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最近我在處理法律諮詢時,常遇到焦慮的房客跑來問:「張律師,慘了!我的房東傳訊息說他房子已經賣掉了,新屋主想要收回自住,叫我下個月底前一定要搬走,可是我的租約明明還沒到期啊!我真的必須搬家嗎?」
也有房東來問:「我想賣房子,但裡面還有租客,買家希望交屋時是『騰空』的狀態,我有權利請房客提早解約嗎?」
這類「房東賣房、房客恐慌」的劇本,在房地產交易熱絡時天天上演。其實,這涉及民法上一個非常核心的概念,叫做「買賣不破租賃」。這篇文章,我就要用最白話的方式,幫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眉角,讓房東與房客都能懂得保護自己。
簡單來說,民法第425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意思就是:「房子雖然換了主人,但原本的租約並不會因此被打破。」
在法律上,為了保護經濟相對弱勢的承租人(房客),避免因為屋主換人就導致房客流離失所,法律特別規定,當原本的房東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新屋主)時,這個新屋主就自動承接了原本房東的角色 。
這對房客有什麼好處?
所以,如果你的租約是合法的定期租約,房東單純以「賣房子」為理由趕你走,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但是,為了避免這個條款被濫用,法律也設下了限制。如果你的租約屬於以下兩種情況,且「沒有經過公證」,那麼新屋主就有權請你搬走,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 :
(一) 什麼是「不定期租約」?
很多房東跟房客因為熟了,租約到期後懶得重新簽約,只是口頭說「那就繼續租吧」,或是房客繼續匯款、房東繼續收錢。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會自動轉變成「不定期租約」。
一旦變成不定期租約,雖然雙方隨時可以終止契約(需先期通知),但對房客最大的風險在於:一旦房子賣掉,因為你們的租約是「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新屋主是不受原租約拘束的! 這時候新屋主就有權要求你返還房屋 。
這是房客最頭痛的問題:「舊房東把房子賣了,那我當初給的兩個月押金,退租時要找舊房東拿,還是找新房東?」
在法律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原則上押金契約不會自動隨同房屋移轉。也就是說,除非舊房東有把押金確實轉交給新房東,或者新舊房東在買賣合約中講好由新房東負責退押金(且告知房客),否則,房客原則上還是要找「舊房東」要回押金。
然而,較新的法院見解有認為押金義務應隨同移轉,但為了保險起見,律師建議:
當你知道房東換人時,最好立刻用簡訊或存證信函確認:「請問押金是否已移轉給新屋主?請新屋主出具書面確認書。」這樣未來退租時才不會被踢皮球。
我在節目中常強調,租約最好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雖然會花一點小錢(幾千元),但好處非常多 :
(1) 對房客的保障
如前所述,經過公證的租約,就算租期超過五年,或者變成不定期租約,依然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新屋主趕不走你。
(2) 對房東的保障
公證書上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意思是,如果房客租約到期賴著不走,或是欠租金不付,房東不需要打冗長的官司,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或查封財產。這對房東來說,是省時省力的超級護身符。
(3) 公證費用參考
根據租金或房屋現值不同,公證費約在 1,000 元至數千元不等,相較於訴訟成本,這是最划算的保險。
總結來說,面對「房東賣房」的情況:
法律不只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更是保護願意未雨綢繆的人。希望透過今天的分享,讓大家在租屋市場中更能站穩腳步。如果你有任何租賃契約審閱、存證信函撰寫或是訴訟的需求,歡迎隨時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成為您的法律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