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買賣風險:承受人資格、耕地分割、農舍限制與三七五減租

21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農地買賣的常見場景

農地交易不能只看價格或未來開發想像。誰能買、能不能分割、能不能興建農舍、能否變更用途、原本有沒有租賃,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受到農業發展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與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農地糾紛常見於下列場景:

  • 買到不能分割的農地:想分給兄弟姊妹或子女,發現農發條例第 16 條最小面積 0.25 公頃的鎖。
  • 農舍興建與 5 年禁移:蓋好農舍想轉手才知道 5 年內不能移轉、且要查作農業使用證明。
  • 三七五減租耕地的承租人優先承買:賣方沒通知承租人,買賣契約可能無法對抗承租人。
  • 農地變更使用後的稅費爭議: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優惠的適用,需要符合農業使用、都市計畫或重劃徵收等條件。

農地買賣常會用到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相關稅法。本文按照「先確認土地性質、承受人資格、分割限制、農舍限制、租賃狀態、變更後稅費」的順序,整理常見條文與處理方向。

貳、什麼是「農業用地」「耕地」

一、農發條例第 3 條定義

實務上常聽到的「農地」「農業用地」「耕地」三個詞,定義不一樣:

  • 農業用地(農發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農舍、倉儲、灌溉等使用之土地。
  • 耕地(農發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農牧用地。耕地是農業用地的一類,限制通常更嚴格。
  • 農業使用(農發條例第 3 條第 12 款):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時,視為作農業使用。

買賣時應先確認是否屬於「耕地」,因為農發條例的分割限制、私法人承受限制與農舍相關規範,可能都會受到土地性質影響。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要逐一核對。

二、農民的定義

農發條例第 3 條第 3 款規定:「農民」指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但興建農舍時,農發條例第 18 條授權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民資格、許可條件與申請程序;因此不能只看第 3 條定義,還要檢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與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資料。

參、誰能買農地

一、原則:自然人皆可買

農發條例修正後,自然人取得農業用地不再以舊制自耕能力證明作為一般前提。但取得農地後,仍受農發條例第 16 條耕地分割、第 18 條農舍、第 31 條耕地使用與違規處罰等規範限制。

二、私法人承受耕地有限制

依農發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 條規定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因此,用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名義承受耕地,應先確認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第 33、34 條與主管機關許可要件。若改以自然人借名方式安排,也會衍生借名登記、稅務、資金來源與農地使用限制等風險。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舉證與返還請求,可參考既有專文 借名登記、借名帳戶、借名投資

肆、農地最小分割面積 0.25 公頃

一、農發條例第 16 條的核心限制

依農發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零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因此,若共有或繼承後想把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必須先確認分割後每宗土地、每人所有面積是否符合條文限制或但書例外。

二、但書例外可分割

農發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列出七種例外情形可以分割:

  • 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的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 本條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
  •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三、繼承人多時的分割限制

農發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第 1 項第三款(繼承)及第四款(修正前共有耕地)的分割為單獨所有,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的土地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或共有耕地是否能分割,仍要依共有人人數、分割方案、土地面積與登記機關審查判斷。

伍、興建農舍:農發條例第 18 條的五年禁移轉

一、申請農舍的資格與面積

依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本條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時,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細節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常見要件包括:

  •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 依同辦法第 9 條,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 樓地板面積、樓層、高度、建蔽率與容積率,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計畫、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判斷。
  • 農舍與農用面積須維持比例。
  • 農舍起造人應為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農舍興建的資格、面積、許可條件與地方審查資料,可參考既有專文 農地買賣與農舍興建整理

二、五年內不得移轉

依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交易上要注意:

  • 興建農舍後,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例外。
  • 移轉或申請稅費優惠時,常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若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可能影響移轉登記、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優惠等問題。

三、實務上常見地雷

  • 農舍與農地原則上併同處分: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 農用證明須看實際使用狀態:若農地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可能影響農業使用證明與稅費優惠。
  • 已申請農舍的農地不得重複申請: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亦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陸、三七五減租耕地的特別規則

