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爸過世後才發現,他早在幾年前就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大哥了,現在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存款,我該怎麼辦?」
「我看遺囑上面寫說,所有財產都要留給小兒子,難道我們其他兄弟姊妹就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在亮遠法律事務所的諮詢室裡,這樣的場景屢見不鮮。面對親人離世,除了哀傷,更常伴隨著對遺產分配不公的憤怒與無助。這篇文章將整理節目中的精華,用最白話的方式帶大家了解:當遺產分配不公時,法律給了我們什麼樣的武器來捍衛權益。
許多長輩會有一個觀念,認為「財產是我的,我想給誰就給誰」。這句話在法律上「原則上」是對的,這叫做「遺囑自由」。但是,法律為了保障其他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避免財產獨厚一人造成其他親屬流離失所,特別設有「特留分」的制度。
簡單來說,特留分就是「法律強制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便遺囑寫得再清楚說要「全部給某人」,也不能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不同身分的繼承人,其特留分比例如下表所示:
| 繼承人身分 | 應繼分(原則比例) | 特留分(最低保障)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平均分配 | 應繼分的 1/2 |
| 父母 | 平均分配 | 應繼分的 1/2 |
| 配偶 | 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 應繼分的 1/2 |
| 兄弟姊妹 | 平均分配 | 應繼分的 1/3 |
| 祖父母 | 平均分配 | 應繼分的 1/3 |
舉例說明
假設張伯伯過世,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大哥與小妹),遺產總共1200萬元。若沒有遺囑,三人的「應繼分」各為1/3,即每人400萬元。
若張伯伯立遺囑說「1200萬全部給大哥」,這時配偶與小妹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
所以,配偶與小妹各自最少可以拿回200萬元。
如果發現遺囑內容侵害了你的特留分,你必須行使「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不一定要馬上打官司,但務必先發「存證信函」給受遺贈人(拿到財產的人),明確表示你要行使扣減權,要求對方給付你不足的金額。這一動作在法律上稱為「意思表示」,是發生效力的關鍵。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扣減權有「短期時效」,從你知道特留分被侵害起算2年內,或者繼承開始起算10年內,如果不行使就會消滅。所以千萬不要因為顧及親情而一直拖延,最後可能求償無門。
這是繼承案件中另一個常見的戰場。很多長輩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轉移財產,導致過世時名下「空空如也」。這時候,其他子女真的只能認賠嗎?這要看贈與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是因為以下三個原因拿到錢或財產,在分遺產時,這些錢必須「加回去」遺產總額裡面重新分配。這在法律上稱為「歸扣」。
例外狀況
除了上述的遺囑與贈與,實務上還有兩個超級地雷區:
很多父母因為信用狀況或稅務考量,買房子時借用子女的名義登記(借名登記)。
若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爸爸過世時委任關係消滅,繼承人全體可以請求大哥把房子「吐出來」,列入遺產分配。
長輩彌留之際或重病期間,若有某位子女頻繁提領大額現金,在法律上極易被推定為「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除非該子女能證明提領的錢是用於支付長輩的醫療費或喪葬費(需保留單據),否則這筆錢會被要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為了避免未來的紛爭,律師有幾點建議:
不要忌諱談生死。在意識清楚時,找律師公證遺囑,將財產分配交代清楚,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大幅減少子女間的猜忌。
若想透過生前贈與節稅或分配財產,務必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是否會觸犯「特留分」紅線,或是衍生出「借名登記」的糾紛。
若發現權益受損,務必保全證據(如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權狀影本),並在時效內尋求法律協助。
遺產是長輩留下的愛,不該成為手足仇恨的根源。如果您目前正面臨遺產分配的困擾,或是有預立遺囑的需求,歡迎隨時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協助您圓滿解決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