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1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很多人以為租約只要白紙黑字、雙方都簽了,就一定要照辦。本集從「契約自由原則」談起:原則上契約由雙方議定、彼此受拘束,但當雙方有明顯強弱勢時,法律會介入(例如勞基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在住宅租賃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房屋出租會被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房東即使用的不是大企業式定型化契約,仍受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拘束。本集列舉幾種「不得記載」的條款(限制遷戶籍、把房東應負擔的稅捐轉嫁、免除修繕/瑕疵擔保、要求承租人繳回契約書、禁止申請租金補貼等),並說明:違反者通常是「該條款無效」而非整份租約無效,房東仍須履行租約義務。最後以「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無效」作為「白紙黑字不一定算數」的延伸理解。
契約有所謂「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契約由雙方議定,雙方都要受拘束。私人跟私人之間的法律,就是契約、協議、規約章程。但既然叫「原則」,就會有例外——因為契約議定時,常常有強勢與弱勢的一方,如果法律完全不介入,契約自由可能變成強者欺負弱者。 最明顯的是勞基法:如果完全契約自由,雇主大可約定一天工作 12 小時、不給基本工資,「要做不做隨便你」。所以法律會在很多層面介入,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基法,甚至避免企業壟斷的公平交易法。國家要介入多深,中間有一條要拿捏的線。 回到租約。這幾年保護租客的意識抬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出租會被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於把房東當成類似企業經營者。因此房東即使拿的不是大企業式定型化契約,也要受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拘束。大家可以上內政部,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這些關鍵字查。 常見「不得記載」的條款,例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把本應由房東負擔的稅捐(例如報稅後增加的所得稅)轉嫁給承租人;不得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不能用「現況交屋、漏水自理」把修繕責任全部甩鍋給房客);不得要求承租人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那如果租約真的寫了這些,整份契約就無效嗎?目前法院立場是:這種違反行政管制、強制規定的條款,通常是「該條款無效」,而不是整份租約無效。換句話說,租約還是有效,房東還是要履行義務——例如即使約定免除瑕疵擔保,房東仍有修繕義務,房客先代墊修繕也可以向房東請求。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要破除「白紙黑字一定算數」。如果什麼都以白紙黑字為準,消保法、強制規定就無從介入。最極端的例子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例如扭曲人身自由、性自主的約定),法院一樣會認定無效。也因為有這些規定,大家簽約時才會多留意,避免有人靠經濟、地位、家庭話語權的優勢,逼另一方簽下不平等條款。 其實不只租賃,很多領域都有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興趣可以一併查看,會對「契約自由」與「法律介入契約」的拿捏有更深的理解。
租約裡的條款不一定寫了就算數。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租約條款是否有效、或遇到房東把修繕責任全推給你,建議先把契約與往來紀錄整理好,再諮詢律師釐清。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由張倍齊律師用白話案例陪你看懂生活中的法律。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