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在現代社會,重組家庭(或稱混合家庭)日益普遍,許多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培養了數十年深厚的感情,早已視彼此為真正的家人。想像一個場景:您從小由繼母撫養長大,她待您視如己出,您也早已改口稱她為「媽媽」。當她晚年生病時,您盡心盡力地在旁照料。然而,當她不幸離世,留下千萬遺產時,您卻被告知,在法律上,您一毛錢都分不到。
這份錯愕與不解,是許多繼子女心中共同的痛。多數人會直覺地認為,既然爸爸(或媽媽)和繼母(或繼父)已經結婚,自己理所當然地就擁有了繼承權。然而,這是一個價值千萬的誤解,其背後反映了家庭情感與法律規定之間的巨大鴻溝。法律對於「家人」的定義,有其嚴格的標準,而這個標準,未必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認知相符。
要理解為何繼子女沒有繼承權,首先必須了解我國民法中關於繼承的「遊戲規則」。法院在判斷遺產如何分配時,是嚴格依照這套規則進行的,情感因素並不在考量範圍內。
我國民法第1138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這是一套有著嚴格先後次序的體系。
(一)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首先,被繼承人(即過世者)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這意味著,無論由第幾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必然擁有繼承權,與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
(二) 法定繼承順位:從子女到祖父母
除了配偶之外,其他的繼承人則有固定的順位: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位: 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這套順序的運作原則是「排他性」的,也就是「有第一順位的人,就不會輪到第二順位」。例如,若過世者有子女,那麼他的父母、兄弟姊妹就完全沒有繼承權。唯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以此類推。
了解了繼承順序後,核心問題便浮現了:繼子女究竟屬於哪一類?答案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意外。在法律上,繼子女的地位更像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一) 直系血親 vs. 直系姻親的區別
法律上的繼承權,是建立在「血緣」或「法律擬制血緣」的基礎上。
直系血親: 指的是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例如親生子女。這是最穩固的繼承基礎。
法定血親: 指的是透過法律程序建立的血緣關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收養」的養子女。經法院裁定收養後,養子女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
直系姻親: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則屬於「直系姻親」。這種關係是因「婚姻」而產生,而非血緣。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依附於婚姻的連結,一旦婚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姻親關係也隨之不復存在。
法律的繼承體系,是圍繞著「血親」這一核心概念建立的。這個體系在設計之初,並未充分考慮到現代混合家庭中深厚的情感連結,導致法律的框架與社會現實產生了脫節。
(二) 結論:僅有姻親關係的繼子女,無法定繼承權
綜上所述,由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僅為「姻親」關係,並非民法繼承編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無論雙方感情多麼深厚,在法律上,繼子女對於繼父母的遺產是沒有法定繼承權的。
為了更清晰地呈現兩者差異,請參考下表:
| 身份別 | 法律關係 | 對繼(養)父母之繼承權 | 法律基礎 |
|---|---|---|---|
| 繼子女 | 直系姻親 | 無 | 僅因婚姻關係而成立之親屬 |
| 經收養之繼子女 | 法定血親 | 有(第一順位) | 經法院裁定成立收養關係,視同婚生子女 |
既然單純的繼子女身份無法繼承遺產,那麼是否有方法可以彌補這個法律上的缺憾,讓情感上的家人也成為法律上的家人呢?答案是肯定的,而這座唯一的橋樑,就是「收養」。
透過辦理收養,可以徹底改變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將其從繼承權的門外漢,轉變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一) 辦理收養的法律意義:視同親生子女
一旦繼父母向法院聲請收養繼子女並獲得裁定認可,雙方的關係就不再是姻親。法律上會將這位繼子女「視為」繼父母的親生子女。這意味著,他(她)將被賦予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二) 法院聲請與裁定之必要性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收養並非私下簽訂一份契約就能成立。這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審理雙方是否有收養的真意、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後,做出認可的裁定。這個過程的嚴肅性,也正突顯了其法律效力的強大與穩固。
完成收養程序後,當繼父母過世時,這位已被收養的子女就名正言順地成為了「直系血親卑親屬」。他(她)可以和繼父母的配偶(即自己的親生父親或母親)以及其他親生子女(如果有的話)一同繼承遺產,權利受到完全的保障。
許多人可能會想:「既然收養程序這麼正式,那我請繼母直接立一份遺囑,把財產全部指定給我不就好了嗎?」這個想法看似簡單直接,卻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特留分」。
首先要釐清,透過遺囑將財產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法律上稱為「遺贈」,而非「繼承」。繼承是一種權利,而遺贈則是一種贈與行為。雖然法律允許透過遺囑進行遺贈,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一) 何謂特留分?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所設立的一道「防火牆」。它的意思是,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為法定繼承人保留一份最低限度的遺產比例,這份比例是不能透過遺囑任意剝奪的。這體現了法律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維護家庭倫理義務之間的平衡。
(二) 案例模擬:當繼母的兄弟姐妹主張特留分
讓我們回到前面的情境:繼母沒有親生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在這種情況下,她的法定繼承人是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假設繼母立下遺囑,將名下3000萬的房產全部「遺贈」給照顧她多年的繼子。
繼母過世後,一位多年未聯絡的親弟弟突然出現。他雖然不是遺囑指定的受益人,但身為法律上的繼承人,他有權向繼子主張自己的「特留分」。根據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法定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這意味著,這位弟弟可以合法地從繼子手中取走一部分遺產,導致繼母想將全部財產留給繼子的遺願無法完全實現。
(三) 後果:遺產規劃被打亂,無法完全傳承
這個案例清楚地顯示,單純依賴遺囑的規劃是脆弱的。因為只要有任何一位法定繼承人(無論關係多麼疏遠)出面主張特留分,整個財產傳承計畫就會被打亂。這不僅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更可能引發後續的法律糾紛,讓逝者的美意蒙上陰影。
在考慮收養時,許多繼子女心中會有一個共同的疑慮:如果我被繼母(或繼父)收養了,是不是就代表我與原生家庭的關係斷絕了,未來將無法繼承我親生父母的財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而答案則取決於收養的類型。
(一) 一般出養:與本家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孩子被沒有婚姻關係的第三人收養(俗稱「出養」),法律上確實會終止他與原生父母之間大部分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一個姓「王」的孩子被姓「林」的家庭收養,他不僅改姓林,法律上也不再是王家的繼承人。
(二) 繼子女收養之特殊性:因收養人與生父(母)有婚姻關係,不中斷與本家之關係
然而,「繼子女收養」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法律考量到,這種收養的本意並非要讓孩子「脫離」原生家庭,而是要在現有家庭基礎上「增加」一位法律上的父母。因為收養人(繼母)與被收養人的親生父親仍有婚姻關係,他們本就是一個家庭。
因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被收養的繼子女與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為收養而受到影響。
家庭的樣貌持續在改變,但法律的腳步未必能即時跟上。對於身處混合家庭的成員而言,理解並善用法律工具,是保護自己與摯愛家人最重要的方式。
本文的重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認清現實: 僅有繼親關係,無論情感多深,在法律上都無法賦予您繼承權。
避開風險: 單純依賴遺囑進行財產規劃,將面臨「特留分」的挑戰,無法保證遺願能100%實現。
選擇正途: 辦理「收養」,是將繼子女提升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唯一萬全之策,能徹底解決繼承權問題,並同時保留對原生家庭的繼承權。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果您希望確保自己辛苦建立的家庭關係與財產規劃能夠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避免未來的遺憾與紛爭,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與協助,是您最明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