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處理遺產繼承的案件中,遺囑是確認被繼承人(逝者)最後意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現實生活中常發生一種令人措手不及的狀況:父親生前明明寫好了遺囑,也慎重地交給子女保管,但在父親過世後,子女準備辦理過戶時,才發現當初那份「遺囑正本」竟然不見了,翻遍家中每個角落,手邊只剩下一份複印的「遺囑影本」。
這時候,繼承人心中難免會有疑問:「反正內容都是真的,字跡也是爸爸親筆寫的,用影本應該也可以辦理繼承吧?」
帶著這份僥倖心理,拿著影本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結果通常是被拒絕受理。這究竟是為什麼?如果真的找不到正本,難道父親的遺願就這樣作廢了嗎?我們就透過一個常見的案例,來聊聊遺囑正本遺失的法律困境與解決途徑。
讓我們來看一個典型的案例。假設有一位甲老先生,他在生前為了避免子女日後爭產,親筆寫下了一份「自書遺囑」。在遺囑中,甲老先生清楚交代,名下大部分的不動產都要留給長年負責照顧他的兒子乙。寫完後,甲老先生很慎重地將這份遺囑的「正本」交給兒子乙保管,並叮囑他要收好。
多年後,甲老先生過世了。兒子乙在悲痛之餘,準備依照父親的遺願辦理繼承手續。這時他翻箱倒櫃,卻驚恐地發現:當初父親給的那份「遺囑正本」不翼而飛! 無論怎麼找,都只找得到自己當初為了備份而隨手複印的一份「遺囑影本」。
乙心想:「這份影本看得很清楚,也是父親的筆跡沒錯,應該沒問題吧?」於是他懷著忐忑的心情,帶著這份影本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結果如預期般的不順利。當地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看到乙提出的是「遺囑影本」時,依據規定給予了「軟釘子」,無法直接辦理過戶。
很多民眾會覺得地政事務所是在刁難,其實不然。地政事務所屬於行政機關,在審查登記案件時,採取的是「形式審查主義」。
(一) 形式審查的限制
所謂形式審查,是指承辦人員只能審查文件「表面上」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他們並沒有權力像法官一樣去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來判斷這份影本是否為真,或者判斷遺囑是否在生前被撤回了。
(二) 法令依據
根據內政部訂定的《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原則上必須檢附遺囑正本。
因此,當乙送件後,地政事務所通常會發出一份「補正通知書」,要求乙在期限內補上遺囑正本。如果乙在期限內拿不出來,地政事務所礙於法規,只能依法駁回這次的申請案。
被地政事務所駁回後,難道因為一張紙不見了,父親的遺願就從此失效了嗎?
別擔心,法律並沒有規定「遺囑正本遺失」就代表「遺囑無效」。只要遺囑本身是真正由被繼承人所立,且沒有被撤回,即使正本遺失,該遺囑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效的。
重點在於:你要如何證明它是有效的?
既然行政機關(地政事務所)無法認定,我們就必須轉往司法機關(法院),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這也是律師能協助您挽救權益的關鍵戰場。
在這個訴訟中,身為原告的繼承人(乙),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說服法官相信兩件關鍵事實 :
(一) 遺囑確實存在過,且影本內容與正本相符
您需要證明父親當時確實有親筆書寫這份遺囑。
(二) 遺囑並非被父親撤回
這是最棘手的部分。依照民法規定,如果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視為撤回遺囑。因此,您必須向法官證明,遺囑正本的消失是因為「保管不慎」(例如搬家弄丟、水災沖走、被竊),而不是父親生前自己把它撕掉或燒掉的。律師會協助您蒐集相關的間接證據,來強化這一點的說服力。
如果在這個訴訟中,在律師的協助下成功舉證,讓法官相信這份遺囑雖然正本不在,但確實反映了父親的真實意願且未被撤回,法官就會下達一個「確認遺囑有效」的判決。
(一) 判決書替代正本
等到這個判決確定(對方沒有上訴或上訴結束)後,您就可以拿著這份法院的判決書,再次回到地政事務所。
(二) 完成繼承登記
這時候,這份判決書就具備了替代「遺囑正本」的法律效力。地政事務所受到法院判決的拘束,就必須依據判決結果,協助您完成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讓父親的遺產順利過戶到您的名下。
遺囑是身後事的規劃,也是給家人最後的愛與保障。為了避免這份愛因為程序問題而卡關,我有兩點重要的建議:
立完遺囑後,正本的保管至關重要。
萬一真的不幸發生遺囑遺失的狀況,千萬不要貿然放棄權益,也不要與地政人員爭執,因為他們也是依法辦事。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手邊現有的證據(如影本、證人、對話紀錄等),由律師協助您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這才是解決問題、保全遺產的正途。
如果您有相關的遺囑規劃需求,或是正面臨繼承登記被駁回的困境,歡迎收聽我的 Podcast 節目「法律護身符」獲取更多法律知識,或是直接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的權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