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法院眼中的「好」父母:監護權判斷原則

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 前言:孩子是權利的主體,不是父母的財產

日常的法律諮詢中,最常被當事人問到,也最讓父母感到焦慮的問題,往往不是財產怎麼分,而是「孩子會判給誰?」。許多父母在面對離婚訴訟時,因為雙方情緒的對立,很容易將孩子視為爭奪的「戰利品」,或是談判籌碼。

然而,在現代家事法庭的實務運作中,孩子是獨立的權利主體,絕非父母的附屬品或權利的客體。大法官曾有相關闡述,強調在定親權事件中,「子女最佳利益」才是重點。這意味著法官在下判決時,不會只看父母哪一方「想要」孩子,也不會單純比較誰的薪水比較高,而是會將視角切換到孩子的角度,思考「跟誰住、由誰來照顧,這孩子的身心發展才會最健全、最快樂?」。

貳、 法院如何決定監護權?打破「經濟能力」與「先搶先贏」的迷思

一、 經濟能力並非唯一指標

很多當事人在諮詢時會擔心地問我:「律師,我為了照顧家裡辭職好幾年,現在沒有收入,對方是大老闆,我是不是一定搶不到小孩?」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迷思。雖然經濟能力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但絕非「唯一」或「最重要」的因素。

法律上設有「扶養費」的機制,即便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經濟能力較弱,法院也可以判決另一方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來補足孩子生活所需。依據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法官更看重的是誰能提供孩子穩定的「愛與關懷」,以及誰更有心力陪伴孩子成長,而不僅僅是存摺裡的數字。

二、 親權酌定的核心標準:子女最佳利益

為了具體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台灣法院在長期的實務累積下,發展出了8個重要的判斷原則 。法官會依據社工師的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的建議,以及法庭上的調查,綜合這8點來進行評分。為了讓讀者更清楚了解這些原則的內涵與實務應用,我將其整理如下表:

原則名稱 核心內涵 實務應用重點
1.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重視孩子生活的穩定性與照顧的一致性,避免環境劇烈變動。 若孩子長期由母親照顧且適應良好,法院傾向維持現狀。
2.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考量嬰幼兒對母親的生理(哺乳)與心理依附需求。 學齡前孩子母親通常較具優勢,但非絕對(母親不適任時例外)。
3.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隨孩子年齡增長,法院會逐漸重視其真實意願。 須確認意願出自真心,排除忠誠衝突或父母情緒操控。
4.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 綜合評比父母的身心狀況、職業、品行與教養態度。 無毒、賭、酒等不良嗜好,情緒穩定並有支持系統者加分。
5. 手足同親原則 避免手足分離,維繫兄弟姊妹間的情感連結。 原則上判給同一方,除非有特殊不利因素。
6. 主要照顧者原則 檢視誰實際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與醫療、教育。 最了解孩子作息、健康與課業者,通常被認定為主要照顧者。
7. 友善父母原則 評估哪一方較願意促進孩子與對方的正常互動。 關鍵決勝點:阻撓探視、灌輸仇恨者會被嚴重扣分。
8. 心理上父母原則 誰是孩子心理上最依賴、感到安全的對象。 即便非血緣(如繼父母、長期照顧親屬),亦可能納入考量。

參、 關鍵決勝點:深入解析「友善父母原則」

在上述8大原則中,「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1)是近年來法院最為看重的指標之一,也是許多父母容易忽略而被逆轉判決的關鍵 。

一、 什麼是「友善父母」?

所謂「友善父母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會觀察:哪一方比較願意鼓勵孩子去愛另一方?哪一方比較願意配合探視,讓孩子與沒有同住的父母維持良好互動? 。

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不是親子關係的結束。對孩子來說,爸爸和媽媽都是他最愛的人。如果一方不斷在孩子面前說另一方的壞話,或是阻撓對方來看孩子,這會讓孩子陷入痛苦的「忠誠衝突」,覺得「愛爸爸就是背叛媽媽」或「愛媽媽就是背叛爸爸」。這種心理壓力,嚴重違背了子女最佳利益 6

二、 法院眼中的「不友善」行為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如果您有以下行為,極有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為「不適任」父母,進而失去監護權:

(一) 惡意阻擾探視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例如無故不讓對方看小孩、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故意帶小孩出國或失聯、在探視時故意在旁監視或刁難。新聞事件中曾有父親因限制前妻探視且灌輸仇恨,最終被法院依據此原則剝奪監護權。

(二) 離間與灌輸仇恨

有些父母會對孩子洗腦,例如「爸爸不要我們了」、「媽媽是壞女人」。這種行為在心理學上被視為對兒童的虐待。

(三) 情緒勒索

例如對孩子說:「如果你去見爸爸,媽媽會很傷心,會死掉。」迫使孩子為了保護一方而拒絕另一方。

三、 實務建議:如何證明對方不友善?

在台灣的家事事件法中,舉證責任通常落在指控方。證明對方「不友善」往往面臨蒐證困難,因為這些對話常發生在私密空間 5。建議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蒐集間接證據:

肆、 拿到監護權就穩了嗎?關於「改定監護」的嚴格門檻

很多當事人問我:「律師,如果對方拿到監護權後不給我看小孩,我可以把監護權搶回來嗎?」答案是肯定的,但難度極高。

一、 改定監護的高難度

法院為了維持孩子生活的穩定性(照護繼續性原則),對於「改定監護」的審查非常嚴格。除非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原監護方有嚴重不適任的情形,且改定後「確實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否則聲請很容易被駁回。

二、 可能成功改定的情形

雖然困難,但若發生以下狀況,法院仍可能裁定改換監護權:

伍、 結語:愛孩子,就請放過彼此

離婚後,您依然是孩子的父母。法院眼中的「好」父母,不是那個贏得訴訟的人,而是那個願意為了孩子的笑容,放下個人恩怨,與對方合作的人。

將雙方的關係轉化為類似「同事」的合作夥伴,共同的目標就是「孩子的福祉」。在這種合作關係中,不必過分強調情感上的支持,而是專注於各自應盡的責任。如果您正為了監護權的問題感到徬徨,或是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