過公所調解,不僅方便,更能有效發揮「疏減訟源」的功能,避免所有案件都湧入法院,造成司法資源的壅塞。
法院的調解:
案件進入法院後,仍然有調解的機會。法院的調解可能由承審法官親自進行,也可能交由法院遴聘的「調解委員」來處理。這些調解委員多半是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例如退休的法官、書記官或學校老師等。
無論是在公所還是法院,調解委員的角色都是扮演一個緩衝的角色。他們會對雙方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原告你不要請求那麼多啦」、「被告你可以退讓一點吧」、「大家口氣不要這麼衝,這種事情談一談就好,不一定要走到訴訟嘛!」透過這樣的居中斡旋,引導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
(一) 核心關鍵:具有法律「執行力」的調解筆錄
這正是「調解」最有價值的部分。當雙方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達成共識後,會製作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稱為「調解筆錄」。
這份筆錄,若是在法院作成,會直接蓋上法院的官防大印;若是在鄉鎮市區公所作成,則會送交管轄法院進行「核定」,核定通過後,同樣會蓋上法院的官印。這個「蓋上官印」的動作,賦予了調解筆錄一個無比強大的法律武器——「執行力」。
什麼是「執行力」?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打官司的目的: 一般人打民事官司,例如告對方還錢,最終目的就是要拿到一張「勝訴判決」。
判決書的作用: 這張判決書不只是一張證明你對、他錯的紙。它的真正威力在於,如果對方在判決確定後依然不肯付錢,你可以拿著這張判決書,去請求國家動用公權力。
強制執行: 這個公權力的展現,就叫做「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處可以依據你的聲請,去查封對方的銀行存款、扣押他的薪水,甚至拍賣他的房子或土地,用這些財產來清償他欠你的錢。
而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就等同於那張辛苦打官司才拿到的「勝訴判決書」。它擁有完全相同的「執行力」,讓您不必經歷漫長又煎熬的訴訟過程,就能獲得一個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保障。
(二) 調解成立的威力:一步到位,免去二次訴訟的折磨
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雙方就必須按照調解筆錄上的內容履行。如果對方事後反悔、不願付款或履行義務,您完全不需要再重新提告。您可以直接拿著這份蓋有法院官印的「調解筆錄」,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這就是調解制度設計的精妙之處。它不僅鼓勵民眾和平解決紛爭,更透過賦予調解結果強大的法律效力,確保這個結果能被徹底執行,避免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又故態復萌,讓另一方再次陷入訴訟的折磨中。
與調解相對的,就是「和解」。您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和解是沒有任何第三方公正人士介入,純粹由甲、乙雙方自己談的過程。
最典型的場景,就是發生小擦撞的兩位車主,在路邊拿出紙筆,寫下一份「和解協議書」,載明由誰賠償誰多少錢修理費,雙方同意就此了結,互不追究後續的民刑事責任。
這份由雙方簽名畫押的「和解協議書」(或稱和解書、和解契約),在法律上是一份有效的「私法契約」。它確實約束了雙方,代表雙方都同意拋棄契約約定以外的其他權利。這點非常重要,私下和解並非無效,它具有契約上的拘束力。
(一) 和解契約的困境:對方不認帳,你不能直接查封他
問題來了。如果對方在簽完和解協議書後,到了約定的付款期限卻人間蒸發,或是找各種理由推託不付錢,您該怎麼辦?
這就是「和解」與「調解」最致命的差別:您不能直接拿著這份私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打個比方:私下的和解協議書,就像一張內容詳盡的借據(IOU)。它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欠你這筆錢。但是,光憑這張借據,你無權自己跑去銀行要求把對方戶頭的錢轉給你。你必須先拿著這張借據去法院「提告」,等法官審理後,判你勝訴,你才能拿著「判決書」去進行強制執行。
私下和解的協議書也是一樣的道理,它本身沒有「執行力」這副強而有力的牙齒。
(二) 違約後的漫漫長路:從「和解」到「訴訟」的二次傷害
當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您將被迫走上一條漫長且痛苦的道路。您必須:
重新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訴訟的請求就是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
將當初簽的「和解協議書」當作證據,在法庭上證明雙方確實有過這個約定。
耗費更多的時間、金錢(裁判費、律師費)與心力,去打一場官司。
最終,在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取得您當初以為簽下和解書時就已經擁有的「強制執行力」。
這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您耗費心力達成和解,卻因為對方的不守信用,被迫將整個紛爭重新經歷一遍,這正是選擇私下和解時,必須審慎評估的最大風險。
理解了兩者的核心差異後,您該如何選擇?這取決於您對情況的判斷與策略考量。
為了讓您一目了然,我們將兩者的關鍵差異整理如下:
| 比較項目 | 調解 | 和解 |
|---|---|---|
| 本質 | 有公正第三方介入的正式程序 | 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的契約 |
| 場所 | 法院、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 | 任何地點(如事故現場、咖啡廳) |
| 產出文件 | 調解筆錄 (經法院核定) | 和解協議書 (私下契約) |
| 法律效力 |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僅有契約效力 |
| 強制執行力 | 有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無 (需另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 |
| 適用情境 | 對方誠信有疑慮、金額較大、希望一勞永逸解決 | 雙方互信度高、金額不大、追求快速方便 |
(一) 選擇「和解」的時機:打鐵趁熱,追求效率
在某些情況下,快速簽訂和解協議書是明智的。這適用於「速度與方便性」的價值,高於「對方可能不履約」的風險時。
關鍵指標: 雙方互信基礎高、爭議金額不大、能夠當場履行(例如現場支付現金或立即轉帳)。
策略思維: 在這種情況下,與其耗費時間去預約公所或法院的調解,不如「打鐵趁熱」,在雙方都有意願解決問題的當下,立刻白紙黑字確定下來,錢貨兩訖,讓事件迅速落幕。
(二) 選擇「調解」的時機:未雨綢繆,保障未來
在大多數有一定利害關係的糾紛中,選擇「調解」是更為穩妥的作法。當您無法完全信任對方,或希望得到一個萬無一失的最終保障時,就應該走向調解。
關鍵指標: 涉及金額較大、有人員受傷的賠償、案情較為複雜,或您對方的誠信、履約能力存有任何一絲疑慮。
策略思維: 將聲請調解視為替您的權益買一份「保險」。多花一點時間走完正式的調解程序,換來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筆錄,可以確保您不必擔心對方日後反悔,也免去了未來可能需要耗費巨大成本進行訴訟的風險。
總結來說,「調解」與「和解」最大的分野,就在於有無法院認證的「執行力」。
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介入,最終產出的「調解筆錄」是一把能直接開啟強制執行大門的鑰匙,提供的是國家公權力背書的保障。
和解,則是建立在雙方互信基礎上的私下契約,雖然有效,但當信任崩塌時,您手中握有的僅是一張需要透過訴訟才能兌現的「證據」。
法律的選擇,往往牽動著您最核心的權益。在簽下任何名字之前,清楚了解每個選項背後的法律意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若您面臨具體個案的抉擇,難以判斷何者對您最有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評估與建議,將能為您築起最穩固的權益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