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訴訟本質:從「情緒控訴」到「法律說服」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為何「爛人」標籤,法官不買單?

當事人身陷法律糾紛時,最直觀的反應往往是希望法官能完整了解對方的「惡劣本質」。「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是個爛人」——幾乎成了所有情緒性控訴的開場白。

然而,這種基於情緒的發洩與指責,在法庭上鮮少發揮作用。訴訟並非一場「道德」或「人品」的審判,也不是情緒的宣洩出口。律師的專業價值在於將這股情緒驅動力引導並轉化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訴訟策略——剔除「可惡」「無恥」等情緒詞彙,改用「未履行合約」「違反約定」等客觀描述,讓法官將注意力聚焦於事實本身。

貳、訴訟的真相:法官只處理「爭議點」

一、法庭的本質:從「吵架」到「攻防」

訴訟的本質是解決「糾紛」,糾紛的本質則是有「爭議點」。無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法官的工作核心是釐清雙方爭議點為何,並據此進行攻防與舉證。

法官在受理案件時,就像一張對案件事實一無所知的白紙。當事人需要耐心且清晰地協助法官描繪出完整的糾紛輪廓。如果當事人只是在法庭上反覆指責對方的人格特質,且這些指控與案件爭議點沒有直接關聯,不僅無法說服法官,反而會讓法官認為當事人在浪費審判資源。

二、法律的依歸: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

要讓法官明白「為什麼」對方的行為會導致訴訟,關鍵在於將其行為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緊密連結。法律條文好比一份食譜,而「構成要件」就是食譜中不可或缺的「材料」或「配方」。例如要主張離婚,就必須符合民法第 1052 條所列的十款法定事由,或是第二項的「重大事由」。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律師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將當事人主觀認為的「爛人」標籤,轉化為客觀、可舉證的法律事實。「他愛賭」是主觀判斷,但若能證明「他因為愛賭導致家庭經濟狀況惡化」,就可能與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產生關聯。

參、個案解析:當「爛人」標籤遇上離婚訴訟

一、民法第 1052 條:離婚的法律「配方」

民法第 1052 條列舉十款法定離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等。這些都是明確的「構成要件」。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開放性條款,但適用標準並非毫無限制。

法院判斷「重大事由」時,會考量該事由是否已導致夫妻關係嚴重破裂,且無修復可能性。並非所有情緒性的指控都能被納入——關鍵在於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已對婚姻生活造成「無法維持」的實質影響

二、如何讓「人品」與「構成要件」產生關聯?

(一)有效的連結:當「人格」構成「事由」

配偶長期有精神虐待、言語暴力或經濟控制等行為,雖與「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肢體暴力不同,但法院仍可能認定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配偶長期惡意失聯、不履行同居及扶養義務,也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愛賭成性、四處借貸,這些行為與婚姻關係的維繫息息相關。

(二)無效的偏離:與本案無關的人格指責

如果人格特質與當前訴訟爭議點毫無關聯,提及只會徒增困擾。例如指責配偶「對父母不孝順」、「對手足無情」;或提到其在公司貪小便宜等——這些行為與夫妻婚姻關係維持沒有直接關聯。過多的無關指責只會讓法官覺得當事人在浪費法庭時間,反而減損陳述的可信度。

肆、律師的法庭「說服力」策略

一、駕馭情緒,贏得法官的「心證」

訴訟的本質是說服法官。說服力來自「法理」、「邏輯」與「禮貌」,而非聲量或情緒。

二、有效蒐證的方式

伍、結論:打好「人品」牌,讓法官聽見你的故事

在法庭上,關鍵不在於「罵人」,而在於「說理」。真正能打動法官的,不是情緒控訴或道德評價,而是「行為」與「法律構成要件」之間無懈可擊的邏輯鏈結

律師的專業價值,正是將當事人混亂的情緒性指控,轉化為法官能夠理解的法律語言與證據——將「他是一個爛人」轉譯為「他的行為已符合法律上 X 條 X 項之構成要件,並有 Y 證據可佐證」的客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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