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6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存證信函的設計目的,是讓寄件人在有糾紛時,能透過郵局留存一份信件內容,日後在法院爭執「到底有沒有寄」或「寄了什麼」時可以核對。它的核心功能是存證,而不是逼對方就範或筆戰。 收到存證信函後,很多人有「不回是不是等於承認」的疑問。張倍齊律師指出,對此有兩派意見:一派說不必回,存證信函只證明寄件事實,沉默不等於自認;另一派說最好回一封釐清立場。張律師的建議是:兩派都有道理,要看具體情況,但通常建議至少回覆一次,特別是當信函涉及潛在訴訟爭點、雙方各說各話、或對方將副本寄給第三人時。若對方連續寄來,回覆一封說清楚後,後續重複內容不必再理。 更需要注意的是回覆內容本身帶來的法律風險:不當用語可能構成承認債務、同意解約,甚至讓法官對你形成不利心證。至於在存證信函裡辱罵對方,則可能另行引發公然侮辱或誹謗責任,完全沒有必要。
以下為逐字稿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 --- 存證信函是做什麼用的?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用存證信函筆戰開罵? 存證信函,聽眾朋友就算沒看過,應該也聽過。一提到存證信函,感覺就是有糾紛——好像要找律師寄信給你、威脅你、要打訴訟了。不過我們之前講過,揚言提告並不構成恐嚇,因為那是正當的法律權利行使。準備告你、準備寄存證信函、準備法院見,這些都不算恐嚇。 存證信函的名字本身就說明了一切:它是為了存證。原理是:寄件人有事情要留下證據時,寄一份給收件人,一份留在郵局,一份留在寄件人自己手上,至少三份。它發揮的最大功能,是證明「這封信當初寄了什麼內容」——日後收件人說沒收到,或說內容不是那樣,寄件人可以請法院去調郵局存底的那份核對。 --- 收到存證信函,要不要回覆? 這是律師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對方在胡扯,我不回應,會不會被當作承認或自認?」 網路上有兩派說法。第一派:不用回覆,存證信函只是證明寄件事實,你覺得對方鬼扯就不理他,法律上不會變成自認。第二派:最好回一封,以免被當作心虛或沒回應。 哪一派對?兩派都對,要看情況。 通常我會建議,至少回覆一次。為什麼?如果對方信函的內容,是與你們未來潛在訴訟直接相關的爭點——比方說他寄信說:「某某某,你去年跟我借款五百萬元,迄今未還,請盡速歸還。」你知道不理他,他後面就要提告了。這種情況下,如果你連一封存證信函都沒有回,在法官的心裡,當雙方各說各話、各自證據都不多的時候,你沒有回應,是否會形成對你不利的印象?不是說法官一定會這樣認定,但這是沒必要冒的風險。 相反地,如果你手上擁有非常多證據,對方根本就是在鬼扯,你回應了反倒像是心虛——確實,法官也不會因為你沒回應就認定你自認,你的一堆證據到時候在庭上可以說清楚。但即使如此,我還是建議回覆一次,因為你只需要幾百塊,就可以避免未來無謂的爭執。 --- 回第一封,後面的不用理 如果對方收到你的回覆後,又繼續寄第二封、第三封,內容都差不多,只是換個說法講同一件事——因為你已經回覆過了,後面不必再理。不然沒完沒了,你回他一封,他回你一封,像在傳訊息筆戰一樣,完全沒有意義。 整體原則:不要完全不回覆,但也不必無限應答。 --- 回覆存證信函,這些話不能亂說 這裡有很實際的風險。我看過當事人自己回了存證信函,結果被對方抓到把柄。怎麼說? 比方說對方來函主張解約,當事人回覆說「同意解約」——那就等於確認了解約的事實。等到後來當事人後悔,問題就來了:解約之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結算,在某些案件裡是有爭議的,而你這封回函白紙黑字寫著「同意解約」。 再舉一個例子:對方來信跟你要錢,你回說「這筆錢同意後年清償」——代表什麼?代表你承認這筆債務存在。日後對方再提告,你就不能否認這筆債務,只能爭執「清償時間是後年」。而你的回函,法官很可能就認定為你確實承認了這筆債務。 所以回覆存證信函之前,最好先請律師幫你看過。 --- 不要用存證信函開罵 最後一點:我看過有人在存證信函裡把對方罵得很難聽,甚至副本抄送給許多人。這種做法,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你沒有辦法靠罵人讓對方服從你,世界上如果靠罵人就能解決糾紛,就不需要法院了。在存證信函裡筆戰,既沒有意義,又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完全不值得。 結論:至少回覆一封,回覆前請律師把關,回完不必再戰。
存證信函是法律工具,不是情緒出口。收到存證信函,不要急著自己動筆回覆,因為回覆內容本身可能留下對自己不利的書面紀錄——「同意解約」「後年清償」這些看似無害的文字,都可能在日後訴訟中成為關鍵證據。 如果你收到存證信函、不確定是否要回覆,或者想知道怎麼回才不會留下把柄,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他可以協助你評估爭議性質、擬定對應策略,讓存證信函成為你的護身符,而不是自傷的利器。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