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債務糾紛、契約履行爭議,或是鄰里間的摩擦,我們偶爾會聽到一方情緒激動地對另一方說:「你再不還錢,我就告你!」、「不履行合約,我們法院見!」、「你等著收我的律師函!」這些話語聽起來充滿火藥味,也確實會讓聽到的人感到壓力。許多民眾因此困惑,這樣的言論,究竟會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下稱「恐嚇罪」)呢?
這確實是法律諮詢中經常被問到的問題。許多人擔心,對方揚言提告,是否就意味著自己受到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威脅。在這裡,可以先給大家一個初步的結論:通常情況下,單純揚言要提起訴訟或採取法律途徑,並不會構成恐嚇罪。本文將深入探討其背後的原因,解析刑法中「恐嚇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核心概念「惡害通知」,並釐清哪些言行真正會觸犯法律紅線,希望能為大家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要理解為何揚言提告通常不構成恐嚇,首先必須了解刑法如何定義恐嚇罪。
我國刑法對於恐嚇行為設有明確的規範,主要見於刑法第305條 1。該條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文字中可以看出,恐嚇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重要權益,以及免於因他人不法侵害預告而心生恐懼、危害安全的狀態。換言之,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能夠享有不受他人任意威脅、恐嚇的意思自由與安全感 。因此,並非所有令人不快的言論都會構成恐嚇罪,必須符合法條所設定的特定條件。值得注意的是,罰金部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已調整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這也反映了立法者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重視程度。
在刑法第305條的構成要件中,「恐嚇」行為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他人進行了「惡害通知」。所謂「惡害通知」,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將未來會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法益施加不利益的訊息,傳達給被害人知悉 。這個「惡害通知」是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的關鍵要素,可以說是恐嚇罪成立的「核心引擎」。
(一) 何謂「惡害」?——人力可支配的危害
那麼,什麼樣的內容才算是「惡害」呢?
1. 具體內容: 法條明確列舉了「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 1。因此,通知的「惡害」內容,必須是針對這些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例如,威脅要取人性命、傷害他人身體、限制他人行動自由、散佈不實資訊毀損名譽,或毀壞他人財物等。
2. 人力可控性: 這是「惡害」認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所謂的「惡害」,必須是行為人透過自身力量或假借他人力量所能夠支配、實現的危害 。如果通知的內容並非人力所能左右,例如詛咒他人遭天打雷劈或下地獄,這類內容因並非人力可實際控制其發生,通常就不會被認為是刑法意義上的「惡害」。像是「如果你不照辦,我就要殺你全家」或者「如果你不照辦,我就要把你斷手斷腳」,這些都是具體且行為人可能透過自身行動去實現的危害,因此屬於「惡害」的範疇。
(二) 如何「通知」?——讓對方知悉是關鍵
「惡害」的內容確定後,還必須透過「通知」的方式傳達給被害人。
1. 被害人必須知悉: 恐嚇罪的成立,一個重要前提是被害人確實接收到這個惡害的通知,並且理解其內容 。至於通知的方式,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是口頭言語、書信文字、網路訊息、手機簡訊,甚至是透過特定舉動或暗示,乃至於透過第三人轉告,只要能讓被害人明確知悉惡害的內容即可 。
2. 知悉的程度: 被害人不僅要收到訊息,還必須理解到這是一個針對其個人法益的加害預告。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在私下場合(例如獨自在房間內)咒罵或揚言加害,而被害人毫不知情,那麼由於被害人並未因此心生畏懼,其安全感也未實際受到危害,恐嚇罪便難以成立 。因為恐嚇罪保護的是個人免於恐懼的狀態,若威脅未傳達至被害人,則此種心理狀態的侵害便無從發生。
(三) 法院如何判斷「惡害通知」的弦外之音?