一、什麼是三七五減租耕地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依第 2 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承租人受到條例保護,出租人收回耕地、終止租約或出賣耕地時,都要檢視條例規定。

若耕地上有三七五租約,地主想賣地、收回耕地、終止租約,都可能涉及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權利,交易前應先查明租約登記、承租人狀態與實際耕作情形。

二、第 5 條租期至少六年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5 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三、第 17 條終止租約情形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明定,租期未屆滿前,出租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租約:

  •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 地租積欠達 2 年之總額
  •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
  •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若依第 5 款(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終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其中公告土地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的補償,可能對交易成本有重大影響,變更或終止租約前應先試算。

四、第 15 條承租人十五日優先承買權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第 3 項進一步規定,出租人違反書面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因此,賣地前應先書面通知承租人並等待法定期間。若未通知即與第三人交易,買賣契約是否能對抗承租人,將成為重大爭點。

柒、農地變更使用後的稅費

一、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的稅費優惠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並非當然失去稅費優惠。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特定條件,例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二、申請優惠的關鍵文件

  •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文件(證明屬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重劃、徵收尚未實施)。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兩類文件都會影響優惠申請。若土地實際未作農業使用,農業使用證明可能無法取得,進而影響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等申請。

捌、糾紛處理方向

一、買農地前建議查證(買方)

  • 查謄本與使用分區:確認是農業用地、耕地或其他使用地類別。
  • 查租賃情形:確認有無三七五租約或一般租賃。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賣方未依法通知時,交易可能無法對抗承租人。
  • 查農舍歷史:已蓋農舍的農地,應確認是否已滿五年禁移期間,以及有無繼承或法院拍賣等例外。
  • 查作農業使用情形:取得農業使用證明的可能性,會影響稅費優惠與移轉文件。
  • 查面積:打算分割繼承或分賣時,確認分割後是否符合零點二五公頃限制或但書例外。

二、賣農地前的處理(賣方)

  • 有三七五租約時,應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書面通知承租人,並等待十五日法定期間。
  • 已蓋農舍時,確認是否已滿五年禁移期,以及能否取得農業使用證明。
  • 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前,確認土地實際是否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休耕也須符合規定方式。
  • 稅費試算時,應綜合評估土地增值稅、所得稅與可能的遺產稅、贈與稅優惠或追補問題。

三、糾紛發生的救濟

  • 三七五承租人主張優先承買:確認賣方有無書面通知,以及承租人是否在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未通知時,買方要評估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的風險。
  • 分割爭議:面積不足零點二五公頃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第 16 條但書例外,並確認是否已有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 稅費追補:已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優惠的農地,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可能被追繳稅賦。

玖、律師提醒:容易被忽略的重點

  • 自然人可取得,不代表可任意處分:即使自然人可以承受農業用地,仍要檢視農發條例第 16 條分割、第 18 條農舍五年禁移、第 31 條使用管制等限制。
  • 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優先承買權要先處理:賣方未依法通知承租人時,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買方不宜只看謄本,還應查租約登記、現場耕作與承租人資料。
  • 農舍五年禁移應確認主管機關認定資料:買賣時應查看使用執照、農舍興建完成資料、登記註記與主管機關認定,避免誤判禁移期間。
  • 農業使用證明須依當次申請狀態判斷:農地是否作農業使用,通常要依當次移轉或申請優惠時的實際狀態、文件與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判斷。
  • 法規狀態要以交易當時現行法為準:農地、農舍、三七五租約與稅費優惠均可能受政策與法規修正影響,交易前應核對最新條文與主管機關函釋。

拾、結語

農地交易同時涉及土地性質、承受人資格、分割限制、農舍、租賃與稅費優惠。若未先查明法規與土地現況,可能在過戶、分割、農舍移轉、承租人優先承買或稅費優惠申請時產生爭議。

若您正準備買賣農地、繼承農地分割、處理三七五租約、申請農舍興建、或農地變更使用的稅費規劃,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事先評估法律與稅費風險、處理三七五承租人優先承買通知、規劃農地分割與繼承策略,依個案資料安排合適的處理方案。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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