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會影響緩刑嗎?撤告、量刑與刑法第 74 條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刑事和解可能影響撤回告訴、緩起訴、量刑或緩刑判斷,但效果取決於罪名、程序階段、宣告刑、前科及履行情形。簽署和解書或支付賠償,不會使所有刑事案件終結,也不表示法院一定宣告緩刑。

處理和解前,應先區分案件是否為告訴乃論、目前在偵查或審判階段,以及和解內容是單純處理民事賠償,或另有撤回告訴、請求從輕處理等約定。

告訴乃論案件的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是否屬於告訴乃論,須依具體罪名及特別規定確認,不能只依案件名稱或雙方關係判斷。

告訴乃論案件在偵查中合法撤回告訴時,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已經起訴時,法院應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若同一行為另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另有被害人,或撤回人不具告訴權,仍須分別處理。

和解與撤回告訴是不同的法律行為。和解書是否已包含撤告意思、撤告何時提出,以及賠償未履行時如何處理,都應在簽署前寫清楚。

非告訴乃論案件不因和解直接終結

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使已和解,檢察官仍可偵查、起訴,法院也仍須依證據及法律判決。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或請求從輕處理,可以成為卷內資料,但不等於撤銷國家的追訴與審判權。

和解可能處理醫療費、修繕費、工作損失、精神損害或其他民事請求,也可能記載道歉、返還物品、分期付款及聯絡方式。民事請求處理到何種範圍,應依和解文字判斷,不宜以「刑事和解」四字概括所有已知或未知的權利。

緩起訴與緩刑是不同程序

緩起訴是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作成的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及公共利益,認為適當時,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

依第 253 條之 2,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可以命被告道歉、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適當處遇。和解或賠償可能是檢察官評估的資料,但仍須符合法定案件範圍並經檢察官判斷。

緩刑則是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刑罰後,暫不執行該刑的制度。案件已經緩起訴,不等於法院宣告緩刑;法院宣告緩刑,也不等於案件未曾判決有罪。

刑法第 74 條的緩刑要件

法院宣告緩刑,首先須符合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

  • 法院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次故意犯罪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已執行完畢或赦免,且其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法院依案件全部情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適當。

三項條件均須確認。即使已履行和解,若宣告刑超過二年或前科條件不符,仍不能依第 74 條宣告緩刑;形式條件符合,也不表示法院必須宣告緩刑。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法院宣告緩刑時,另可依第 74 條第 2 項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向公庫付款、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治療或遵守保護被害人及預防再犯所需命令。其中向被害人或公庫支付金額的命令,依法可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和解在量刑與緩刑判斷中的位置

刑法第 57 條規定,科刑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態度。和解協商、道歉、賠償及實際履行,可能與其中數項因素有關。

法院仍會就下列資料綜合判斷:

  • 犯罪事實、損害範圍及被告參與程度。
  • 是否承認與客觀證據相符的事實,以及是否有湮滅證據、騷擾或施壓行為。
  • 和解協商是否出於自由意思,被害人的意見及安全需求。
  •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已支付多少、是否依期履行及未履行原因。
  • 前科、生活狀況、再犯風險與可採取的處遇措施。

和解金額沒有可以直接換算刑度或緩刑的公式。未能和解也可能涉及責任範圍爭議、支付能力或被害人不願協商,不能只憑「有無和解」取代刑法第 57 條要求的整體審酌。

法定刑、宣告刑與減輕事由須分開

刑法第 74 條以法院最後宣告的刑度為判斷基準。罪名的法定刑較高或最低本刑已超過二年時,宣告刑通常不易落在緩刑範圍;但仍須確認未遂、自首、特別法減輕或其他法定事由是否適用。

和解不會改變罪名的法定刑,也不會單獨使刑法第 59 條或其他減輕規定成立。是否減輕及減輕後的刑度,須依各該規定的要件與案件情節判斷。

緩刑與易科罰金也要分開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原則上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不在此限。易科罰金同時受到罪名最重本刑、宣告刑及執行判斷限制。

因此,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不當然可以易科罰金;符合易科罰金條件,也不表示法院一定宣告緩刑。和解可能影響量刑資料,但不能替代兩項制度各自的法定要件。

和解書應確認的事項

  • 當事人、案件或事實範圍,以及是否涵蓋民事請求。
  • 金額、付款方式、期限、收款帳戶、分期與遲延處理。
  • 是否撤回告訴、何時撤回,以及案件是否確屬告訴乃論。
  • 被害人是否僅表示已收受賠償,或另願向檢察官、法院陳述意見。
  • 和解內容是否要求不當接觸、施壓、隱匿證據或作不實陳述。
  • 協議本身是否具有執行名義;若無,未履行時可採何種民事程序。

被害人沒有同意和解或請求從輕的義務;被告也不宜承諾法院一定會作成特定處分或判決。若有保護令、禁止接觸命令或安全疑慮,協商方式須先符合相關限制。

程序時點會影響和解用途

偵查中達成並履行和解,可能成為檢察官依適用規定處理案件的資料;告訴乃論案件另須確認是否已合法撤回告訴。審判中達成和解,則可能影響量刑及緩刑判斷。各項效果仍取決於罪名、證據、履行情形及作成處分或判決的機關。

判決確定後才和解,原確定判決不會因此自動變更或新增緩刑宣告。此時可能涉及民事履行、執行階段資料或其他法定救濟,須依案件目前狀態分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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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效果須逐項確認

刑事和解可能處理賠償與被害人意見,也可能影響撤告、緩起訴、量刑或緩刑判斷,但各項效果具有不同要件。案件是否繼續、宣告刑多少、能否緩刑或易科罰金,不能只從和解書或賠償金額判斷。

評估時應依序確認罪名與告訴條件、程序階段、犯罪事實及證據、和解範圍與履行情形、宣告刑及前科條件。協議涉及分期、撤告、執行名義或被害人安全時,宜在簽署前把權利義務寫明。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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