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結案了嗎?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完整解析(2023 年修法後新制)

2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不起訴處分書不等於事情結束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是不是輸了?」「被告收到不起訴,可以安心了嗎?」這兩個問題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答案都是:不一定

刑事偵查結果不起訴,並非案件的最終版本。告訴人仍有聲請再議、後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救濟機會;被告方也不能完全鬆懈,因為民事求償仍在、再議可能翻盤、緩起訴還有履行義務。本文完整解析三類不起訴處分、再議與自訴新制、以及雙方視角的後續注意事項。

特別提醒(重大修法):2023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已將原本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公布日(2023/06/21)起施行。實質差異:舊制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視為起訴(由檢方繼續推進);新制是法院裁定准許後,由告訴人自行提起自訴。網路上許多舊資料仍停留在「交付審判」用語,請務必留意。

(本文是偵查程序群第五篇。偵查流程起點請看 想提告刑事該怎麼做?(ID 385);分案字別請看 他字案 vs 偵字案(ID 236)。)

貳、三類不起訴處分

一、絕對不起訴(刑訴法第 252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摘要重點):

  • 曾經判決確定者(一事不再理)。
  • 時效已完成者(追訴權時效消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被告死亡者。
  •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者。
  • 行為不罰者(不構成犯罪)。
  • 犯罪嫌疑不足者(證據不足)。

這類是「依法必須不起訴」,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

二、相對(職權)不起訴(刑訴法第 253 條)

僅限於刑訴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輕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犯罪動機、手段、被害程度、犯後態度等),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這類有裁量空間,屬職權決定。

三、緩起訴處分(刑訴法第 253-1 條、253-2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即多數輕罪、中度犯罪),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檢察官得命被告於期間內履行以下事項之一或多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俗稱緩起訴金)。
  • 向指定機構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適當之處遇。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緩起訴期間順利度過,且未經撤銷者,視同不起訴;若違反條件、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等,依刑訴法第 253-3 條,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

參、告訴人的救濟第一步:再議

一、再議的意義與法源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長重新審視原案件,判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妥適。

二、再議的 10 日起算點

  • 從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翌日」起算。
  • 期間末日為假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一工作日為期滿日(法院與檢察署辦公日)。
  • 處分書正本上會註明聲請再議的期間與受理機關。

三、再議聲請書的核心內容

  • 明確指出偵查不足:應調查而未調查的證據、應傳喚而未傳喚的證人、對客觀事證的解讀錯誤、事實認定的遺漏。
  • 補強新證據:新取得的通聯紀錄、匯款憑證、新證人的書面陳述、事件時序表。
  • 法律見解的補充:引用具體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指出檢察官法律評價錯誤之處。
  • 具體請求:請求上級檢察長命令原檢察官續行偵查、或指揮提起公訴。

四、再議的三種結果

  • 駁回:維持原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再進一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下詳)。
  • 命續行偵查:案件以「偵續」字號發回原地檢署重新調查。續行偵查後,檢察官可能起訴或再次不起訴。
  • 提起公訴:上級檢察長認為案件應起訴者,指揮原案件提起公訴。

肆、再議被駁回後的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023 年修法)

一、修法歷史:從「交付審判」到「准許提起自訴」

舊制(2023 年修法前)稱為「交付審判」:告訴人於再議駁回後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視為案件已起訴,由檢察官繼續推進。實務上運作多年,但因此程序將「自訴」與「公訴」混淆,引起諸多法制爭議。

新制(2023/06/21 修正公布並施行)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告訴人於再議駁回後委任律師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由告訴人自己提起自訴,而非由檢察官繼續推進。這是訴訟體制的重大調整。

二、新制的聲請要件(刑訴法第 258-1 條)

  • 期間: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 10 日內。
  • 形式:以書狀(理由狀)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
  • 必須委任律師:依法強制委任,告訴人不能自己遞狀。
  • 律師閱卷權:受委任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涉他案偵查不公開或應保密事項得限制)。

三、法院審查與裁定(刑訴法第 258-3 條)

  • 由合議庭審理。
  • 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駁回。
  • 認為有理由者,定相當期間,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 法院為裁定前,可聽取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

四、准許後由告訴人提起自訴(刑訴法第 258-4 條)

法院裁定准許後,聲請人須於法院指定期間內提起自訴,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審判程序依自訴程序規定。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自訴,不得再行自訴。參與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避免成見)。

伍、再議聲請書的實務撰寫重點

一、結構建議

  1. 案由與聲請事項(請求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
  2. 原處分的不當之處(分點列舉)。
  3. 應調查而未調查的證據(並具體說明如何取證)。
  4. 新事證的提出與說明。
  5. 法律見解的補充(引用實務見解)。
  6. 結論與具體請求。

二、常見成功要素

  • 指出原處分未回應的具體爭點。
  • 提出檢察官漏未調查的關鍵證據。
  • 補充新取得、原偵查時不存在的事證。
  • 引用最高法院判決釐清法律評價錯誤。

三、常見失敗原因

  • 僅重複原偵查已審酌的主張,無新事證或新論述。
  • 情緒化陳述,未具體指出偵查瑕疵。
  • 超過 10 日期限,喪失再議權利。
  • 未委任律師撰寫,導致論述不到位。

陸、被告收到不起訴後仍需注意的事

  • 10 日再議期間過完前不算定案:告訴人可能在最後一天聲請再議,案件可能翻盤。期間內請持續保存有利證據。
  • 民事損害賠償獨立存在:刑事不起訴不會讓對方的民事請求權消滅。民事時效(一般侵權行為 2 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最長 10 年)另行起算。
  • 緩起訴要履行條件:緩起訴不是「沒事」,期間內必須確實履行檢察官指定的條件。未履行或違反,會被撤銷,案件繼續偵查或起訴。
  • 追徵已履行部分不可返還:依刑訴法第 253-3 條第 2 項,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柒、三個關鍵時間點

  • 10 日:收到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期間。
  • 10 日: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期間。
  • 法院指定期間:獲准許後提起自訴的期間,逾期不得再行自訴。

三關對告訴人是一條長程賽跑,每一段都有嚴格時限。任何一關拖過,救濟之路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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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不起訴處分不是刑事案件的終點,而是兩邊策略的分水嶺。告訴人若認為偵查有明顯不足,把握 10 日再議期限、必要時委任律師撰寫再議書,是翻盤的第一步;再議駁回後的准許提起自訴(舊稱交付審判),是最後的救濟管道,必須強制委任律師。被告則要明白緩起訴與不起訴的差異,並注意民事責任獨立存在。

若您正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或想提起再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審視偵查瑕疵、撰寫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理由狀,為冤抑或受害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救濟。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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