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第一庭要做什麼?民事、刑事第一次開庭完整解析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很多人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開庭通知,第一個反應是慌張:「第一次開庭要做什麼?」、「我需要準備什麼嗎?」這種不安,往往來自對訴訟程序的陌生。

本文以實務角度,分別從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兩大面向,說明「案件第一庭」通常會發生什麼事、法官(或檢察官)會確認哪些事項,以及當事人在第一庭前應有的基本觀念。特別提醒:本文旨在提供概念性說明,重大案件或涉及人身自由、財產安全的事項,仍應及早委請律師協助。

貳、民事案件的第一庭

一、第一庭的主要任務:釐清訴訟框架

民事訴訟的第一次開庭,法官首要目的是「掌握本件訴訟的輪廓」。具體而言,通常包含以下幾個核心工作:

(一)確認原告的訴之聲明

法官會要求原告說明「你要告什麼」——也就是訴之聲明與請求原因。例如:你是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還是請求修繕漏水?這是訴訟的起點。如果起訴狀寫得不清楚,目前實務上許多法官在排定第一庭前,就會先透過開庭通知要求原告補充釐清書狀,避免開庭時雙方各說各話、浪費時間。

(二)要求被告提出答辯聲明

與此同時,法官也會讓被告表明「你的答辯是什麼」。現行實務上,通常法院會在開庭前要求被告先行提出民事答辯狀,讓雙方的主張與爭議在開庭前就浮上檯面,開庭時再一一確認。

二、整理爭點:不爭執事項 v.s. 爭執事項

第一庭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整理爭點」——找出哪些事情雙方都認、哪些事情還在爭。

以一個借款糾紛為例:原告主張被告借了100萬元未還;被告承認借款事實,但表示已透過第三人張三清償。這時候,「被告確曾向原告借款,且原告已交付借款」這件事雙方都不爭執,法院就不需要再花力氣去調查這個部分,也不需要原告就此舉證。

真正的爭點,是:張三究竟有沒有代被告將清償款項交付給原告?

爭點整理完成後,訴訟的焦點才能集中。法官可以針對爭執事項分配舉證責任,並決定要調查什麼證據。這個過程在法律上稱為「爭點整理」,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漫無目的地翻查所有事實,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與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決定調查證據的範圍

在整理完爭執事項後,法官會進一步討論「要調查哪些證據」,並初步分配舉證責任。

延續前述借款案例,若被告主張透過張三還款,則可能提出:LINE對話截圖(顯示原告曾表示款項已收到)、聲請傳喚張三作為證人。法院會在第一庭或後續庭期,就這些調查申請予以裁奪。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的證據調查通常不會在第一庭就全部完成。第一庭的功能,更接近「訴訟的啟動與定向」,而非全面審理。律師在此階段的專業判斷,包含「哪些證據現在要提、哪些先保留待對方出招再出牌」,對案件走向往往有深遠影響。

四、詢問和解意願

第一庭結束前,法官通常也會詢問雙方是否有和解或調解的意願。事實上,部分法官甚至在第一次正式開庭前,就會先安排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

這並非走形式——能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對雙方而言,往往比訟戰多年更符合效益。如果雙方均有意願,法官可能會安排進一步的和解期日。

參、刑事案件的第一庭

一、地檢署的偵查庭:從警詢到偵查

刑事案件的程序與民事不同,起點通常是「警詢筆錄」。無論你是告訴人(被害人)還是被告,在到地檢署開庭之前,多半已先在警察局接受詢問。

對被告而言,警詢筆錄讓你大致知道有人告你什麼事、涉及什麼罪名,因此在地檢署開庭前,對案件內容其實已有一定了解。地檢署偵查庭的第一次開庭,通常會問:告訴人(被害人)你要告誰?有沒有任何證人可以聲請傳喚?有沒有相關證據可以提供?對被告來說:你如何答辯?有沒有對你有利的證據需要調查?

需特別說明的是,刑事偵查程序受「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被告在偵查中通常無法閱覽全部卷宗,這也使得刑事第一庭的準備工作更加仰賴律師的專業判斷與情報蒐集能力。

強烈建議: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警方通知時就應立即諮詢律師,安排律師「陪同偵訊(陪偵)」,讓律師在場協助確認問答,避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說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二、法院審判階段:審查庭的功能

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此時,法院在正式「準備程序」前,尤其是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等大型法院,往往設有「審查庭」。

審查庭的功能,可以比喻為訴訟的「分流閥門」。它的核心任務只有一件事:確認被告是否認罪。

(一)認罪的情形

如果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不爭執、認罪,審查庭法官即可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較簡便的方式進行審理——因為既然認罪,對大多數的證據就不會再爭執,訴訟程序得以大幅簡化,甚至在同一庭期定下宣判日期。

(二)不認罪的情形

被告若不認罪,審查庭法官則會將案件移由普通庭法官接手,以正式的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進行,包含整理爭點、調查證據、傳喚人證、書證等,程序相對繁瑣,案件進行時間也通常較長。

三、刑事和解的時機:及早處理才能把握機會

對於告訴乃論罪(如誹謗、公然侮辱、過失傷害等),告訴人一旦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被告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的風險。因此,「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促請撤告」是刑事被告常見的策略之一。

然而,和解時機非常關鍵。有些被告在地檢署階段態度消極、拒絕和解,導致檢察官提起公訴;待案件進入法院後才表示願意和解,往往對方已不願意談,或條件大幅提高。告訴人有權拒絕和解,法官也無法強制。

因此,只要案件屬告訴乃論,自警詢筆錄階段起,就應積極評估和解的可能性,切莫拖延。

肆、及早委任律師,是最重要的準備

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有其節奏與策略。一位有經驗的律師,不僅知道第一庭要做什麼,更知道在哪個時間點提出哪些主張、保留哪些證據、何時出手最有利。

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包括爭點要怎麼整理、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解時機的把握,都需要累積自實戰的判斷能力。這些是閱讀文章或收聽節目所無法完全取代的。

本文提供的是「進門前的地圖」,讓你對第一庭有基本概念,但如果案件涉及你的人身自由、重要財產或身家安全,請務必在收到法院或地檢署文書後,第一時間聯繫律師諮詢,不要等到「第一庭快到了才去找」。

伍、結語

第一次開庭,是整個訴訟程序的起點,也是奠定訴訟走向的關鍵時刻。民事案件要釐清訴之聲明、整理爭點、規劃調查證據;刑事案件要面對偵查庭的詢問,或法院審查庭的認罪確認程序。每一個環節,都需要事前充分準備,而非臨時應付。

如果你已收到開庭通知,或目前身陷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諮詢,我們將協助你在每一個關鍵節點做出最有利於你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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