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1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一般人提到偽造文書,直覺聯想到篡改合約、偽造簽名、冒蓋印章。但本集指出,刑法還有另一種偽造文書類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當事人不需要親自動手偽造任何文件,只要向公務員申報不實事項,讓公務員依此登載,就可能成罪。 本集以借名登記為核心情境展開說明:台灣不動產盛行借名登記,實質所有權人通常把權狀握在手中以防名義所有權人擅自處分。若名義所有權人——例如發生感情糾紛的配偶——明知權狀在對方手上,卻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無從查核真實所有關係,只能依申請人陳述登載,結果便是讓不實資訊進入公文書。 除了權狀補發,節目也提及假結婚向戶政登記、製作假規約向市政府辦理登記、以假債權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情境,皆屬同一法律風險範疇。 張倍齊律師提醒:處理借名登記或不動產糾紛時,不能只著眼民事利益,應同時評估任何向公務機關申報的行為是否涉及不實陳述,否則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犯刑法。
以下為本集精華內容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並刪除重複贅語,非完整逐字稿。 --- 大家一聽到偽造文書,第一個想到的通常是:冒用別人的簽名、冒蓋別人的印章,或者把契約書的金額、條件、文字拿來篡改,又或者是竄改遺囑。這些確實都是偽造文書。 但今天要講的是:沒有偽造文件,也可能犯偽造文書。這種情形,不但法律上有明文,而且有時候當事人根本不覺得自己在犯罪,因為他從頭到尾沒有篡改任何東西,也沒有冒用別人的印章。 這是刑法裡面有一條規定,叫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它是偽造文書的一種類型。 --- 最常見的情形:權狀沒有遺失,卻去申報遺失 台灣的不動產盛行借名登記。原因可能是節稅考量、父母幫子女做財務規劃,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或者先生把不動產登記在太太名下;也有公司基於節稅考量,把不動產登記在某位股東名下。 借名登記的結構,就是實質所有權人和名義所有權人分屬兩個人。出錢的是 A,但房子的名字是 B 的。 為了防止名義所有權人擅自把房子過戶或賣掉,實質所有權人通常會把權狀握在自己手裡。雖然權狀上的名字是 B,但 B 通常也同意讓 A 保管。 問題來了:當兩人關係生變,例如借名的配偶鬧離婚,或者雙方因為房子增值而起衝突,名義所有權人 B 可能為了取得這棟房子的控制權,決定去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補發,理由是「權狀遺失」。 地政機關的公務員不知道你們之間的恩怨,也不會去調查你們是否真的有糾紛。他看到你是謄本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就依申請辦理補發。 但實際上,這張權狀根本沒有遺失,是在 A 手上。B 在申請補發的申請書上勾選「遺失」,就是讓公務員在公文書上登載了不實的事項,這個行為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就是偽造文書。 --- 其他情形 節目中也提到幾個類似情境: 一、假結婚。兩個人明明沒有真實的結婚意願,卻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人員不會去審查你們是否真的要結婚,只要手續完整就辦理登記。若其中一方事後檢舉,這個登記行為就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製作假規約辦理登記。公寓大廈的規約是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若規約內容是偽造的,拿去市政府登記,公務員依規約照單全收登記,也可能構成同樣的問題。 三、以假債權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人為了規避債務,擔心名下房產被拍賣,就虛構一個債權,辦理抵押權登記,讓房子看起來已有優先受償的抵押權人。這個行為除了偽造文書的問題,連同虛假的債權文書本身也有偽造的問題。 --- 結論 這些例子說明:你不見得需要親手竄改任何文件,但只要你向公務機關申報不實事項,讓公務員依此登載,就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在處理借名登記或其他涉及公務機關登記的事項時,請特別注意這個風險。
不動產涉及的法律安排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借名登記在感情穩定時看起來簡單,一旦雙方關係生變,任何一個「要回控制權」的行為都可能同時牽動民事與刑事責任。若你正在處理借名登記糾紛,或評估是否要向地政機關提出任何申請,建議在行動前先釐清法律後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情況的法律風險,歡迎聯繫張倍齊律師進行諮詢。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