在許多情況下,恐嚇的言語並非直白露骨,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惡害通知」時,會考量多方面因素,而不僅僅是字面意思。
1. 客觀標準——一般人的感受: 法院通常會採取客觀標準,判斷行為人的言詞或舉動,在當時的整體情境下,是否足以使一個具有通常理性與智識經驗的「一般人」感到害怕與不安 。雖然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感到恐懼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並非唯一標準。
2. 情境與上下文的重要性: 同一句話在不同的情境、語氣、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下,可能傳達出截然不同的意義。例如「你出門要小心一點」,若是夫妻間的關懷叮嚀,自然不是恐嚇;但若出自素有嫌隙的債主之口,且語帶威脅,則可能被解讀為具有加害生命、身體的暗示。法院會審酌言談發生的背景、雙方的關係、語氣聲調、先前是否有糾紛等,綜合判斷其真實意涵。例如,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我會讓你雞犬不寧」、「不要報警,報警是術仔(指沒有用、傻瓜的意思)」等語,依當時情境及一般社會客觀經驗判斷,足以使人感覺生命、身體、自由受到威脅,而構成惡害通知 。
3. 不限於直接言明: 「惡害通知」不以明示為限,間接的暗示方式,如果依社會通念足以使人理解其加害意涵,亦可構成 。法院會探究言詞背後所隱含的真正意思,而不僅僅是表面的文字遊戲。這種對整體意旨的把握,顯示了法律在適用上的細膩與彈性,也突顯了在個案中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的重要性,因為律師能協助分析這些複雜的脈絡因素。
(四) 結果——使人心生畏懼,危害安全
最後,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說,該惡害通知客觀上必須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從而危及其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如果被害人對於該通知毫不在意,甚至嗤之以鼻,認為對方只是虛張聲勢或開玩笑,並沒有因此感到害怕,那麼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就可能無法完全滿足。當然,這仍需依循前述的客觀標準,判斷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下是否會感到畏懼。
理解了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後,我們就能更清楚地解釋為何「揚言提告」通常不被視為恐嚇。
這是最核心的理由。揚言要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報警處理等,這些行為本質上都是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是尋求合法救濟的途徑 。法律設計這些程序的初衷,正是為了提供人民一個和平、理性的解決紛爭的框架。
因此,通知對方將要採取這些法律行動,其內容並非「惡害」,而是「合法權利的主張」或「循法律途徑解決之意」。即使這樣的通知可能讓對方感到壓力或不快,但其本質與刑法恐嚇罪所欲防制的「不法侵害」有所不同,因為這些都屬於合法權利的主張,並不是惡害。我國司法實務上亦有判例指出,若僅因債務關係,表示如不履行債務即將循法律途徑(訴訟)解決,此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這樣的法律見解,實質上是在維護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避免因擔心被控恐嚇而不敢主張自身權益,從而確保了司法體系的正常運作。
誠然,接到對方揚言提告的通知,例如可能面臨訴訟的訟累、敗訴的風險、財產被查封的壓力等,確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一般人聽到要上法院,難免會感到緊張、焦慮,擔心後續可能帶來的種種麻煩。
然而,這種因預期可能面臨合法程序所帶來的不利益,而產生的心理負擔或恐懼感,與刑法恐嚇罪所要處罰的那種,因預告將遭受「不法」侵害(如暴力、毀損等)而產生的恐懼,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法律所要禁止的,是以「不法手段」侵害他人安全感;若是循「合法途徑」主張權利,即使讓對方感到壓力,也不應被評價為刑法上的恐嚇行為。即使你因為這樣而新生畏懼…也不會成立恐嚇罪。
