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爸過世後才發現,他早在幾年前就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大哥了,現在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存款,我該怎麼辦?」
「遺囑上寫說所有財產都要留給小兒子,難道我們其他兄弟姊妹就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面對親人離世,除了哀傷,更常伴隨對遺產分配不公的憤怒與無助。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大家了解:當遺產分配不公時,法律給了我們什麼樣的武器來捍衛權益。
許多長輩有個觀念:「財產是我的,我想給誰就給誰」。這叫「遺囑自由」,原則上是對的。但法律為保障其他繼承人的基本生活,特別設有特留分制度。
特留分就是「法律強制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便遺囑寫得再清楚說要「全部給某人」,也不能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依《民法第 1223 條》,不同身分的繼承人,特留分比例如下:
舉例:張伯伯過世,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遺產 1,200 萬元。若沒有遺囑,三人各分 400 萬元(應繼分)。若張伯伯立遺囑「1,200 萬全部給大哥」,配偶與小妹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一半,即各 200 萬元仍保障可拿回。
如果發現遺囑內容侵害你的特留分,必須行使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
不一定要馬上打官司,但務必先發存證信函給受遺贈人(拿到財產的人),明確表示要行使扣減權,要求對方給付不足的金額。這一動作在法律上稱為「意思表示」,是發生效力的關鍵。
扣減權有短期時效:從你知道特留分被侵害起算 2 年內,或繼承開始起算 10 年內,如果不行使就會消滅。千萬不要因為顧及親情而一直拖延,最後求償無門。
很多長輩會在生前透過贈與轉移財產,導致過世時名下「空空如也」。這時候,其他子女真的只能認賠嗎?要看贈與的「原因」。
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因以下三個原因拿到錢或財產,分遺產時這些錢必須「加回去」遺產總額重新分配——稱為「歸扣」:
父母因信用狀況或稅務考量,買房子借用子女名義登記。
主張是遺產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若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爸爸過世時委任關係消滅,繼承人全體可以請求大哥把房子「吐出來」,列入遺產分配。
長輩彌留之際或重病期間,若有某位子女頻繁提領大額現金,在法律上極易被推定為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除非該子女能證明提領的錢是用於支付長輩的醫療費或喪葬費(需保留單據),否則這筆錢會被要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遺產是長輩留下的愛,不該成為手足仇恨的根源。如果您目前正面臨遺產分配的困擾,或有預立遺囑的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協助您圓滿解決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