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敗訴就會被告誣告嗎?律師完整解析誣告罪構成要件與界線

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告不成會不會被反告誣告?」

「律師,我想告他,可是如果告不成,會不會反而被他告誣告?」這是實務上最常聽到的疑問之一。也因為這個顧慮,很多人對自己明明站得住腳的權利主張卻步,最後選擇忍氣吞聲。

答案可以讓您安心:單純提告失敗、敗訴、不起訴,並不等於誣告。但若是「明知不實仍故意捏造」事實去告,就是另一回事,會面臨刑法第 169 條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本文把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敗訴 vs 誣告的界線、以及反告時機一次講清楚。

貳、誣告罪的法律規定

一、刑法第 169 條普通誣告罪

第 1 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二、立法目的:雙重保護

  • 個人法益:避免無辜者因不實指控遭受刑事或懲戒追訴,人身、名譽、財產因此受害。
  • 國家法益:防止司法資源遭惡意濫用,影響真正需要被追訴案件的偵辦。

三、加重誣告與未指定犯人

  • 刑法第 170 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誣告罪者,加重其刑至 1/2。
  •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172 條: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這是誣告者的「自首退路」。

參、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四個都要同時滿足)

一、客觀要件之一: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必須向有權處理該案件的公務員為申告或指控:

  • 警察(司法警察官)。
  • 檢察官(透過告訴、告發、按鈴申告、遞告訴狀)。
  • 政風、監察、懲戒等有權受理之公務員。

若只在網路上發文、私下向朋友抱怨、寄存證信函威脅,不屬於「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不構成誣告罪(但可能構成誹謗、妨害名譽等其他犯罪)。

二、客觀要件之二:所申告事實不實

  • 事實指控本身必須是虛構或捏造。
  • 對具體、特定之人提出(誣告「某位高層」不夠具體,可能不構成)。
  • 僅法律見解錯誤、事實認定差異,不屬於「事實不實」。

三、主觀要件之一:明知不實(核心難關)

這是誣告罪的核心要件。行為人必須在提告當下主觀上知道所指控的事實是假的,仍刻意捏造、虛偽指控。實務上這是最難證明的部分 — 反告方必須舉證對方「明明知道是假的」,而不只是證明事實不存在。

四、主觀要件之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行為人主觀上有「讓對方被追訴、被判刑、被懲戒」的目的。單純為了嚇阻對方、想獲得注意、發洩情緒而錯告,只要不具此意圖,不構成誣告(但仍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誹謗)。

肆、敗訴 ≠ 誣告:關鍵區分

一、敗訴的常見原因(通常不構成誣告)

  • 證據不足:檢察官依「罪疑惟輕」原則,證據不足以達有罪門檻,作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這不代表事實是虛構的,只代表舉證未達刑事標準。
  • 法律見解不同:例如告訴背信,但法院認為屬民事債務不履行 — 這是法律定性問題,不是事實造假。
  • 構成要件不符:事實大致存在,但對不到刑事構成要件。
  • 程序瑕疵:告訴期已過、欠缺告訴權、管轄錯誤等程序原因被駁回。

二、真正的誣告:「明知不實仍故意捏造」

  • 虛構不存在的事件。
  • 偽造對話截圖、證據文件作為申告依據。
  • 捏造第三人看見、聽見的不存在情節。
  • 故意張冠李戴(把 A 做的事說是 B 做的)。

三、用具體例子看差異

  • 合理懷疑(不構成誣告):某人發現存款少了一筆,合理懷疑同住家人偷竊而提告。事後查證是自己誤領。這是基於客觀疑點的告訴,不是明知不實。
  • 明知捏造(構成誣告):某人為報復前同事,虛構「對方曾恐嚇我」情節,並偽造不存在的對話截圖作為證據向地檢署提告。這是典型誣告行為,同時觸犯 16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 法律評價錯誤(不構成誣告):誤將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糾紛當成詐欺提告。這是法律見解問題,不是事實造假。
  • 記憶錯誤(不構成誣告):基於自己的記憶陳述,但事後比對錄音才發現細節記錯。記憶差異不同於故意捏造。

伍、誣告罪與相關犯罪的界線

一、誣告罪 vs 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 誣告罪: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啟動不實追訴。
  • 偽證罪: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鑑定人、通譯身分具結作虛偽陳述。
  • 身分與時點完全不同。誣告是「啟動不實案件」,偽證是「在已進行的案件中說謊」。

二、誣告罪 vs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誣告罪:向該管公務員,目的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誹謗罪:向一般第三人散布,目的損害他人名譽。
  • 同一事實若既向警察告,又在網路發文,可能兩罪並罰。

三、誣告罪 vs 加重誣告(第 169 條第 2 項)

  • 同意圖下,若另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證據,直接觸犯第 169 條第 2 項(刑度相同但更難以「合理懷疑」抗辯)。

陸、反告誣告的最佳時機

一、不要一被告就反告

被告後想立刻反告是人之常情,但實務上早反告通常沒好結果 — 檢察官往往暫停偵辦等待前案結果,或在證據不明時草草以不起訴處分,這時若處分確定,日後再以同一事實反告將受「一事不再理」限制無法翻案。反告時機策略詳見本所 被告了別急著告對方誣告!律師教你反守為攻的最佳時機(ID 248)一文。

二、最佳時機:前案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後

  • 您的前案獲得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就取得了國家司法機關對您清白的正式認證。
  • 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中,通常會明確說明告訴人指控的哪些部分不實、證人證詞的哪些地方被推翻、哪些證據支持您清白。
  • 這些內容直接成為您反告誣告的證據基礎。

三、反告成功的關鍵要件

  • 取得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正本)。
  • 從前案認定中提煉告訴人「明知不實」的具體痕跡。
  • 蒐集告訴人的惡意動機(個人恩怨、報復動機、利益衝突)。
  • 必要時查詢告訴人過往有無類似誣告紀錄。

柒、如何「安心提告」避免被反告誣告

  • 誠實陳述,基於實際所見所聞:只要不是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就不會構成誣告,無須擔憂。
  • 合理懷疑要有客觀事證:指控前有基本事證支持您的懷疑,即便事後證明錯誤,也不是誣告。
  • 法律評價請諮詢律師:別把明顯屬民事的糾紛硬套刑事罪名,避免被認為「明知不構成卻硬告」。
  • 證據整理清楚:告訴狀與證據對應清楚,讓檢察官看得出您是依事實理性指控,不是情緒出擊。
  • 不要虛構補強證據:「案情可能不夠明確,我自己捏造一些對話截圖補上」— 這是直接觸犯刑法 169 條第 2 項加重誣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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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誣告罪是 7 年以下的重罪,但門檻是「明知不實仍故意捏造」。依據合理懷疑或實際所見所聞提告,即便最終敗訴、不起訴,一般不會構成誣告。真正會被反告成功的,是那些偽造證據、虛構事實、蓄意陷害他人的案例。

若您正考慮提告卻擔心誣告風險,或已被對方反告誣告需要答辯;又或您自己曾被不實指控,想等前案清白確定後反告誣告 — 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案件事實、盤點證據、規劃最適訴訟策略。反告誣告的具體時機策略,請參本所 被告了別急著告對方誣告!(ID 248)一文。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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