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日常的法律諮詢中,最讓父母焦慮的問題,往往不是財產怎麼分,而是「孩子會判給誰?」許多父母在面對離婚訴訟時,因為情緒對立,容易將孩子視為爭奪的「戰利品」或談判籌碼。
然而,在現代家事法庭實務中,孩子是獨立的權利主體,絕非父母的附屬品。大法官曾闡述,在定親權事件中,「子女最佳利益」才是重點。法官下判決時,不會只看父母哪一方「想要」孩子,也不會單純比較誰薪水較高,而是將視角切換到孩子的角度,思考「跟誰住、由誰照顧,孩子的身心發展才會最健全?」
「律師,我為了照顧家裡辭職好幾年,現在沒有收入,對方是大老闆,我是不是一定搶不到小孩?」這是非常普遍的迷思。經濟能力雖然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但絕非「唯一」或「最重要」。
法律上設有扶養費機制,即便主要照顧者經濟能力較弱,法院也可判決另一方按月支付扶養費。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法官更看重的是誰能提供孩子穩定的愛與關懷,而不僅是存摺裡的數字。
為具體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台灣法院發展出 8 個重要判斷原則。法官會依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建議、法庭調查,綜合評分:
「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 1055 條之 1)是近年法院最為看重的指標之一,也是許多父母因忽略而被逆轉判決的關鍵。
法院會觀察:哪一方比較願意鼓勵孩子去愛另一方?哪一方比較願意配合探視?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不是親子關係的結束。
如果一方不斷在孩子面前說另一方的壞話,或阻撓對方看孩子,會讓孩子陷入痛苦的「忠誠衝突」——「愛爸爸就是背叛媽媽」或「愛媽媽就是背叛爸爸」。這種心理壓力嚴重違背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行為:無故不讓對方看小孩、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故意帶小孩出國或失聯、在探視時故意在旁監視或刁難。新聞事件中曾有父親因限制前妻探視且灌輸仇恨,最終被法院依此原則剝奪監護權。
對孩子洗腦,例如「爸爸不要我們了」、「媽媽是壞女人」。這種行為在心理學上被視為對兒童的虐待。
對孩子說:「如果你去見爸爸,媽媽會很傷心,會死掉。」迫使孩子為保護一方而拒絕另一方。
家事事件法中,舉證責任通常落在指控方。證明對方「不友善」往往面臨蒐證困難,建議透過以下方式蒐集間接證據:
法院為維持孩子生活的穩定性(照護繼續性原則),對「改定監護」的審查非常嚴格。除非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原監護方有嚴重不適任情形,且改定後「確實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否則聲請容易被駁回。
離婚後,您依然是孩子的父母。法院眼中的「好」父母,不是那個贏得訴訟的人,而是那個願意為了孩子的笑容,放下個人恩怨,與對方合作的人。
將雙方關係轉化為類似「同事」的合作夥伴,共同目標就是「孩子的福祉」。如果您正為監護權問題感到徬徨,或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