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為一時心軟,礙於親情或友情,答應為親友擔任房貸的「保證人」。在簽字的那一刻,多數人往往認為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幫忙,心想:「反正房子抵押在那裡,銀行會先拍賣房子,應該輪不到我還錢吧?」
然而,這個觀念可能讓您陷入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主借款人財務出現狀況,這個簽名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往往超乎當事人的想像,甚至可能導致自身資產遭查封、信用受損。
在銀行實務中,保證人主要分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這兩者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在法律權益與承擔的風險上卻有天壤之別。了解這兩者的差異,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依據民法規定,所謂的「保證人」,是指當主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人 。若您簽署的是「一般保證契約」,法律賦予您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
「先訴抗辯權」的具體意涵是:當銀行(債權人)直接來向您討債時,您可以行使抗辯權,主張:「請銀行先去對主借款人進行訴訟,先去拍賣主借款人的房子和財產;等到主借款人的財產都強制執行完畢,如果還不夠還債,剩下的部分再來找我」。
換言之,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具有「補充性」,只有在主債務人真的完全無力清償、且經過法律程序證實後,保證人才需要上場承擔責任。
然而,實務上銀行為了確保債權回收的效率,絕大多數的貸款契約(若非自用住宅貸款的特殊情況)都會希望保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在法律效果上,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擔的是「同一債務」。這意味著您喪失了先訴抗辯權。一旦主借款人遲繳或違約,銀行不需要先去拍賣主借款人的房子,也不需要先對主借款人進行訴訟,就可以直接轉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額債務,甚至直接查封連帶保證人的薪資或財產。
在銀行貸款契約中,即便沒有明文寫出「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契約文字出現「連帶保證」字樣,或表明保證人願負連帶責任,法律上即視為您已放棄該項權利,發生與拋棄先訴抗辯權相同的效力 。
| 比較項目 | 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法律責任性質 | 補充責任(第二順位) | 連帶責任(第一順位,與主債務人相同) |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要求銀行先向借款人請求清償) | 無(銀行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
| 求償順序 | 須先對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 | 銀行可自由選擇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請求 |
| 風險程度 | 較低 | 極高 |
為了保障民眾權益,避免銀行濫用優勢地位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12-1條針對「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做出了重要限制。這條法律是您對抗銀行不合理要求的最大利器。
根據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如房貸)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這意味著,如果您是幫親友擔保自住的房貸,銀行強迫您簽署連帶保證契約,該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如果借款人已經提供了足額的擔保物(例如房子市值遠高於貸款金額),銀行原則上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保證人。銀行只有在「授信資產之擔保不足」或是「借款人信用不足」等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提供保證人,且原則上應為「一般保證人」。
為了避免爭議,銀行公會作業準則明確規定,當銀行因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提保證人時,應向保證人充分說明其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 。這不僅是銀行的義務,也是保證人應主動爭取的權利。
許多保證人誤以為,只要房子貸款繳了幾年沒事,自己的責任就減輕了,或者以為保證責任會隨著時間自動消失。事實上,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與責任範圍,藏有許多需要注意的法律細節。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的作業準則以及相關法律見解,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提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保證人背負無限期的責任。
然而,這個15年的保護傘有一個重要的例外:「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實務運作上,銀行為了規避這15年的限制,往往會在您簽署保證契約的同時,或者在契約條款中,夾帶一份「同意書」,要求保證人同意延長保證期間。
律師提醒:在簽約時,請務必仔細檢查是否有「同意延長保證期間」的條款或單獨文件。若非必要,應審慎評估是否簽署此類拋棄期限利益的文件。
若不幸發生主借款人違約,銀行向保證人請求履行的權利是有時效性的。
擔任保證人後,若人際關係發生變化,保證責任是否隨之消滅?這是諮詢中最高頻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婚姻關係結束時。
常見的情境是:妻子幫丈夫作保買房,後來兩人感情破裂離婚,妻子是否可以主張「既然離婚了,我就不幫他作保了」?
答案是:不可以。
保證契約是保證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關係,而婚姻是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兩者在法律上是獨立的。離婚並不會自動消滅您對銀行的保證責任,清償責任不會因為離婚就主動解除。
解套方式:
若想解除保證責任,必須得到債權人(銀行)的同意。通常銀行會要求主借款人(前夫/前妻)提供新的、資力相當的保證人,並辦妥對保手續後,才會同意更換保證人,免除原配偶的責任。若主借款人消極不處理,原配偶往往難以單方面脫身。
若保證人不幸過世,這筆「保證債務」是否會繼承給子女?
在現行民法修正後,繼承原則上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人)的債務,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保證人生前沒有留下遺產,只有保證債務,繼承人原則上不需要拿自己的固有財產來還。但為了避免繁雜的法律程序與舉證責任,若長輩生前有擔任鉅額債務的保證人,建議繼承人在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這仍是最乾淨俐落的切斷方式。
如果您目前正考慮擔任保證人,或是已經簽字,以下是本事務所依據實務經驗與銀行公會規範整理的行動清單:
「保證」二字,在法律上代表著沉重的承諾。「人呆為保」,這句台灣俗諺雖然直白,卻道盡了保證責任的風險。
我的建議始終是:原則上,不要擔任保證人。 若因情勢所逼非保不可,則必須清楚認知自己簽下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保護。
法律護身符,不只是在法庭上的攻防,更是在簽字筆落下前的那一刻,您腦中具備的知識與警覺。若您對於房貸擔保契約有任何疑慮,或正面臨銀行追討保證債務的訴訟,建議您攜帶相關契約文件,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釐清您的責任邊界與抗辯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