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4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預售屋完整指南:廣告效力、公設點交、拒付尾款陷阱與買方自保 SOP。
預售屋交屋後若發現公共設施(管線、健身房、外牆等)有瑕疵,住戶能不能拒付尾款?本集釐清兩個容易混淆的角色。第一,公設「點交」是由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但管委會不是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當事人,因此公設瑕疵的契約權利(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物之瑕疵擔保)必須由住戶以買方身份向建商主張。管委會能做的,是請縣市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拒不改善的建商裁罰(行政裁罰,非契約權利)。第二,住戶交屋時的「驗收」與尾款(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第 13 點為房地總價 5% 交屋保留款),原則上對應的是「專有部分」(自己家),不包含公設;因此若以公設瑕疵為由拒付尾款,反而可能被建商主張違約在先。正確做法是:尾款依專有部分驗收處理;公設瑕疵則由住戶(可多戶共同委任同一律師)以買方身份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
預售屋交屋後,有時才發現公共設施——管線、健身房、外牆等——有問題,該怎麼辦?先給大家一個觀念:公設的「點交」是由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核心依據是第 57 條,管委會職務則可對應第 36 條第 11 款的共用部分點收及保管。 那預售屋還沒成立管委會、交屋時就發現公設瑕疵,怎麼辦?這裡要分清楚身份。住戶交屋時的「驗收」,除非另有約定,指的通常是「專有部分」,也就是你家自己內部(浴缸、窗框、客廳有沒有傾斜等)。公設則是由管委會去跟建商點交。 關鍵在於:管委會不是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跟建商買房子的是每一個住戶(買方),雖然住戶裡會有人去當主委、副主委、財委,但要主張契約上的權利(公設有瑕疵、要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物之瑕疵擔保),是以住戶的身份行使,不是管委會。管委會能做的,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縣市政府對拒不改善或拖延的建商裁罰——那是行政裁罰,不是契約權利。實務上曾有管委會以自己名義求償,結果被法院駁回。 所以流程是:管委會負責點交、發現公設瑕疵可請縣市政府裁罰;契約上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則由住戶以買方身份請求。公設瑕疵(例如該給的健身房沒給、外牆磁磚變次級品)會造成房價減損,但減損多少要經估價、由住戶舉證;分攤到每戶或許不多,但仍是權利,因此住戶們可以共同委任同一、兩位律師一起主張,比較划算。 最後提醒:尾款(契約常約定交屋付 5%,有的 10%)對應的是專有部分的驗收。如果以公設瑕疵為由拒付尾款,可能反而被建商主張違約在先,要特別注意。
公設有瑕疵,別急著扣尾款——點交歸管委會,但要錢要由住戶以買方身份主張,扣錯地方反而自己違約。如果你的社區遇到公設糾紛,建議先把契約、點交報告與估價資料整理好,並評估與其他住戶共同委任律師。完整解析見文末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