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51|被害人是法庭上的局外人嗎?: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很多人走進刑事法庭,才發現整場開庭主要是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之間的攻防;告訴人坐在旁邊聽了一兩個小時,最後只有短短一兩分鐘補充陳述的機會,內心有百句話想說,法官卻催促「請講重點」。這種感受並非錯覺,而是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結果。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說明:刑事案件的本質是國家透過檢察官追訴犯罪,而非被害人主導的紛爭解決程序。被害人在法律上的身份是「告訴人」,並非如民事原告般的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告訴人沒有詰問權,無法直接詢問證人,也無法主動要求法院調查特定證據,只能請求檢察官代為進行。 儘管如此,告訴人仍有幾項重要權利,包括:決定是否提告與撤告、委任告訴代理人、在偵查及審判中陳述意見、不起訴時申請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以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張倍齊律師建議被害人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並在訴訟過程中照顧好自身身心狀態,了解程序設計以降低每次開庭的衝擊感。

本集重點

  • 刑事訴訟的主角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與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在法律上不是正式的訴訟當事人。
  • 九成多以上刑事案件由檢察官負責追訴;被害人不是自己「告被告」,而是透過提告請求國家追訴。
  • 告訴人在法庭上的發言機會有限:通常在最後階段才有補充陳述的機會,且時間短暫。
  • 告訴人沒有詰問權,無法直接詢問證人或被告,只能請求檢察官代為詢問,但檢察官有主導權,不一定照告訴人的意思問。
  • 告訴人的具體法律權利包括:提告與撤告(節目口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告)、委任告訴代理人、陳述意見、聲請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附帶民事訴訟通常在刑事判決有罪後移送民事庭,實務上常需等待刑事程序一至兩年後才開始審理。
  • 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的主要價值:掌握發言時機、撰寫書狀協助檢察官、評估和解時機與金額、使法庭節奏較為和緩。
  • 訴訟期間照顧自身身心是重要的一環,了解程序限制有助於調整心理預期。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告訴人(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提告的法律身份,不等同於民事原告,在刑事程序中非正式訴訟當事人。
  • 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得委任律師代為出庭陳述意見。
  • 撤告時限:節目口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告。
  • 交互詰問(詰問權):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均有詰問權,告訴人無詰問權,僅能請求檢察官代為詢問。
  •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被告被判有罪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可移由民事庭審理。
  • 聲請再議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檢察官不起訴時,告訴人的救濟途徑。(節目口述,2023 年修法後新制,可參照相關文章)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案件相關書面資料:告訴狀副本、開庭通知、歷次筆錄影本
  • 與案情相關的證據清單(文字、照片、影片、通訊紀錄等),並記錄每件證據的保存位置
  • 想要請求調查的證人姓名與可聯繫方式
  • 對被告行為的時間序說明(何時、何地、發生什麼事),以書面整理清楚
  • 附帶民事求償的損害項目與金額估算(若有)
  • 若考慮委任律師:整理上述資料後,諮詢前備妥案件基本資訊,以節省諮詢時間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刪除重複贅語並校正 ASR 錯字。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我們要講的主題是:被害人是法庭上的局外人嗎? 大家想到法庭,腦海中浮現的是哪一種?美劇或美國電影裡那種雙方交互詰問、滔滔雄辯的法庭?還是日劇裡王牌大律師那種有點搞笑但又有啟發的場景?不管是哪種,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大概是律師、檢察官、法官,甚至被告——比較少有人會第一個想到被害人。 在台灣的刑事法庭,其實也有一點這樣的狀況。 刑事訴訟的主角是誰? 在刑事案件裡,九成多以上的案子都是由檢察官來進行追訴。這個觀念很重要,因為它解釋了為什麼被害人在法庭上常常覺得自己被晾在一旁——在刑事案件的設計上,檢察官才是主角,被害人只是輔助的角色。甚至有人會覺得,被害人在檢察官旁邊就像拉拉隊一樣。這樣說當然有點誇張,但在我們的刑事訴訟裡,被害人其實都不算是正式的訴訟當事人。他的身份精確來講是「告訴人」。 告訴人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 第一,有權提出告訴。這雖然聽起來理所當然,但也代表你可以決定要不要提告。根據節目中的說明,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可以撤告的,這是一個影響案件存續與否的重大權利。 第二,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也就是請律師幫你出庭、代表你發表意見。 第三,在偵查階段(地檢署)可以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在審判階段也有機會做補充陳述。 第四,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可以申請再議,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第五,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這些權利聽起來不少,但本質上,除了附帶民事訴訟,其他都是輔助性質——被害人無法主導刑事程序,只能請求國家追訴犯罪。 在法庭上實際的感受是什麼? 在刑事開庭時,法官通常先問檢察官起訴要旨,再問被告及辯護人的答辯,然後整理爭點、提示卷證——這些都進行完了,快開完庭的最後階段,才會問告訴人有沒有要補充的。你在那裡坐了一兩個小時,聽檢察官論告、聽辯護律師答辯,心裡有一百句話想說,輪到你的時候法官給你一兩分鐘,叫你「請講重點」。 更讓人委屈的是:在法庭上,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可以詢問證人,這叫交互詰問。但被害人沒有詰問權。你最想問被告「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也只能請檢察官代你問,而檢察官要問什麼、怎麼問,是由檢察官來主導,不是由告訴人決定。 另外,附帶民事訴訟在實務上通常要等刑事庭審理完、被告被判有罪後,才移給民事庭繼續審理,往往要等一兩年才開始。 那被害人到底該怎麼辦? 雖然告訴人在刑事程序中的主導空間有限,但還是有事情可以做。 第一,建議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在法庭上,律師比較清楚在什麼時機發言,在被告或辯護律師狡辯時,可以撰寫書狀協助你「幫檢察官助攻」——不是自己攻,是讓檢察官有更多有利事證可以提出。也可以提醒檢察官注意卷宗中的哪幾頁。律師也能協助評估什麼情況下應該和解、什麼情況下不應該和解,以及和解金額如何開條件、如何談判。 一般民眾對刑事程序不熟,不知道在什麼時機發言、在什麼時機談和解比較有利,這些都是律師的看家本領。 第二,照顧好自己的身心。訴訟很多時候快不了,刑事程序本來就要保障被告的程序權利,所以會有很多機會讓被告表達意見、申請調查證據。相對之下,被害人可能會覺得「法律都在保護壞人」。如果對程序設計有基本了解,至少知道接下來要做什麼、什麼時機說什麼話,情緒上就比較不容易在每次開庭後感到錯愕或崩潰。 那這一集法律護身符就講到這裡,也祝大家新春愉快、萬事大吉。

本集提醒

被害人走進刑事法庭,常常有「說不上話」的挫折感。這不是你的問題,而是刑事程序本來就是以檢察官追訴犯罪為核心設計。了解自己在程序中的真實角色與權利範圍,是讓自己在這段漫長旅程中不至於崩潰的第一步。 如果你正在經歷刑事案件,想了解如何在程序中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不論是評估是否委任告訴代理人、如何撰寫陳述意見書狀,或者評估和解時機,張倍齊律師都可以協助你在制度框架內找到最有利的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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