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婚姻出現裂痕懷疑外遇時,「證據」是訴訟關鍵。「口說無憑」,唯有確實證據才能在法庭發揮效力。
法院實務發展出的概念:無辜配偶為證明對方外遇,於合理範圍蒐集證據,不被認為完全違法的行為。
近年實務較承認配偶一方蒐集對方外遇證據有一定空間,不因輕微侵害隱私而排除證據能力。
容許:
不容許:
即使證據在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可用,蒐證行為本身仍可能構成:
如您有外遇蒐證、配偶權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民國 112 年 2 月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 319 條之 1 至之 6)。這對於外遇蒐證產生重要影響:
過去有些當事人為了抓姦,會在旅館、住處安裝偷拍設備,想取得性行為畫面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自 112 年 2 月新法施行後,未經當事人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不論動機是否為「抓外遇」,都可能構成刑法第 319 條之 1,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確實拍到外遇畫面,若為了「給親友看」「讓對方難看」而在 LINE 群組、社群媒體散布他人的性影像,可能觸犯第 319 條之 3,最重可達 7 年。
若委託徵信社使用違法手段(針孔攝影、跟蹤錄影、駭入手機)取得證據,**委託人仍可能因教唆或共犯而連帶受刑事追訴**。建議委託徵信社前,明確書面要求僅使用合法手段,並保留委託契約。
在上述嚴格限制下,建議的合法蒐證方式包括:
這些證據雖然沒有性行為畫面那麼「有力」,但足以支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請求。實務上,法院並不需要看到性行為本身,只要有足夠跡象顯示「踰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即可認定侵害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