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結婚期間都是我在付扶養費、房貸、教育費,對方賺的錢拿去買自己的東西,離婚後我可以回頭跟他結算、要回一半嗎?」實務上確實有人提這種「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訴訟,但成敗關鍵在舉證。法院的態度是:在同居共財的狀態下,通常推定雙方都有金錢或勞務(家務)的貢獻,所以要請求的一方(原告)必須先證明「對方完全沒付錢、也沒有家務貢獻」——這非常難證明。費用金額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支出計算,但前提仍是要先過舉證這一關。若雙方有分居,相對較容易區分「這段時間都是我帶、我付」。提醒:與其事後翻一團爛帳(養小孩十幾年很難每張單據都留),不如及早留下紀錄、必要時諮詢律師,否則容易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最近有當事人問:「我要跟太太離婚,剩餘財產、監護權都還好,但結婚期間扶養費、房貸、小孩教育費都是我在付,她賺的錢拿去買包包、保養品都沒付——我可不可以回頭跟她要這筆錢?」實務上確實有人提這種「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的訴訟,但法院怎麼看? 關鍵在舉證。夫妻同居共財,開銷本來就難算到小數點——出去吃飯、房貸、學雜費,大致一人一半,或講好比例(賺多的付三分之二、賺少的三分之一)。所以法院的態度是:同居共財下,通常推定雙方都有金錢或勞務(家務)的貢獻。要請求的一方(原告)必須先證明「對方完全沒付錢、也沒有家務貢獻」——這非常難。你說對方沒付,法官會要你證明「完全沒付」;可是養一個小孩十幾年,誰能把每張單據都留著?對方也會說「我有付,只是沒留單據」。最後常常是用舉證責任分配來判:誰主張、誰舉證,舉不出來就敗訴。 比較容易舉證的,是雙方有分居的情況——這段時間小孩都是我帶、我付,對方逍遙自在也真的沒付,這種代墊費用就較好主張。費用金額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支出。所以建議:如果你預見對方都不付、想日後求償,最好及早留下紀錄、諮詢律師,尤其同居階段舉證難度高。不要付了十幾年才來追討,才發現證據不足、求償無門。
「婚姻期間都我付」想離婚後回頭結算,能不能要回來,關鍵在你舉不舉得出「對方完全沒付、也沒貢獻家務」。這很難,所以要及早留紀錄。如果你正考慮這類求償,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舉證可行性。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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