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協議寫得清清楚楚,對方應該按月給付孩子扶養費,結果只付了一陣子就停了——我到底該怎麼辦?」這類諮詢在家事案件中並不少見。扶養費不付,最大的傷害不是金錢,而是養育責任落在單親一方身上、孩子的生活品質直接受到影響。
本文把離婚後追討扶養費的完整路徑,從法律依據、合理金額計算、時效陷阱、到強制執行的實戰工具,完整拆解給你。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台灣民法有兩條核心條文:
這兩條合起來的意涵:離婚只終結夫妻關係,不終結父母對孩子的責任。不論監護權歸誰,未任監護的一方仍須分擔扶養費。
很多當事人誤會:「扶養費是前配偶給我的,不是給孩子的。」錯。扶養費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債權,由監護方代為請求與管理。這意味著:
在訴訟中,法院酌定扶養費時可能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的各區域平均每人月消費資料。各縣市金額不同,且資料會隨年度更新,實際引用時應以主計總處統計專區公布的版本為準。
這類統計資料只是可能參考的客觀資料之一,不宜直接當成固定公式。法院仍會綜合子女實際就學、就醫、安親、特殊需求、父母收入財產與扶養能力等狀況酌定。
每月扶養費總額確定後,由父母雙方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可能的酌定方向包括:
實際比例由法院依個案兩造收入、財產與扶養能力綜合認定,沒有固定公式。
常態性扶養費之外,下列「特別支出」能否另外請求或先代墊後追討,須看必要性、事前約定、雙方溝通紀錄與支出證明:
同樣是「對方沒付扶養費」,請求權的法律性質不同,時效就不同。實務上容易被搞混的兩種:
這兩種請求權可以並存,也可以視情境擇一。常見的選擇邏輯:
若只以「約定扶養費」請求,較早期的每期款項可能遇到民法第 126 條 5 年時效抗辯。但若監護方實際上長期獨力負擔子女生活,較早期部分仍可評估是否另以「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主張;能否成立、金額如何計算,仍要看實際墊付事實、子女需要、雙方扶養能力與法院對請求權性質的判斷。
依民法第 129 條,時效得因以下事由中斷:
要特別注意,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存證信函不能單獨當成永久保護傘;應搭配調解、支付命令、起訴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依個案規劃時效銜接。
正式以書面通知對方給付扶養費,明確列出:
存證信函的功能是留下催告與溝通紀錄,並可能發生時效中斷效果;但仍須注意民法第 130 條的 6 個月銜接規則。
調解是家事事件的「前置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部分家事事件須先經調解程序。好處:
若調解不成,依您手上已有的證明文件,有兩條路:
以下文件即具執行名義:
持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執行標的:
若您已替對方支付「他應負擔的扶養費」部分,對於對方未付的部分,可評估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返還。這不是以孩子為請求權人,而是監護方自己對對方的獨立請求權。
在訴訟中,這條路可能用於處理較早期的代墊支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即曾說明,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民法第 126 條定期給付債權不同,時效可依第 125 條判斷。但實際能否主張,仍要看個案證據與法院認定。
若對方沒有穩定收入,或可能刻意藏匿收入,可評估的策略包括:
離婚協議中的扶養費條款,可評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日後對方違約時,若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所定金錢給付等要件,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減少另行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成本。公證費用仍應依公證法及相關規費辦法級距計算。
可以評估,但須留意兩個時效:每一期扶養費可能有 5 年時效問題、監護方代墊的不當得利則可能依 15 年一般時效判斷。已超過 5 年的部分,能否改以「代墊不當得利」主張,仍要看實際墊付證據與個案法律關係。
不影響。民法第 1116-2 條明文: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對方再婚後,仍須依原離婚協議或判決繼續支付。
可先查明並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在台灣名下財產(銀行存款、不動產等)。若對方在台沒有可執行財產,主要資產在國外,則須另評估跨境承認與執行、送達及當地法程序,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會提高。
對方通常不能片面拒付。但若監護方明顯濫用扶養費,對方可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改定相關親權安排,或在個案中要求釐清扶養費使用情形。
扶養費追討的關鍵不只在「對方有沒有錢」,也在於「有沒有在時效內、用合適的法律工具行動」。5 年時效、代墊不當得利、公證書、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各自有不同功能與限制,必須依個案文件與證據安排。
若您正面臨對方不付扶養費、或想在離婚時預先規劃保障,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手上的文件、對方狀況、積欠期間,協助您評估追討策略——從支付命令、調解、起訴到強制執行,讓孩子該有的權益盡量不再落空。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