我國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務中,也一致地支持這樣的觀點。法院認為,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必須是行為人以「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才足以構成犯罪 。如果通知的內容,是關於行使正當、合法的權利,例如預告將提起訴訟,那麼即便他人因此心生畏懼,也不能成立恐嚇罪。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縱使行為人言談間夾雜不雅字眼(如「恁爸」),語氣高昂,態度不佳,但若其傳達的主要訊息是「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等,表達的是將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意思,則難以認定構成惡害通知 。這些判決都揭示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仔細剖析通知內容的「合法性」,以區分正當權利行使與不法恐嚇行為。這也提醒我們,在法律的框架下,清晰表達尋求法律解決的意圖,是受到保障的。
除了揚言提告之外,還有一些情況,雖然言語聽起來可能不友善,但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通常也不會構成恐嚇罪。
如前所述,「惡害」必須是人力所能支配或控制的。因此,如果言談內容涉及的是單純的詛咒、祈求鬼神降禍或預言因果報應等,由於這些事態的發生與否並非人力所能掌控,通常不被認為是刑法上的「惡害通知」。
例如,「詛咒下18層地獄」或「你這樣做會有報應的」,或是像「你會被雷公劈死」等語 ,這些內容多半與個人宗教信仰或民間習俗有關。法院認為,這類言論所指涉的後果,並非行為人能憑一己之力使其發生,因此,即使聽者感到不悅或不安,也不會成立恐嚇罪。這反映了刑法立足於現實世界,處理的是人為可控的侵害行為。
人在情緒激動或發生爭執時,有時會口不擇言,說出一些比較重的話。然而,並非所有刺耳的言詞都會構成恐嚇罪。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重視整體「文義脈絡」的觀察。
法官會去探究,行為人說出這些話的動機為何?當時的具體情境如何?雙方的關係與實力差距是否懸殊?事後雙方是否仍有正常互動?例如,有些案件中,被告雖然說出「我要殺你」等驚人字眼,但若其前後文均在表達要提告的意思,且整體情境顯示其主要目的是抒發不滿或強調循法律途徑解決的決心,法院可能會認為這尚屬情緒性用語,而非真正的惡害通知。
當然,這並不表示可以任意口出惡言。如果情緒性的言詞,在具體情境下,確實傳達了使一般人感到生命、身體等受威脅的實質內容,例如在臉書貼文「再封鎖我,就見一次打一次看我敢不敢」,這種明確指向特定暴力行為的言論,就可能跨越界線,構成恐嚇。關鍵仍在於,這些言詞是否傳達了「不法」且「人力可控制」的加害意圖,並使聽者合理地感到畏懼。Podcast節目總結的判斷標準——「你講的內容是不是合法或非法的,那再來就是是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在此便顯得格外重要。這也說明了為何在複雜情境下,需要專業法律人士協助判讀,以釐清言語的真正法律意涵。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以及如何應對相關情況的一些原則。
當我們聽到可能帶有威脅意味的言論時,可以用以下兩個「試金石」來初步判斷其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1. 威脅內容的「不法性」: 對方所預告的「加害」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如果是揚言要採取法律行動(如起訴、報警),這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通常不具不法性。但如果是威脅要施加暴力、毀損財物、散佈不實謠言等,這些行為本身即屬不法。
2. 威脅內容的「可實現性」: 對方所預告的「加害」行為,是否為其人力所能支配或控制實現的?如果是詛咒報應、鬼神之說,這便超出了人力可控的範圍。但如果是具體的暴力行動或侵害名譽、財產的行為,則通常是人力可實現的。
了解法律界線後,無論是自己打算向他人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或是自己收到了這樣的「通知」,都可以更從容地應對:
在任何感到困惑或不安的情況下,特別是當您不確定對方的言行是否已構成恐嚇,或者不清楚如何適當回應時,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都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與建議。
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讓大家對刑法恐嚇罪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惡害通知」的意涵,以及合法權利主張與不法恐嚇之間的界線,有助於我們在面對紛爭時,能更冷靜、理性地判斷情勢,保護自己,同時也避免因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
法律賦予我們主張權益的途徑,但也為人際互動劃定了應有的尊重與界限。善用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工具,同時也以法律作為自身言行的準繩,這正是「法律護身符」希望能帶給大家的平安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