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處理遺產繼承的案件中,遺囑是確認被繼承人(逝者)最後意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現實常發生一種令人措手不及的狀況:父親生前明明寫好遺囑,也慎重交給子女保管,但過世後準備辦過戶時,卻發現遺囑正本不見了,只剩一份影本。
繼承人心中難免有疑問:「反正內容都是真的,字跡是爸爸親筆的,用影本應該也可以辦繼承吧?」帶著這份僥倖拿影本去地政事務所,結果通常是被拒絕。這究竟為什麼?如果真的找不到正本,父親的遺願就此作廢了嗎?
假設有一位甲老先生,生前為了避免子女日後爭產,親筆寫下「自書遺囑」。遺囑中清楚交代,名下大部分不動產都要留給長年照顧他的兒子乙。寫完後,甲老先生很慎重地將遺囑正本交給兒子乙保管。
多年後,甲老先生過世。兒子乙翻箱倒櫃,卻驚恐地發現:當初父親給的那份「遺囑正本」不翼而飛!無論怎麼找,都只找得到當初備份用的「遺囑影本」。
乙心想:「這份影本看得很清楚,也是父親的筆跡,應該沒問題吧?」於是帶著影本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結果如預期般不順利。
很多民眾覺得地政事務所在刁難,其實不然。地政事務所屬於行政機關,審查登記案件時採取的是形式審查主義。
所謂形式審查,是指承辦人員只能審查文件「表面上」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他們並沒有權力像法官一樣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來判斷影本是否為真,或判斷遺囑是否在生前被撤回。
依內政部訂定的《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原則上必須檢附遺囑正本。
因此當乙送件後,地政事務所通常會發「補正通知書」,要求期限內補上遺囑正本。若期限內拿不出來,地政事務所礙於法規,只能依法駁回申請。
被地政事務所駁回後,難道因為一張紙不見了,父親的遺願就從此失效?
法律並沒有規定「遺囑正本遺失」就代表「遺囑無效」。只要遺囑本身是真正由被繼承人所立,且沒有被撤回,即使正本遺失,該遺囑在法律上依然有效。重點在於:您要如何證明?
既然行政機關(地政事務所)無法認定,就必須轉往司法機關(法院),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
原告(繼承人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說服法官相信兩件關鍵事實:
這是最棘手的部分。依民法,如果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視為撤回遺囑。您必須向法官證明,正本的消失是因為「保管不慎」(搬家弄丟、水災沖走、被竊),而不是父親生前自己把它撕掉或燒掉的。律師會協助蒐集相關間接證據以強化說服力。
若成功舉證,法官就會下達「確認遺囑有效」的判決。
判決確定(對方沒上訴或上訴結束)後,您可以拿著判決書再次回到地政事務所。
這份判決書具備替代「遺囑正本」的法律效力。地政事務所受法院判決拘束,必須依判決協助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
萬一真的不幸發生遺囑遺失,千萬不要貿然放棄權益,也不要與地政人員爭執。建議盡快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手邊現有證據(影本、證人、對話紀錄等),由律師協助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這才是解決問題、保全遺產的正途。
遺囑是身後事的規劃,也是給家人最後的愛與保障。若您有遺囑規劃需求,或正面臨繼承登記被駁回的困境,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的權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