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當事人身陷法律糾紛時,最直觀的反應往往是希望法官能完整了解對方的「惡劣本質」。這句話——「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是個爛人」——幾乎成了所有情緒性控訴的開場白。這種想法出發點可以理解,特別是在家族或夫妻等親密關係的糾紛中,當事人對對方的人格特質、言行舉止了解最深,因此最容易將訴訟視為一個可以徹底揭露對方真面目的場域。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將所有對對方不利的資訊全盤托出,似乎就能讓法官「綜合評價」案件,並做出一個符合「正義」的判決 。
然而,這種基於情緒的發洩與指責,在法庭上卻鮮少發揮作用。訴訟並非一場「道德」或「人品」的審判,也不是情緒的宣洩出口 。當事人將訴訟視為解決個人恩怨的手段,但律師的專業價值在於,必須將這股強烈的情緒驅動力,引導並轉化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訴訟策略。專業的法律人必須剔除那些帶有強烈情緒色彩的詞彙,如「可惡」、「無恥」,轉而使用客觀、中性的描述,例如「未履行合約」或「違反約定」,才能讓法官將注意力聚焦於事實本身 。法庭是一個講求證據、邏輯與法律條文的理性試煉場,而不是讓當事人互相指責的平台。
訴訟的本質是解決「糾紛」,而糾紛的本質則是有「爭議點」。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法官的工作核心是釐清雙方爭議點為何,並據此進行攻防與舉證 3。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主張某甲有殺人行為,某甲則否認;在民事案件中,A主張要離婚,B則認為不符法律條件;或是父母雙方爭奪子女的監護權,這些都屬於必須由法官來判斷並做出裁決的「爭議點」。
法官在受理案件時,就像一張對案件事實一無所知的白紙。當事人需要耐心且清晰地協助法官在紙上描繪出完整的糾紛輪廓。訴訟程序有其既定流程,從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到後續的審理程序(包含言詞辯論與調查證據),每一步都要求雙方集中火力、針對爭議點進行攻防。如果當事人只是在法庭上反覆指責對方的人格特質,且這些指控與案件的爭議點沒有直接關聯,不僅無法有效說服法官,反而會讓法官認為當事人在浪費審判資源、流於情緒發洩,進而影響其對當事人陳述可信度的評價。
要讓法官明白「為什麼」對方的行為會導致訴訟,關鍵在於將其行為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緊密連結。法律條文就好比一份食譜,而「構成要件」就是食譜中不可或缺的「材料」或「配方」 。例如,要主張離婚,就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十款法定事由,或是第二項的「重大事由」。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你主張對方有某種行為,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該行為確實發生。律師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將當事人主觀認為的「爛人」標籤,轉化為客觀、可舉證的法律事實,並精準地將這些事實與法律的構成要件相扣合。舉例而言,「他這個人很愛賭」是一種主觀判斷,但若能證明「他因為愛賭導致家庭經濟狀況惡化」,這就可能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產生關聯,從而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以離婚訴訟為例,民法第1052條列舉了十款法定離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這些都是明確的「構成要件」。但法律也考量到現實生活中複雜的婚姻狀況,因此增設了第二項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個開放性條款,雖然看似給了當事人一個可以大吐苦水的空間,但其適用標準並非毫無限制 。
法院在判斷「重大事由」時,會考量該事由是否已導致夫妻關係嚴重破裂,且無修復的可能性 。這意味著,並非所有情緒性的指控都能被納入。關鍵在於,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對婚姻生活造成了「無法維持」的實質影響。
(一) 有效的連結:當「人格」構成「事由」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的人格特質確實會直接導致婚姻無法維持,此時將其行為呈現給法官便是有效的訴訟策略。例如,配偶長期有精神虐待、言語暴力或經濟控制等行為,這些雖然可能與「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肢體暴力不同,但法院仍可能認定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同樣地,若配偶長期惡意失聯、不履行夫妻同居及扶養義務,這也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愛賭成性、四處借貸導致債台高築,這些行為也與婚姻關係的維繫息息相關。在這些情境中,將對方的人格特質與行為具體連結,可以有效形成法官的心證。
(二) 無效的偏離:與本案無關的人格指責
相反地,如果一個人的人格特質與當前的訴訟爭議點毫無關聯,那麼在法庭上提及這些只會徒增困擾。例如,指責配偶「對父母不孝順」或「對手足無情」;或是提到其在公司對合夥人上下其手、貪小便宜等,這些行為與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維持沒有直接關聯。法官會認為這些指控與案件無關,並不會納入判決的考量。過多的無關指責,只會讓法官覺得當事人在浪費法庭時間,反而減損了陳述的可信度。
訴訟的本質是說服法官。這種說服力來自於「法理」、「邏輯」與「禮貌」,而非聲量或情緒 。一個成功的法庭策略,必須將當事人的激動情緒引導為具體的行動,並以冷靜、專業的姿態面對庭審 2。
為了在法庭上展現專業與說服力,有幾項實用建議:
保持禮貌與冷靜:法庭是莊嚴場合,應避免使用情緒性詞彙,對法官稱呼「法官大人」或「庭上」,並對另一方保持禮貌。
專注事實,簡潔有力:在陳述時應聚焦於事實,開門見山說出訴求,並以「事件+證據+法律依據」的結構來呈現,避免冗長或不相關的敘述 。
理解法官思維:應設身處地思考,若自己是法官,最想釐清的爭點是什麼,並將論點與證據以最清晰的方式呈現,協助法官做出判斷。
因此,法律專業人士的價值,在於指導當事人以合法且有效的方式蒐集證據,避免因違法蒐證而面臨額外法律風險。下表概述了法庭上「人品」證據的有效性策略:
| 指控行為(當事人的情緒性控訴) | 法律上對應的構成要件(律師的專業轉化) | 有效舉證方式(合法蒐證建議) | 潛在法律風險(違法蒐證的後果) |
|---|---|---|---|
| 「他這個人愛賭,把家都敗光了!」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銀行轉帳紀錄、債務證明、對話截圖、證人證詞。 | 無。 |
| 「他對我精神虐待、長期冷暴力!」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心理諮商紀錄、醫院就診紀錄、對話紀錄、家庭成員證詞。 | 無。 |
| 「他到處劈腿、是個爛人!」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第2項「重大事由」 | 公共場合拍攝的照片或影片、社交媒體曖昧訊息截圖、信用卡消費紀錄。 | 竊錄、非法監聽、侵入住宅、擅自翻拍手機訊息。 |
| 「他對父母不孝順,對兄弟姊妹也很無情!」 | 無直接關聯之法律構成要件 | 家族成員證詞。 | 無。 |
| 「他在公司對股東上下其手,根本是人渣!」 | 無直接關聯之法律構成要件 | 公司的財報、會計紀錄。 | 無。 |
總而言之,在法庭上,關鍵不在於「罵人」,而在於「說理」。一個真正能打動法官的,不是當事人的情緒控訴或對對方人品的道德評價,而是「行為」與「法律構成要件」之間無懈可擊的邏輯鏈結。
律師的專業價值,正是將當事人混亂的情緒性指控,轉化為法官能夠理解的法律語言與證據。這場轉變的過程,將「他是一個爛人」這句主觀指控,轉譯為「他的行為已符合法律上X條X項之構成要件,並有Y證據可佐證」的客觀論述。最終,在法庭上真正能贏得勝利的,並非聲嘶力竭的情緒宣洩,而是建立在專業、邏輯與合法證據上的法律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