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人生最令人懊惱的,莫過於那句「早知道就...」。無論是購物、簽約或做任何決定,一時衝動或考慮不周,都可能迎來後悔的時刻,那種「捶心肝」的感受,相信許多人都曾體會。
然而,在法律的世界裡,並非所有決定都無法挽回。雖然「白紙黑字、一諾千金」是契約的基本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確實為我們準備了幾帖「後悔藥」。本文將帶您了解,當簽約後想反悔時,有哪些法律上的解方可以主張。
在討論如何「反悔」之前,我們必須先有一個重要觀念:契約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文件。
許多人誤以為「沒簽名就沒事」,但事實上,當雙方當事人對於合約內容達成口頭上的合意(法律上稱為「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已經成立了。例如:
勞動契約: 老闆在面試後口頭告知「下週一來上班」,即使尚未簽署書面勞動契約,雙方的勞雇關係在法律上多半已經成立。
租賃契約、和解契約: 許多租約或和解條件,在雙方口頭同意的當下即生效力。
正因為口頭承諾也可能成立契約,當我們輕率允諾或在資訊不足下簽約,後續想「翻盤」就得花費更多力氣。
如果真的簽下了一份讓自己後悔的合約,先別急著自認倒楣。法律在不同情境下,提供了幾種可能的救濟途徑: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為了保護在特殊交易情境下,資訊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設有「強制冷靜」的機制。
(一)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健身房合約或教練課程。當您在業務員的熱情鼓舞下,一時腦衝簽下長期合約,這類由業者單方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法律規定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通常至少三日)。
目的: 讓消費者有足夠時間將合約帶回詳細審閱,避免倉促決定。
效果: 如果業者拒絕提供審閱期,或在您主張審閱期前就要求簽約,該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雖然許多人當下會選擇放棄審閱期,但事後若發生爭議,這仍是消費者可以主張的權利之一。
(二) 訪問買賣的「七日鑑賞期」
您是否曾在路上被工讀生攔下,推銷化妝品、保養品或課程?這種在消費者無法預期、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被動接受推銷而成立的交易,稱為「訪問買賣」。
目的: 保護消費者在街頭、臨時攤位等場所,因一時無法拒絕或承受現場壓力而做出非自願的消費決定。
效果: 根據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可以不需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也就是俗稱的「無條件退貨」。
若您的情況不適用於消保法,仍可回歸《民法》的一般原則,檢視契約本身是否存在可以主張無效或撤銷的事由。
(一) 被詐欺或脅迫:當你的決定不是出於自由意志
如果締約的過程並非出於您的自由意志,而是基於錯誤的資訊或外力壓迫,您便有權撤銷該意思表示。
詐欺: 指對方「故意」隱瞞重要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您做出錯誤的判斷。例如,購買房屋時,屋主在合約中勾選「無漏水」,交屋後卻發現有嚴重漏水,且能證明屋主交屋前已知情並刻意隱瞞,就可能構成詐欺,買方可依法撤銷購屋契約。
脅迫: 雖然較為少見,但若是在被脅迫(例如:被不法人士持刀械威脅)的極端情況下簽訂契約,該契約同樣可以被撤銷。
有時契約本身合法有效,我們也確實因為自身因素無法繼續履行(例如:創業開店,但生意不如預期,必須提前結束租約),此時雖然構成違約,但仍有減輕損害的方法。
(一) 向法院聲請酌減違約金
許多長期合約會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例如「提前解約需賠償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假設您簽了三年店面租約,半年後就因虧損做不下去,房東若要求您賠償剩下兩年半的租金,這在法律上顯然不合理。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主張方式: 違約金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守約方「可能遭受的損害」(例如房東需要重新找房客的空窗期、仲介費用等),而非讓對方藉此獲利。您可以向法院主張,房東要求的違約金與其實際損害顯不相當,請求法院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金額。
人生沒有後悔藥,但法律在特定情況下提供了救濟的機會。
把握黃金時間: 無論是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或是因詐欺而想撤銷契約,都有法定的時效限制。一旦發現問題,請務必及早行動。
嘗試理性協商: 在走上法院前,與對方進行協商,或許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往往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協商不成,或不確定自己的情況適用何種法律途徑,請盡快諮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協助您評估狀況、蒐集證據,並在法定的時效內採取最有利的行動,避免讓原本能反悔的機會,因時間流逝而錯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