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打官司
在法律實務中,不乏透過調解成功化解紛爭的案例。這些成功的調解不僅為當事人解決了眼前的困擾,更重要的是幫助他們卸下訴訟的重擔,盡快回歸正常生活。調解,作為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其價值在於提供一個訴訟以外的途徑,讓雙方有機會在相對平和的氛圍中尋求共識,達成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本文旨在深入淺出地解析調解的各個面向,從調解的重要性、常見時機,到事前的關鍵準備、談判桌上的策略運用,以及成功調解應有的心態,期能提供讀者一套實用且專業的調解指引。透過對調解程序的了解與掌握,當事人將更能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並朝著圓滿解決紛爭的目標邁進。
調解程序的核心價值在於其彈性與效率,能夠在許多情況下成為比傳統訴訟更為合適的解決方案。
(一) 減少訴訟紛擾,尋求雙方可接受的方案
訴訟程序往往曠日廢時,不僅耗費大量的金錢成本,更可能對當事人的心理造成長期的壓力與負擔。調解提供了一個機會,讓雙方可以避開這些繁瑣的程序,直接就爭議點進行溝通與協商。一個常見的現象是,調解成立的結果,未必是讓雙方都感到百分之百滿意,甚至可能是雙方都做出了一些讓步,覺得「不太滿意,但是可以接受」。然而,正是這種相互的妥協,使得糾紛得以和平落幕,避免了法庭上針鋒相對的對抗,以及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從長遠來看,這種結果往往比一方勝訴、一方敗訴的判決更能讓雙方真正放下爭議,繼續往前看。因此,即使結果不完美,調解仍不失為一個減少訟爭、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二) 律師在調解中扮演的角色
一般而言,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多半期望案件能夠圓滿落幕,協助當事人盡快解決糾紛,回歸平靜生活。因此,若情況允許,律師通常會積極促成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律師不僅能提供法律上的專業意見,協助當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更能運用談判技巧,在複雜的情勢中尋找突破口,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和解條件。這也破除了部分民眾對於律師只偏好訴訟的迷思,事實上,一位優秀的律師更懂得如何運用多元的紛爭解決機制,為客戶實現最佳利益。
調解並非僅限於特定階段,而是在糾紛發展的各個時期都可能出現。了解這些時機,有助於當事人把握和解的契機。
(一) 提起訴訟前的調解(例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在許多糾紛,例如鄰里衝突或小型車禍案件,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之前,當事人可以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類調解提供了一個相對便捷且費用低廉的平台,讓雙方可以在中立的調解委員協助下嘗試解決問題。若調解成功,便可免去後續訴訟的麻煩;若調解不成,仍可依法提起訴訟,權益不受影響。
(二)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法院安排或法官勸諭)
當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仍可能安排調解程序,或由承辦法官主動勸諭雙方進行調解。此時的調解通常在法院內由法官或法院指定的調解委員主持。對法院而言,透過調解解決案件有助於疏減訟源,提升司法效率;對當事人而言,則是在訴訟壓力下,另一個尋求和解的機會。
(三) 刑事案件中的調解(檢察官詢問意願)
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也可能在訊問後,徵詢告訴人與被告雙方是否有調解的意願。刑事案件中的調解,其結果對於案件後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1.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誹謗等),若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案件即可終結。
2.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公然侮辱,或更嚴重的犯罪),雖然調解成立無法直接使案件終結,但檢察官在考量是否起訴或如何處分時(例如給予緩起訴),以及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將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列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因此,即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成功仍可能為被告爭取到較有利的處置。
清楚了解調解可能發生的各個時點,能讓當事人更早意識到調解的選項,並在適當時機主動爭取或配合參與,從而增加和平解決紛爭的可能性。這也突顯了在不同法律階段,調解(以及熟悉調解程序的法律專業人士)所能發揮的關鍵作用。
調解的成功與否,往往取決於事前的準備是否充分。倉促上陣不僅難以達成預期目標,更可能錯失和解良機。
在參與調解之前,無論是請求方或被請求方,都應該對賠償金額或和解條件有一個初步的腹案。這看似基本的步驟,卻常為人所忽略。
(一) 避免臨場慌亂,明確自身立場
調解場合的氣氛可能多變,若事先沒有任何準備,臨場容易因對方態度、調解委員的提問或情勢的轉變而感到慌亂,無法清晰表達自己的立場與訴求。反之,若心中已有一個經過思考的數字或方案,就能在談判中保持冷靜,有條不紊地應對。
(二) 提升調解效率
調解的時間通常有限,參與者包括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有時甚至是法院的法官。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於自己要什麼、能接受什麼毫無頭緒,會導致調解會議無法有效進行,浪費所有人的寶貴時間。這種準備不足的狀態,也容易給對方及調解委員留下不夠重視或缺乏誠意的印象,對後續的協商氛圍產生負面影響。
(三) 若委任代理人,應明確授權範圍
若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而委任代理人(無論是否為律師)參與調解,更應在事前就賠償金額的底線或可接受的條件範圍,給予代理人明確的授權。實務上偶見代理人到場後表示「未獲授權任何數字」,僅能代為轉達訊息。這樣的代理人除了傳話,幾乎無法進行實質協商,大大降低了調解的效率,也可能讓對方質疑其出席的意義。缺乏準備或授權不足的參與,不僅影響個案的調解進程,更無形中增加了調解制度運作的負擔。
確定了心中要有「數」的重要性後,接下來的問題是:這個「數」應該如何設定才算合理?
