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沉默不一定是中立。在法律眼中,長時間對他人侵害權利不表示反對,有時會被解讀為默認同意,進而失去事後主張的空間。 張倍齊律師以四個生活場景說明「及時異議」的重要性:第一,共有土地由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蓋房或耕作,其他人知情卻始終不反對,日後可能形成默示分管協議,要求拆除的機會大幅降低。第二,定期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付租、房東繼續收租而未要求搬離,租賃關係可能轉為不定期租賃,要收回房屋須另行終止。第三,越界建築若鄰地地主知情卻未即時提出異議,依法原則上不得事後要求對方拆除,只能請求支付補償金。第四,股東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法情形,必須當場表示異議,之後才能在期限內向法院訴請撤銷。 各種場景對「即時」的要求程度不同:會議異議須在當場提出;越界建築或土地占用則應在發現後盡快書面表態,拖越久越容易被認定為默認。發現權利受侵害,第一步是及早表示反對意思,不確定怎麼做,建議儘速諮詢律師。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逐字照錄原始文本。 --- 開場:「異議」是什麼意思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提出異議好過默認」。 「異議」就是那個「異」——異議的「異」,言字旁,意見的意思。很多人看過《逆轉裁判》這款法庭遊戲,裡面律師每次開庭遇到不合理的問題,就會大喊一聲「異議!」那是個反射動作,當場即時。你仔細回想,不管是遊戲還是真實法庭,異議都是當下馬上就要提出來的,而不是等回去想清楚再說。 這一集要講的就是:在哪些情形下,你如果沒有馬上提出異議,會讓你的權利喪失,或讓你事後沒辦法主張。 --- 例子一:共有土地的默示分管爭議 最常見的例子是「默示分管協議」的爭議。 什麼叫默示分管?直接講案例。鄉下常見的情形:老人家去世,留下一塊地,現在有四個兄弟——老大、老二、老三、老四,法律上是分別共有。但老人家沒有立遺囑指定每個人分到哪一塊。 結果呢,老大住鄉下,就自己蓋了一棟透天,蓋了神明廳。老二用另外一半種水果、種花草。老三老四住都市,從來沒回來、也沒出聲。 幾年後,那塊地因為宜蘭有高鐵要過去、要蓋捷運,忽然變值錢了。老三老四就來了:「你怎麼能自己在上面蓋房子?你有問過我嗎?」 老大說:「老爸死了十幾年,我從打地基、一樓蓋到三樓,你每次掃墓都看到,從來沒有反對過,也沒有提出異議,你們早就默認我可以這樣用這塊地了。」老二也說:「我種水果的時候你們也沒反對。」 雙方就這樣上法院。法官怎麼看?通常不會要求老大把整棟房子拆掉,再把土地還回給大家——那樣太不實際,裝潢也花了那麼多錢。比較常見的結果是:法官乾脆讓老大把那塊地買下來,找補給其他兄弟。 這個案子傳達的核心是:共有人如果對其中一人擅自使用土地的行為長期沉默,日後很可能被認定為默認,反對的空間就越來越小。 --- 例子二:定期租約到期後繼續收租 租賃契約常見問題:打一年的契約,到期了,大家懶得重新簽,房客就自動繼續付第 13 個月的租金,房東也默不作聲,每個月租金繼續進來。 有一天房東才想到:租約早就到期了!但這時房客主張:你都繼續收租,就代表同意繼續租。房東說:我們只有打一年的約,一年到了你就該搬。 法律上怎麼處理?當定期租約到期後,一方繼續付租、另一方繼續收租而沒有表示反對,這個定期租賃就有可能轉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不是無法終止,但要收回房子,房東就必須另外發出終止的意思表示,整個時程往後延,等於因為沒有即時異議、沒有要求對方搬走,讓這個租賃關係繼續成了既成事實。 --- 例子三:越界建築知情卻不即時反對 民法有規定:如果某甲蓋房子不小心越過了地界,踩到某乙的土地,而某乙知道這件事,卻沒有馬上提出異議——法律上,原則上某乙就不能事後要求某甲拆掉那個超過界線的部分。 為什麼?法律考量:如果某甲越界是無重大過失、不是故意的,而某乙知情卻拖了五年十年都沒有吭聲,等到土地變值錢了才說「你踩到我的地,把那個角落敲掉還給我」,這樣對某甲不公平。 但越界的人也不是毫無代價——雖然不用拆屋,卻要支付補償金,通常是按照買下或租下那塊超界土地的意思來計算。 教訓是:發現有人越界建築,要儘快、用書面(例如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不要拖。 --- 例子四:開會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如果你在股東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發現召集程序有問題(例如規定 10 天前通知,對方昨天才發通知今天就開會)或決議方法違法(規定要書面投票,卻用舉手表決)—— 你必須在當場立刻表示異議,而且表示異議之後,還要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訴請撤銷這個決議,才有效果。 如果你當下默不作聲,事後才要主張撤銷,原則上就不行了。 --- 各場景「即時」的標準不同 開會是最嚴格的:你必須當場,在會議進行中就提。 越界建築、土地分管這類場景,不是要求你在 10 分鐘內就表示,而是說一發現就要儘快處理——那幾天或一、兩個月內寄出存證信函,比拖了三年五年才反對強得多,拖越久就越容易被認為是默認。 --- 結語 很多人是為了顧全親情、不想破壞感情,在猶豫要不要出手,結果三年五年就過去了,等到才要反對,很多時候已經太晚。 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最好儘早提出異議。如果不確定怎麼做,建議趕快諮詢律師,讓律師評估用什麼方式保留反對的意思最合適。
發現土地被占用、租約已到期對方繼續住、鄰地越界建築,或開會程序有瑕疵——這些狀況共同的關鍵是:沉默越久,主張的空間越小。 不同的法律關係對「即時」的要求不同,建議在發現問題的第一時間,就讓張倍齊律師評估適合的反應方式,避免因為遲疑而讓本可以主張的權利一點一點地流失。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