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新聞報導性侵害、酒駕撞死人等嚴重案件時,加害人最後「和解後獲緩刑」的結果常讓社會譁然:「有錢就不用關,法律根本是為有錢人服務!」
這股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刑事司法的運作邏輯並非「犯錯就要重罰」的直線思維,而是必須權衡加害人、被害人、國家司法資源三方的複雜系統。本文拆解緩刑的法定嚴格要件、重大案件為何仍難獲緩刑、和解在量刑上的實質意義,還原「付錢就免關」背後的真實制度運作。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第二篇。和解的整體實益請看 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ID 228);和解後被反告自保請看 和解後還會被告刑事?(ID 95)。)
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過失傷害、毀損等。國家尊重被害人意願,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後撤回告訴,依刑訴法第 238 條,偵查或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可撤回,案件隨即結束。
如性侵害、殺人、強盜、酒駕致死、詐欺、販毒等。即使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案件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法處理。
那麼既然不能撤告,為何和解賠償還可能讓加害人獲緩刑?答案在於緩刑的法定要件中,包含了法院對於「犯後態度」的具體判斷,而和解是最能彰顯態度的事實。
若家庭經濟支柱因重大犯罪殞命或重傷,留下的家屬最迫切的問題是「明天的生活怎麼辦?」刑事程序可能走 1–3 年,民事訴訟再拖 1–2 年,等到執行階段往往早已力竭。一筆及時的賠償金,可能是被害家屬繼續生活的關鍵。
此外,訴訟本身對被害人或家屬是反覆揭開傷疤的過程 — 出庭作證、重述經過、被對造詰問。和解能讓痛苦盡早結束,這是被害人選擇和解的重要實質理由。
對誠心懺悔、願意彌補的加害人,持續懲罰而不給重生之路,對社會整體未必有利。緩刑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承認某些情境下暫緩執行刑罰、讓加害人在社會內改過,符合更高的社會利益。
「付錢就有緩刑」是媒體簡化的說法,真實制度是嚴格的法律條件。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 2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緩刑: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只有三項同時滿足,法官才可能宣告緩刑。和解只是影響「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項裁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付錢就有」的公式。
緩刑上限是 2 年。許多重大案件的法定刑度遠超過這個門檻:
這些案件即使量刑在法定刑的低端,最終宣告刑通常仍超過 2 年,根本無從適用緩刑。
刑法 47 條的累犯規定,加重 1/2 至 1/2 的刑度。原本勉強在緩刑門檻內的案件,一旦被認定累犯,多數會超過 2 年上限。
即便形式要件符合,法院仍可能基於案件性質(性侵害、兒少相關、家暴連續犯等)認為「以暫不執行並非適當」,拒絕緩刑。這是法官的裁量空間,不是自動發動。
媒體往往簡化為「付錢就緩刑」,忽略了背後多重要件同時滿足的偶然性。
和解的價值不只在爭取緩刑。即便最終仍被判實刑,和解能達到以下效果:
「付錢就免關」是媒體簡化的說法,真實的刑事司法更為複雜 — 和解是工具,緩刑是要件嚴格的法律效果。對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而言,與其爭論制度是否公平,不如在實際案件中儘早評估和解的可行性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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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