(一) 參考法院判決先例作為主要基準
雖然調解強調雙方你情我願,達成共識即可,但這並不代表可以漫天開價。在設定調解金額時,一個非常重要且實際的參考基準,就是「法院若就此案進行判決,可能會判賠多少」。因為調解一旦不成,案件便可能進入訴訟程序,最終仍由法院依據相關證據及法律見解作出判決。因此,提出的調解金額最好能以法院的判決先例為基礎,再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例如證據強度、和解意願等)進行增減調整。
(二) 避免漫天開價,務實評估
提出一個與法院判決行情相去甚遠的天價,例如輕微的車禍擦傷卻要求數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不僅難以被對方接受,也可能讓調解委員覺得缺乏誠意,不願積極介入協調。這樣的開價方式,無助於促成和解,反而可能使談判陷入僵局,甚至讓原本有理的一方,因不合理的訴求而失去調解委員的同情與支持。務實評估自身損失,並參考司法實務的標準,才能提出一個具有建設性的調解方案。持續參考法院判例,不僅是為了個案的調解,長期而言,亦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法律評價標準的認知,使其在面對紛爭時能有更理性的判斷。
進入調解現場,除了事前的準備,談判桌上的應對與策略運用,更是影響調解結果的關鍵。
關於在調解談判中應由哪一方先提出具體的金額或條件,坊間談判書籍常有不同見解,這也常是當事人感到困惑的一點。
(一) 先開價的「定錨」作用
部分談判理論認為,先開價的一方可以產生「定錨效應」。亦即,率先提出的數字會在協商初期設定一個基準點,後續的討論與讓步,都可能圍繞著這個錨點進行。若希望爭取較高的金額,或主導談判方向,先開價或許是一種策略。
(二) 後開價的觀察與彈性
另一派觀點則建議,應等待對方先出價。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先了解對方的期望值與底線,避免自己因資訊不對稱而不慎開出過於「慷慨」或過於「保守」的條件。例如,若己方是付款方,擔心自己提出的金額高於對方預期;若己方是收款方,則擔心自己要求的金額遠低於對方願意支付的數額。
(三) 法院或調解實務中常見的引導方式
在實際的法院或區公所調解實務中,調解委員或法官通常會希望由原告(或聲請人,即請求方)先提出其訴求的金額。畢竟,是請求方主動發起程序,理應先表明其主張。然而,這並非絕對。有時原告可能堅持等被告先表態,此時,若被告有解決紛爭的誠意(尤其是在涉及刑事責任,希望能爭取告訴人諒解的情況下),也可能願意先提出一個方案。
事實上,過度糾結於誰先開價,意義可能不大。先開價或後開價各有其優劣,但真正影響調解成敗的,往往不是開價的順序,而是雙方是否有意願達成共識,以及提出的條件是否合理。與其為先後順序傷神,不如將精力放在準備一個有憑有據、合乎情理的方案上。特別是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調解中,被告方有時為了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可能會更傾向於主動提出賠償方案,這反映了刑事壓力下談判動態的微妙變化。
當雙方提出的金額或條件存在落差時(例如一方要求20萬元,另一方只願給付5萬元),如何有效縮小差距,便成為調解的重點。
(一) 釐清請求項目:有單據(如醫藥費、修繕費)與無單據(如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的處理
面對總金額的差距,首先應將請求的項目逐一拆解、釐清。通常可區分為「有單據」及「無單據」兩大類。
1.有單據項目:例如醫藥費收據、住院費用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或發票等。這些項目因為有客觀的書面證據支持,除非金額確實過於誇大不實,否則雙方較容易就此部分達成共識,或至少縮小爭議範圍。
