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20|法院眼中的好父母(下):改定親權與探視,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2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離婚後,法院眼中的「好」父母:監護權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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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延續上集,本集講共同行使親權的趨勢與「改定」。當父母雙方都沒有明顯不適任時,法院為避免陷入「判給誰都不對」的非黑即白,有時會做出共同行使親權,讓雙方都能參與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這類情形越來越多。若沒拿到監護權,並非沒救:可抗告爭執,或在運作一段時間後申請改定。改定親權有兩大觸發條件:一是現任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二是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勢(對身心發展有害)。常見改定案例包括:不照顧(把孩子丟給爺奶或獨自留在家、好幾個月才看一次、對孩子狀況一問三不知)、家暴,以及不友善父母(阻撓探視、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讓孩子與他方疏遠)。要注意改定難度高於酌定——看的是對方「夠不夠爛」,且由申請方舉證。最後強調:探視權的履行很重要,百般刁難探視可能成為對方申請改定的理由;法院最想聽的不是「你多愛小孩」,而是你能為子女最大利益提出什麼具體規劃。

本集重點

  • 雙方都不算不適任時,法院有時做共同行使親權(避免非黑即白),此類越來越多。
  • 沒拿到監護權非沒救:可抗告,或運作後申請改定。
  • 改定兩觸發:①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②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勢(身心有害)。
  • 常見改定案例:不照顧(丟給爺奶/獨留在家)、家暴、不友善父母(阻撓探視、詆毀對方)。
  • 改定難度高於酌定:看對方「夠不夠爛」,由申請方舉證。
  • 探視權履行很重要:百般刁難探視可能成改定事由。
  • 法院想聽的是「為子女最大利益的具體規劃」,不是「你多愛小孩」。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共同行使親權
  • 改定親權(未盡保護教養、不利子女)
  • 會面交往(探視)權及其履行
  • 抗告(對親權酌定裁定)
  • 本集未提具體判決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對方未盡照顧義務的事證(獨留在家、丟給他人、對孩子狀況不了解)
  • 家暴、不友善(阻撓探視、詆毀)的事證
  • 探視會面的安排與被刁難的紀錄
  • 孩子身心受不利影響的具體情形
  • 自己為子女最大利益的具體規劃

精華逐字稿整理

延續上集。當父母雙方都沒有明顯不適任時,法院為了避免陷入「判給爸爸也不對、判給媽媽也不對」的兩難,有時會做出共同行使親權——讓雙方都能參與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有法官覺得,父母都不錯,為什麼只輸對方一兩分就完全拿不到?所以這種共同行使的情形越來越多,也給雙方合作的機會。 如果沒拿到監護權,也不是沒救。一是可以抗告,爭執為什麼判給對方;二是運作一段時間後申請改定。改定親權有兩大觸發條件:第一,現任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第二,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勢,也就是對孩子身心發展有害。常見的改定案例:把孩子丟給爺爺奶奶、自己好幾個月才看一次、對孩子的學業生活一問三不知;或有家暴;或是不友善父母——拿到監護權後跟孩子說「爸爸不要你了」、詆毀對方、阻撓探視,讓孩子跟另一方疏遠。 但要注意,改定的難度比一開始酌定高。酌定是比「誰能讓孩子有最佳利益」;改定是看「現任監護人夠不夠爛」,而且要由申請改定的一方舉證、經過更充分的調查。所以提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探視權的履行很重要,不要百般刁難、不讓對方看孩子,否則探視一直不順,對方很可能以此申請改定。法院最想聽到的,不是「你有多愛小孩」(會搶監護權的通常都愛),而是「你能為孩子的最大利益提供什麼具體規劃」。在離婚訴訟裡,受傷最大的往往是孩子,子女最佳利益真的應該放在首位。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監護權判輸不代表沒救——對方沒珍惜、沒照顧好孩子,仍可申請改定,但門檻較高、要舉證。拿到監護權的一方也別刁難探視,否則可能反被改定。如果你正面臨這些情況,建議先蒐集事證,再諮詢律師。完整解析見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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