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這是一句法律圈的經典格言,也是每一位當事人在面對糾紛時必須銘記在心的鐵律。
身為律師,我常看到許多當事人明明站得住腳,證據也十分充足,卻因為「時間拖太久」,導致法院或地檢署無法受理,最終求償無門。這個「時間限制」,在法律上我們稱為「時效」。
為什麼會有時效制度?並不是法律要刁難被害人,而是考量到如果事情過太久才提告,證據可能滅失、記憶可能模糊,國家要耗費巨大資源去還原真相將變得極其困難;同時,讓被告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吉」的不確定狀態,也有失公平。
因此,無論是發生車禍、醫療糾紛或是其他衝突,除了蒐證,你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時間」。這篇文章,我就要來談談為什麼我總是建議當事人:「不要等知悉,案發就開始抓時效!」
在一般生活糾紛中(如車禍、醫療疏失),通常會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這兩者的時效長短不同,法律依據也不同,必須分別留意,千萬不能混為一談。
最常見的刑事案件,例如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這類案件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車禍受傷或醫療疏失,在民事上屬於「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你必須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請求賠償。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我整理了以下對照表:
| 案件類型 | 法律性質 | 期限長短 | 後果 |
|---|---|---|---|
| 刑事(如過失傷害) | 告訴乃論 | 6 個月 | 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不受理 |
| 民事(如車禍賠償) | 侵權行為 | 2 年 | 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
這時候,懂一點法律的朋友可能會反駁:「張律師,法條明明是寫『自知悉時起算』,也就是我知道是被誰撞、知道手術出問題才開始算時間啊!為什麼你要說從案發開始算?」
沒錯,法律條文(如刑訴第237條、民法第197條)確實是規定「知悉犯人」或「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理論上,如果你半年後才發現身體的不舒服是當初車禍造成的,時效應該從半年後才開始算。
但在實務訴訟(打官司)的世界裡,依賴「知悉」是非常危險的賭注。
法律上的「知悉」,往往比你想像的更早。
舉個醫療糾紛的例子:
假設小明動完手術後肚子痛,但他一直以為是術後正常反應。直到一年後照X光,才發現肚子裡留了一塊紗布。
另一個常見的誤區是:「我要等刑事判決下來,確定他有罪,我才告民事。」
請注意,最高法院早有決議,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從你「知悉行為人」開始算,不是從刑事判決確定開始算。
也就是說,如果刑事官司打了3年才定讞,而你這3年都沒有提民事訴訟,你的民事請求權早就因為超過2年時效而消滅了!這是非常多當事人慘痛的教訓。
為了避免上述的悲劇發生,我在處理案件時,一律採取最高規格的風險控管策略,我也強烈建議大家這樣做:
「案發就開始抓時效!」
不管你什麼時候才「確信」對方有錯,請一律以「事故發生當天」(案發日)作為起算點。
這樣做的好處是,你絕對不會有「過期」的風險。你省去了在法庭上跟檢察官爭辯「我到底是哪一天知道的」、「我知悉了80%還是100%」這些口舌。你可以把所有的精力都花在證明對方有過失、證明你受有多少損害,而不是擔心官司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
還有最後一個陷阱要提醒大家。
依據《民法》第130條,如果你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賠償(這在法律上叫「請求」),時效確實會中斷。但是,如果你在請求後6個月內沒有正式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之前的存證信函都白寄了,時效繼續跑。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寄了信就可以無限期拖延,寄信後必須密切追蹤,若對方不理賠,務必在6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
最後再次總結今天的重點:
訴訟是為了爭取權益,不要讓「時效」這個程序問題,成為你追求正義路上的絆腳石。如果你對於手上的案件時效有疑慮,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截止日期,以免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