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要做什麼?律師教你民事爭點整理、刑事偵查庭與審查庭的完整流程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收到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開庭通知,許多人第一反應是慌張:「第一次開庭要做什麼?」「我需要準備什麼?」這份不安,多半來自對訴訟程序的陌生。

本文從實務出發,分別說明民事與刑事案件第一次開庭的流程、法官或檢察官會確認哪些事項,以及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基本認知。涉及人身自由或重大財產的案件,仍應及早委請律師協助。

貳、民事案件的第一庭:掌握訴訟輪廓

民事第一庭的核心目的,是讓法官「掌握本件訴訟的全貌」,通常包含以下四件事:

一、確認原告的訴之聲明

法官會要求原告具體說明「你要告什麼」——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還是請求修繕漏水?若起訴狀寫得模糊,法院現行實務多半會在排定第一庭前,就先以通知命原告補正書狀,避免開庭時各說各話、浪費時間。

二、要求被告提出答辯狀

法院通常會要求被告先提出民事答辯狀,讓雙方主張與爭議在開庭前就浮上檯面,開庭當天再逐一確認。實務上常見被告等到開庭當天才口頭抗辯,結果法官還是要求補書狀,等於多一輪庭期。被告收到通知後盡早書面答辯,反而能掌握節奏。

三、整理爭點:區分「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第一庭最關鍵的工作是「爭點整理」。以借款糾紛為例:原告主張被告借了 100 萬元未還;被告承認借款,但主張已透過第三人張三清償。這時「借款事實與交付」雙方都不爭執,法院毋須再調查;真正的爭點是「張三是否代為清償」。

爭點整理到位後,法官才能針對爭執事項分配舉證責任、決定調查哪些證據,避免漫無目的地翻查整件事實,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與訴訟成本。當事人在第一庭對「不爭執事項」的回答必須謹慎——一旦表示不爭執,後面就很難再翻案,這跟「形式上真正」的回答邏輯一樣。

四、詢問和解意願

第一庭結束前,法官通常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或調解,部分法官甚至會在正式開庭前,就先安排調解委員介入。這並非走形式——能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往往比纏訟數年更符合當事人效益。即便您沒有立即和解意願,也建議回應「願意嘗試」而非斷然拒絕,保留後續轉圜空間。

參、刑事案件的第一庭

刑事案件起點通常是警詢筆錄,程序與民事截然不同。

一、地檢署偵查庭

到偵查庭前,無論您是告訴人還是被告,多半已先在警局接受詢問。偵查庭第一次開庭,檢察官通常會詢問告訴人:要告誰?有哪些證人、證據可聲請傳喚或調查?對被告則詢問:如何答辯?有無對您有利的證據需要調查?

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在偵查中多半無法閱覽完整卷宗,這使得刑事第一庭的準備工作更仰賴律師的情報蒐集與判斷能力。

實務強烈建議:刑事被告在收到警方通知時,就應立即諮詢律師並安排「陪同偵訊」,避免在不知情下說出不利於己的陳述。被告在偵查階段的一句話,可能定下後續整個案件的走向。

二、法院審判階段:審查庭

檢察官起訴後,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等大型法院往往在正式準備程序前設有「審查庭」。它的功能就像訴訟的「分流閥」,核心任務只有一件:確認被告是否認罪

  • 認罪:法官可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簡便方式審理,甚至同一庭期就能定下宣判日
  • 不認罪:案件移由普通庭接手,進入正式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包括爭點整理、調查證據、傳喚人證書證,程序相對繁瑣,時程較長

是否認罪不是反射動作——應該事前與律師討論清楚,評估認罪可能換到的減刑空間 vs 不認罪可能爭取到的無罪結果。

三、刑事和解的關鍵時機

告訴乃論罪(如誹謗、公然侮辱、過失傷害),告訴人一旦撤告,案件即告終結。因此「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促請撤告」是刑事被告常見的策略。

和解時機非常關鍵。實務上有些被告在地檢署階段態度消極、拒絕和解,結果遭檢察官起訴;等到進法院才想和解,對方往往不願再談,或大幅提高條件。只要案件屬告訴乃論,自警詢階段起就應積極評估和解,切莫拖延。

肆、最重要的準備:及早委任律師

訴訟有其節奏與策略。爭點該怎麼整理、舉證責任怎麼分配、和解時機如何掌握,每一個細節都仰賴實戰累積的判斷力,這是閱讀文章或收聽節目無法完全取代的。

本文提供的是「進門前的地圖」;若案件涉及人身自由、重要財產或家庭安全,請務必在收到法院或地檢署文書的當下就聯繫律師諮詢,不要等到「第一庭快到了才去找」。律師需要時間閱卷、釐清事實、規劃陳述順序,臨時抱佛腳常常來不及準備到位。

結語

第一次開庭是整個訴訟程序的起點,也奠定後續走向的關鍵。民事案件要釐清聲明、整理爭點、規劃證據調查;刑事案件要面對偵查庭或審查庭的詢問與認罪確認。事前充分準備,永遠勝過臨時應付。

若您已收到開庭通知或正身陷訴訟,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我們將協助您在每個關鍵節點做出最有利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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