2.無單據項目:例如精神慰撫金、因傷不能工作的損失(在未有明確薪資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能力減損等。這類項目因缺乏直接的單據證明,其金額的認定往往較為主觀,也更容易產生爭議。其中,如「勞動能力減損」,常需透過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鑑定,才能得出較為客觀的減損比例及對應的金額,這部分可能無法在當次調解中立即獲得共識。 將複雜的總額拆解為具體項目,有助於雙方聚焦討論,先就較無爭議或有客觀證據的部分尋求共識,逐步建立互信,再處理較具爭議性的部分。
(二) 逐項檢視合理性,對照判決行情
針對每一個請求項目,都應仔細檢視其合理性,並再次對照法院的判決行情。例如,修車費用是否包含了不必要的更換項目?要求的精神慰撫金,與類似傷勢在法院判例中的金額是否相符?這樣的逐項檢視,並非斤斤計較,而是展現出理性分析的態度,讓對方了解己方並非無理取鬧,而是有所本。這種做法將談判從單純的金額拉鋸,轉化為基於事實與法律的理性對話,更有助於釐清爭點,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此過程亦能讓雙方更清楚地認識到,若案件進入訴訟,法院將如何審酌各項請求,從而更務實地評估調解方案。
(三) 善用調解委員的居中協調
在逐項檢視與討論的過程中,若能條理分明地向調解委員說明己方的理由,以及對方請求中不合理之處,將有助於調解委員了解雙方的癥結點。中立的調解委員在充分理解案情後,較能有效地居中協調,勸諭雙方各退一步,或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調解的本質是妥協,因此適時的退讓往往是必要的。然而,如何退讓才能既展現誠意,又不至於損及自身重大利益,是一門藝術。
(一) 「總額」與「細項」的平衡:既要看整體,也要細究內容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最終關心的往往是「總金額」。然而,在達成總金額共識的過程中,對於「細項」的討論與調整,卻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如同「朝三暮四」或「朝四暮三」的寓言故事所啟示的,雖然猴子最終得到的果實總數可能相同,但不同的分配方式會影響其感受與接受度。在調解中,當事人並非寓言中的猴子,不會輕易被表面的數字遊戲所迷惑,但透過對細項的合理調整與說明,可以讓對方感受到己方的誠意與彈性,進而提高對整體方案的接受度。重要的是,不要將調解桌當成菜市場喊價,而是要透過有條理的分析來進行協商。
(二) 為何要逐項討論而非僅喊總價(避免淪為市場喊價,展現理性分析)
若雙方僅是針對總金額進行討價還價(例如一方喊30萬,另一方喊50萬,最後折衷40萬),而缺乏對細項內容的檢視與討論,調解過程容易顯得草率,也難以讓雙方真正信服。反之,透過逐項檢視,例如指出對方修車費單據中的不合理之處,或說明己方提出的精神慰撫金符合法院過往案例,能讓談判更具焦,也更能展現己方是經過理性分析後提出的方案。這樣的互動如同打乒乓球,一來一往,有助於釐清彼此的考量,逐步縮小差距,而不是雙方都板著臉孔,僅在數字上僵持不下。
(三) 如何應對對方「獅子大開口」或顯無誠意的情況
當面臨對方提出顯不合理的「獅子大開口」要求,或在協商過程中感受到對方毫無誠意時,首先應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的回應。有效的策略是,堅持以法院判決先例及客觀事實為基礎,逐項指出對方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並說明其與市場行情或法律常規的差距。例如,可以明確告知對方:「您提出的精神慰撫金數額,參照過往類似案件的法院判決,可能偏高。」或「關於這筆修繕費用,我們希望能看到更詳細的估價明細,以確認其必要性。」
如果對方在合理的解釋和數據面前,依然固執己見,不願做出任何調整,這可能意味著對方並無真心解決問題的意願,或者對調解的認知有所偏差。在這種情況下,有時調解確實難以成立。重要的是,透過理性的溝通,即使調解不成,也能讓調解委員或之後審理案件的法官了解,破局的責任並不在己方。
調解的內容有時不僅止於金錢賠償,還可能涉及道歉、刊登澄清聲明等非金錢方面的請求。
(一) 要求的具體性與實際執行難度
