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日常的法律諮詢中,最常被當事人問到,也最讓父母感到焦慮的問題,往往不是財產怎麼分,而是「孩子會判給誰?」。許多父母在面對離婚訴訟時,因為雙方情緒的對立,很容易將孩子視為爭奪的「戰利品」,或是談判籌碼。
然而,在現代家事法庭的實務運作中,孩子是獨立的權利主體,絕非父母的附屬品或權利的客體。大法官曾有相關闡述,強調在定親權事件中,「子女最佳利益」才是重點。這意味著法官在下判決時,不會只看父母哪一方「想要」孩子,也不會單純比較誰的薪水比較高,而是會將視角切換到孩子的角度,思考「跟誰住、由誰來照顧,這孩子的身心發展才會最健全、最快樂?」。
很多當事人在諮詢時會擔心地問我:「律師,我為了照顧家裡辭職好幾年,現在沒有收入,對方是大老闆,我是不是一定搶不到小孩?」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迷思。雖然經濟能力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但絕非「唯一」或「最重要」的因素。
法律上設有「扶養費」的機制,即便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經濟能力較弱,法院也可以判決另一方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來補足孩子生活所需。依據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法官更看重的是誰能提供孩子穩定的「愛與關懷」,以及誰更有心力陪伴孩子成長,而不僅僅是存摺裡的數字。
為了具體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台灣法院在長期的實務累積下,發展出了8個重要的判斷原則 。法官會依據社工師的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的建議,以及法庭上的調查,綜合這8點來進行評分。為了讓讀者更清楚了解這些原則的內涵與實務應用,我將其整理如下表:
| 原則名稱 | 核心內涵 | 實務應用重點 |
|---|---|---|
| 1.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 重視孩子生活的穩定性與照顧的一致性,避免環境劇烈變動。 | 若孩子長期由母親照顧且適應良好,法院傾向維持現狀。 |
| 2.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 考量嬰幼兒對母親的生理(哺乳)與心理依附需求。 | 學齡前孩子母親通常較具優勢,但非絕對(母親不適任時例外)。 |
| 3.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 隨孩子年齡增長,法院會逐漸重視其真實意願。 | 須確認意願出自真心,排除忠誠衝突或父母情緒操控。 |
| 4.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 | 綜合評比父母的身心狀況、職業、品行與教養態度。 | 無毒、賭、酒等不良嗜好,情緒穩定並有支持系統者加分。 |
| 5. 手足同親原則 | 避免手足分離,維繫兄弟姊妹間的情感連結。 | 原則上判給同一方,除非有特殊不利因素。 |
| 6. 主要照顧者原則 | 檢視誰實際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與醫療、教育。 | 最了解孩子作息、健康與課業者,通常被認定為主要照顧者。 |
| 7. 友善父母原則 | 評估哪一方較願意促進孩子與對方的正常互動。 | 關鍵決勝點:阻撓探視、灌輸仇恨者會被嚴重扣分。 |
| 8. 心理上父母原則 | 誰是孩子心理上最依賴、感到安全的對象。 | 即便非血緣(如繼父母、長期照顧親屬),亦可能納入考量。 |
在上述8大原則中,「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1)是近年來法院最為看重的指標之一,也是許多父母容易忽略而被逆轉判決的關鍵 。
所謂「友善父母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會觀察:哪一方比較願意鼓勵孩子去愛另一方?哪一方比較願意配合探視,讓孩子與沒有同住的父母維持良好互動? 。
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不是親子關係的結束。對孩子來說,爸爸和媽媽都是他最愛的人。如果一方不斷在孩子面前說另一方的壞話,或是阻撓對方來看孩子,這會讓孩子陷入痛苦的「忠誠衝突」,覺得「愛爸爸就是背叛媽媽」或「愛媽媽就是背叛爸爸」。這種心理壓力,嚴重違背了子女最佳利益 6。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如果您有以下行為,極有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為「不適任」父母,進而失去監護權:
(一) 惡意阻擾探視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例如無故不讓對方看小孩、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故意帶小孩出國或失聯、在探視時故意在旁監視或刁難。新聞事件中曾有父親因限制前妻探視且灌輸仇恨,最終被法院依據此原則剝奪監護權。
(二) 離間與灌輸仇恨
有些父母會對孩子洗腦,例如「爸爸不要我們了」、「媽媽是壞女人」。這種行為在心理學上被視為對兒童的虐待。
(三) 情緒勒索
例如對孩子說:「如果你去見爸爸,媽媽會很傷心,會死掉。」迫使孩子為了保護一方而拒絕另一方。
在台灣的家事事件法中,舉證責任通常落在指控方。證明對方「不友善」往往面臨蒐證困難,因為這些對話常發生在私密空間 5。建議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蒐集間接證據:
很多當事人問我:「律師,如果對方拿到監護權後不給我看小孩,我可以把監護權搶回來嗎?」答案是肯定的,但難度極高。
法院為了維持孩子生活的穩定性(照護繼續性原則),對於「改定監護」的審查非常嚴格。除非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原監護方有嚴重不適任的情形,且改定後「確實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否則聲請很容易被駁回。
雖然困難,但若發生以下狀況,法院仍可能裁定改換監護權:
離婚後,您依然是孩子的父母。法院眼中的「好」父母,不是那個贏得訴訟的人,而是那個願意為了孩子的笑容,放下個人恩怨,與對方合作的人。
將雙方的關係轉化為類似「同事」的合作夥伴,共同的目標就是「孩子的福祉」。在這種合作關係中,不必過分強調情感上的支持,而是專注於各自應盡的責任。如果您正為了監護權的問題感到徬徨,或是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