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還是「致敬」?律師解析著作權侵害的法律界線與判斷標準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抄襲」還是「致敬」?律師解析著作權侵害的法律界線與判斷標準

壹、前言:從熱門歌曲談起——「抄襲」疑雲滿天飛

近來,某些熱門歌曲或創作引發了社會上關於「抄襲」的熱烈討論。當一部作品被指稱與另一部先前的作品有驚人相似之處時,「致敬」、「巧合」還是「抄襲」的爭論便甚囂塵上。一般大眾可能直觀地用「抄襲」來形容這種情況,但在法律的世界裡,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究竟怎樣的相似程度會構成法律上的侵權?創作者辛苦完成的作品,該如何保護?如果不幸被指控抄襲,又該如何應對?這些問題不僅困擾著創作者,也讓許多閱聽大眾感到好奇。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著作權法》中關於「抄襲」的法律議題,釐清相關概念與法院的判斷標準。

貳、法律上沒有「抄襲」?——著作權法怎麼看

許多人可能會驚訝,翻開我國的《著作權法》,你會發現裡面其實並沒有「抄襲」這兩個字。那麼,我們一般口語上所說的「抄襲」,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義呢?

一、 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首先,要理解《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是「思想」或「概念」(Idea)。舉例來說,法律保護的是你寫出來的具體文字、畫出來的圖畫、譜出來的樂曲旋律,但不保護「愛情故事」這個概念本身,或是「超級英雄打擊壞人」這樣的題材。任何人都可以寫愛情故事或創作英雄漫畫,但不能直接複製或模仿他人已經具體「表達」出來的內容。

二、 法律上的「抄襲」:侵害「重製權」與「改作權」

當我們指控他人「抄襲」時,通常是在主張對方侵害了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特定權利,最常見的就是「重製權」與「改作權」。

(一) 重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 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他人著作內容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複製」的權利。例如:

未經同意,將他人的文章全文轉貼到自己的網站。

將他人的音樂錄製下來,燒成光碟販售或上傳網路。

影印他人書籍的內容。

(二) 改作權(Right of Adaptation): 指的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權利。也就是基於原作進行「二次創作」的權利。例如:

未經同意,將他人的小說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出版。

將他人的歌曲重新編曲,改變風格。

根據他人畫作的角色,創作出新的衍生故事或圖像。

三、 誰擁有這些權利?

這些專有權利(重製權、改作權等)原則上屬於「著作人」(通常是創作者本人)或經合法授權的「著作財產權人」。任何人想要重製或改作他人的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都必須事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參、如何判斷構成侵權?——法院的兩大標準

既然多數抄襲者不會一字不漏地照抄,那麼法院要如何判斷被告的作品是否真的「抄襲」了原告的作品呢?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審酌以下兩大核心要件:

一、 標準一:「接觸」(Access)

這個要件指的是,被告(被指控抄襲者)必須要有「接觸」或「知悉」原告(主張權利者)著作內容的可能性。如果被告根本不可能看過或聽過原告的作品,那麼兩者就算再相似,也很難說是「抄襲」。

如何證明「接觸」?

(一) 直接證據: 例如證明被告曾到過原告工作室、收過原告寄送的作品、是被告的前員工等。

(二) 間接證據: 如果原告的作品在被告創作前就已經公開發表(如出版、發行、在網路上公開),且具有一定的流通性,法院可能會推定被告有機會接觸到該著作。作品的知名度越高、公開範圍越廣,被推定有接觸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 標準二:「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這是判斷的關鍵核心,也就是兩部作品之間是否達到「實質上相似」的程度。這不代表兩者必須完全一模一樣,而是要判斷被告的作品是否利用了原告著作中具有「原創性」的「表達」部分,達到了讓一般閱聽人感覺兩者來源相同的程度。

如何判斷「實質近似」?

