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律諮詢常遇到焦慮的房客問:「房東傳訊息說房子已經賣掉了,新屋主想要收回自住,叫我下個月底前一定要搬走,可是我的租約明明還沒到期啊!我真的必須搬家嗎?」
也有房東問:「我想賣房子,但裡面還有租客,買家希望交屋時是『騰空』的狀態,我有權利請房客提早解約嗎?」
這類「房東賣房、房客恐慌」的劇本,在房地產交易熱絡時天天上演。其實,這涉及民法上一個核心概念——「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 425 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意思就是:「房子雖然換了主人,但原本的租約並不會因此被打破。」
為了保護經濟相對弱勢的承租人(房客),避免因屋主換人就導致房客流離失所,法律規定:當原本的房東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新屋主)時,這個新屋主就自動承接了原本房東的角色。
這對房客的好處:
所以,如果你的租約是合法的定期租約,房東單純以「賣房子」為理由趕你走,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避免這個條款被濫用,法律也設下限制。如果你的租約屬於以下兩種情況,且「沒有經過公證」,新屋主就有權請你搬走:
很多房東跟房客因為熟了,租約到期後懶得重新簽約,只是口頭說「那就繼續租吧」,或是房客繼續匯款、房東繼續收錢——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會自動轉變成「不定期租約」。
一旦變成不定期租約,雖然雙方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但對房客最大的風險是:一旦房子賣掉,新屋主不受原租約拘束,可要求你返還房屋。
「舊房東把房子賣了,那我當初給的兩個月押金,退租時要找舊房東拿,還是找新房東?」
在法律實務上,原則上押金契約不會自動隨同房屋移轉。除非舊房東有把押金確實轉交給新房東,或新舊房東在買賣合約中講好由新房東負責退押金(且告知房客),否則房客原則上還是要找「舊房東」要回押金。
較新法院見解有認為押金義務應隨同移轉,但為保險起見:當你知道房東換人時,最好立刻用簡訊或存證信函確認「請問押金是否已移轉給新屋主?請新屋主出具書面確認書。」這樣未來退租時才不會被踢皮球。
租約最好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雖然會花一點小錢(幾千元),但好處非常多。
經過公證的租約,就算租期超過 5 年,或變成不定期租約,依然受到「買賣不破租賃」保護。新屋主趕不走你。
公證書上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如果房客租約到期賴著不走,或欠租金不付,房東不需要打冗長的官司,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或查封財產——對房東來說,是省時省力的超級護身符。
依租金或房屋現值不同,公證費約在 1,000 元至數千元不等,相較於訴訟成本,這是最划算的保險。
面對「房東賣房」的情況:
法律不只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更是保護願意未雨綢繆的人。如果您有任何租賃契約審閱、存證信函撰寫或訴訟的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