若希望對方道歉,應思考要求的道歉方式(例如口頭或書面)、場合(例如在調解委員面前,或公開場合)、甚至道歉的內容。要求越具體,看似越容易執行,但也可能因為細節過多,反而增加對方同意的難度或履行的困難度。例如,要求對方在特定報章刊登道歉啟事,除了費用問題,對方是否願意,以及啟事的確切措辭,都可能成為新的爭議點。
(二) 評估對方意願與可行性,預備替代方案
在提出非金錢請求時,務必評估對方同意的可能性以及實際執行的可行性。例如,道歉這件事,若非出於真心誠意,而僅是在壓力下的表面作為,其意義可能不大。有時,一份言不由衷的道歉書,反而可能讓受害者感到二次傷害。因此,需要思考,如果對方不願意或無法滿足這些非金錢請求,是否有替代方案?例如,是否願意以略高的金錢賠償,來取代道歉的要求?
實務觀察顯示,多數當事人在衡量各種因素後,仍會將合理的金錢賠償視為較為重要且實際的目標。因此,在堅持非金錢訴求的同時,也應理性評估其對整體和解的影響,並預備好彈性的應對方案,避免因過於執著特定形式而錯失達成和解的機會。思考非金錢請求的真正價值,有助於當事人做出更符合自身長遠利益的決策,選擇那些更具法律保障且不易產生後續履約爭議的條件。
除了策略與技巧,參與調解的心態也至關重要。正確的心態有助於營造良好的協商氛圍,提高調解成功的機率。
調解的基礎在於「雙方情願」。這意味著,除非雙方都有意願透過協商解決紛爭,並願意在某些方面做出讓步,否則調解不可能成立。如果一方或雙方抱持著寸土不讓、堅持己見的態度,那麼調解程序往往只是徒耗時間。因此,進入調解室前,應有心理準備,這是一個需要相互妥協的過程。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時刻將調解方案與「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可能面臨的結果」進行比較。訴訟不僅有金錢上的花費(律師費、裁判費等),還有時間成本、精神壓力,以及最終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理性評估這些機會成本與風險,有助於更客觀地看待調解桌上的條件,判斷是否值得為了堅持某些差異而放棄和解的機會,轉而承受訴訟的種種負擔。
抱持誠意參與調解,是促成和解的關鍵。所謂誠意,並非一味退讓,而是願意坦誠溝通,清晰表達自己的訴求與理由,同時也耐心聆聽對方的想法與困難。在堅持自身合理權益的同時,也應嘗試理解對方的立場,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調解的目標不必然是追求「贏者全拿」的「雙贏」(Win-Win),更現實的目標往往是達成一個「雙方雖不完美但可接受」的方案。這種建設性的對話,不僅有助於解決眼前的紛爭,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鄰里或商業夥伴間的糾紛),甚至有助於修復受損的關係,這是法庭判決難以達成的效果。
調解作為一種重要的紛爭解決機制,其成功仰賴多方面的因素。從事前的充分準備,包括釐清自身訴求、設定合理的調解金額(並以法院判決先例為重要參考),到調解桌上的談判智慧,例如有條理地逐項討論、適時做出合理的退讓,乃至於處理金錢以外的請求時的務實考量,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
更根本的是,參與調解應抱持正確的心態:理解調解乃雙方情願的過程,理性評估訴訟的成本與風險,並以最大的誠意進行溝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誠如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共同期盼:「希望大家都能夠順利,盡快身上的官司都能夠透過調解解決,這是最好的。」
透過本文的解析,期望讀者能對調解有更深入的認識。若面臨法律紛爭,不妨將調解視為一個積極的選項。當然,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若情勢複雜或涉及重大利益,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共同擬定調解策略,將更能保障自身權益,有效化解紛爭,早日回歸安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