(一) 量與質的判斷: 法院會比較兩者相似部分的「量」(例如:相似的字數、音符小節數、畫面元素數量)以及「質」(是否抄襲了原告著作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具原創性的部分)。有時候,即使相似的量不多,但如果抄襲的是原作的精髓,也可能構成實質近似。

(二) 整體觀念與感覺: 法官或鑑定人會從一般閱聽者的角度,去感受、比較兩部作品的整體風格、結構、情節鋪陳、表達方式等,判斷是否給人相似的印象。

(三) 鑑定人的角色: 對於較專業的著作類型(如音樂、電腦程式、學術論文),法院通常會委請該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鑑定機關或專家進行鑑定,提供專業意見,判斷兩者是否構成實質近似。

肆、抗辯的可能:合理使用與平行創作

即使被告確實有「接觸」原告著作,且兩者達到「實質近似」,被告仍然可能有機會提出合法的抗辯理由,主張自己的利用行為並不構成侵權。常見的抗辯理由有:

一、 「合理使用」:有限度的例外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多種「合理使用」著作的情形,允許在特定條件下,不必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即可利用其著作。常見的合理使用目的包括: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利用。

學校教學、學術研究之必要範圍。

新聞報導、評論、介紹。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

為視覺障礙者等特定群體提供輔助。

戲謔仿作(Parody,雖未明文,但實務上可能承認)。

然而,「合理使用」的判斷非常複雜,必須依個案情況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四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商業性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事實性著作或創意性著作)。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部分的多寡與重要性)。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是否影響原作的銷售或授權機會)。

因此,不能隨意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謹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二、 「平行創作」:英雄所見略同?

這是指被告主張,自己的作品雖然與原告作品相似,但完全是自己獨立思考、創作完成的,並未參考或抄襲原告的作品,兩者的相似純屬巧合。

要主張「平行創作」通常需要提出有力的證據,例如:

創作過程中的草稿、修改紀錄、版本演進歷程。

與他人討論、發想的紀錄。

能夠證明在原告作品公開前,自己就已經有類似構想或創作的文件。

然而,如果原告的作品非常知名,且兩者相似度達到「驚人的相似」程度,法院對於「平行創作」的主張通常會抱持較高的懷疑態度,被告需要更強的證據才能說服法院。

伍、被控抄襲或擔心被抄襲?你可以這樣做

無論是創作者或利用者,都應該對著作權有基本的認識:

一、 創作者自保之道:留下創作軌跡

如同音檔中提到的建議,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最好養成習慣,保存各個階段的草稿、修改紀錄、日期戳記、與他人討論的通訊紀錄等。這些資料在未來若不幸捲入抄襲爭議時,將會是證明自己獨立創作、釐清事實的重要證據。

二、 發現疑似侵權:如何主張權利?

若發現自己的著作疑似遭到他人抄襲(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步驟:

蒐集證據: 保留自己的創作證明、對方侵權作品的證據(如網頁截圖、購買實體商品等)。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正式通知對方侵權事實,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下架商品、或洽談授權事宜。

尋求法律途徑: 若對方置之不理或無法達成和解,可委請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或刑事告訴(若涉及意圖銷售而重製等情況)。

三、 面對侵權指控:如何應對?

如果不幸被他人指控抄襲,切勿慌張。應冷靜應對:

檢視自身創作: 仔細比對被指控的作品與對方主張的原作。

整理創作證據: 找出能證明自己獨立創作的紀錄。

評估合理使用或平行創作:判斷是否有適用的抗辯理由。

尋求專業協助: 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分析案情,擬定應對策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陸、結論:尊重創作,釐清界線

「抄襲」在法律上涉及的是對「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主要考量「接觸」與「實質近似」兩大要件,並會審酌「合理使用」或「平行創作」等抗辯事由。

對於創作者而言,了解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定,並妥善保存創作歷程紀錄,是保護自身心血結晶的重要方法。對於利用者而言,則應在使用他人著作前,確認是否取得合法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規定,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柒、律師叮嚀

著作權的議題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判斷與個案差異。本文旨在提供基礎的法律知識,但無法取代專業的個案諮詢。如果您遇到具體的著作權爭議,無論是主張權利或面臨指控,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進行全面的事實分析與法律評估,才能確保做出最適合您的決策。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