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不成反被告?律師解析「誣告罪」構成要件,免除您的提告恐懼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告人不成反被告?律師解析「誣告罪」構成要件,免除您的提告恐懼

壹、前言:「告輸了,會不會換我被告誣告?」——許多人提告前的共同恐懼

「律師,如果我告他,但最後告不成,會不會反而被他告『誣告』啊?」這是我在執業過程中,非常頻繁被當事人問到的一個問題。許多人在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時,心中常有這樣的擔憂:萬一檢察官或法官不採信我的說法,判對方無罪或不起訴,那我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沒討回公道,反而還可能背上一條刑事罪名?

這種「怕告不成、反被告」的恐懼,確實讓不少人對於行使訴訟權利感到猶豫,甚至因此選擇隱忍。然而,提告失敗真的就等於誣告嗎?法律上的「誣告罪」究竟是如何認定的?今天,我們就來深入剖析誣告罪的構成要件與界線,希望能破除大家的迷思,讓您更安心地了解與行使自身的權利。

貳、什麼是「誣告罪」?——刑法怎麼說

誣告罪並非隨意安加的罪名,它有其特定的法律定義與目的。

一、 誣告罪的立法目的:保護個人與司法資源

《刑法》設立誣告罪,主要有兩大目的:

保護個人法益: 避免無辜的人因為他人惡意、不實的指控而遭受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的風險,保障其名譽、自由與權利。

保護國家司法權: 防止司法資源(如檢警調查、法院審理)被濫用,避免因虛假的控告而浪費公帑、干擾司法程序的正常運作。

二、 《刑法》第169條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成立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一)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想要讓對方被起訴、判刑或受到公務員懲戒」的特定意圖。

(二)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必須向有權受理、調查或裁決該事項的公務員提出告發或檢舉。例如向檢察官、警察、政風單位等提出。

(三) 核心關鍵:「虛構事實」: 這是最重要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明知其為虛偽、憑空捏造或與真實情況完全不符的事實。

參、「虛構事實」vs.「真誠懷疑」或「法律誤解」——誣告罪的界線

誣告罪成立與否的真正關鍵,在於是否符合「虛構事實」這個要件。這也是區分「惡意濫告」與「合法提告但結果不如預期」的分水嶺。

一、 關鍵在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

所謂「虛構事實」,指的是行為人在提出控告時,主觀上明知所陳述的事情是假的、不存在的,卻仍然故意捏造、渲染,使其看起來像是真實發生過一樣。 簡單來說,就是「無中生有」或「故意歪曲重大事實」。

例如: 明明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受傷,卻為了報復而向警察謊稱是鄰居推倒自己,甚至去醫院開立不實的驗傷單。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極可能構成誣告。

二、 案例說明:誣告 vs. 合理懷疑

反之,如果提告者是基於「真實發生」的事件,並根據客觀情況提出「合理的懷疑」,即使最後查明真兇另有其人,或無法證實被吿者涉案,通常不會構成誣告。

例如: 您發現社區公佈欄出現誹謗您的不實言論(誹謗事件是真實發生的),您因為過去與某鄰居有嫌隙,合理懷疑是他所為(基於過往恩怨產生懷疑動機),於是向檢警提出告訴。但經過調查後,因缺乏監視器畫面或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是該鄰居所為,最終檢察官對該鄰居做出不起訴處分。

在此情況下,您並不會構成誣告。 因為您提告的基礎是「確實有人張貼誹謗言論」這個真實事件,您的懷疑對象雖然最後查無實據,但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基於過往經驗的推測。檢察官的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而非認定您「虛構事實」。

三、 法律評價錯誤不等於虛構事實

另一種常見情況是,提告者陳述的事實大致屬實,但對於這些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產生了錯誤的理解。

例如: 親友向您借款,約定半年後歸還,但到期後卻藉故拖延或避不見面。您一氣之下到地檢署控告對方「詐欺」。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對方借款時並無明顯施用詐術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一開始就沒有還款意願,認定這屬於「民事借貸糾紛」(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詐欺」,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種情況下,您通常也不會構成誣告。 因為「對方借錢不還」這個基本事實是存在的,您只是對於這個事實應該適用民法(要求還款)還是刑法(詐欺罪)產生了錯誤的判斷。只要您沒有刻意捏造借款過程中的不實情節(例如謊稱對方用假身份借錢),單純的「法律見解錯誤」並不會構成誣告罪要求的「虛構事實」。

肆、為什麼提告會失敗?常見原因解析(且通常不構成誣告)

一個刑事告訴案件最終無法讓被告定罪(判決無罪或檢察官不起訴),原因非常多,絕大多數情況都與誣告無關:

一、 最常見的理由:「證據不足」

這是司法實務中最常見的原因。犯罪事實可能真的發生了,但檢警機關經過調查後,無法蒐集到足夠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來證明是被告所為。例如缺乏目擊證人、監視器畫面模糊、物證滅失等。

二、 容易混淆的情況:「法律見解不同」或「構成要件不符」

如前述詐欺案例,提告者所陳述的事實,在法律專業判斷下,可能根本不符合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這涉及到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問題,而非事實的真偽。

三、 其他可能原因

例如案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告訴乃論之罪在特定期限後才提告或事後和解撤回告訴、被告符合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如正當防衛、精神障礙)等等。這些情況下的無罪或不起訴,也與提告者是否誣告無關。

伍、誣告罪的證明與後果

一、 證明誣告不容易:需證明「明知故犯」

誣告罪是一種「故意犯」。要將一個人以誣告罪定罪,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被告在提出控告時,主觀上是「明知」其所申告的事實為虛偽,並且「故意」去捏造、渲染,意圖陷害他人。 這通常需要相當明確的證據才能證明,並非易事。單純的提告失敗,遠遠不足以證明提告者有誣告的故意。

二、 誣告罪的法律責任

一旦誣告罪成立,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使他人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處分而誣告者,更可能加重其刑。此外,被誣告者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及相關損害的賠償。

三、 與「偽證罪」的區別

誣告罪(刑法§169)是指「提出虛假的控告事實」;而偽證罪(刑法§168)則是指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具結(發誓據實陳述)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做出虛偽的陳述」。兩者行為態樣與處罰時點不同,需加以區分。

陸、律師的建議:如何安心行使訴訟權利?

了解誣告罪的界線後,您可以更安心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仍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一、 誠實陳述,合理懷疑非虛構

提出告訴或作證時,務必基於自身所知,誠實陳述事實。即使是懷疑,也應清楚說明懷疑的根據,避免誇大或添加不實情節。

二、 釐清事實與法律適用

盡可能釐清事件的客觀經過,並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初步的了解。避免因情緒或誤解而提出與事實或法律差距過大的指控。

三、 尋求專業評估:降低風險,避免徒勞

在正式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前,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證據狀況、釐清法律關係,判斷提告的勝算與潛在風險(包含被反控誣告的可能性,雖然通常不高),提供周全的建議,避免您「白忙一場」甚至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柒、結論:告人不成未必構成誣告,切勿因噎廢食

總結來說,「告人不成」絕不等於「誣告」。只要您提告的內容是基於真實發生的事件、合理的懷疑,或即使是對法律有所誤解但並非故意捏造事實,那麼就算最後結果不如預期(對方獲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您也無需過度擔心會背上誣告罪的罪名。

法律賦予人民訴訟的權利,是為了保障權益、實現正義。切勿因為對誣告罪的誤解或過度恐懼,而放棄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只要秉持誠信,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就能更安心、有效地行使您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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