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三級三審」是台灣司法制度的核心架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各有明確分工。然而,許多人誤以為任何案件都能歷經三次完整審理,實際上並非如此。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說明,現行法律對能否上訴第三審設有具體限制。民事訴訟方面,單純財產權糾紛(如契約、車禍求償、勞資薪資爭議)若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新台幣 150 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方面,刑度較輕的罪名(節目口述: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以及部分財產犯罪,同樣不能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集也說明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在司法體系中的重要功能——統一法律見解,而非重新調查個案事實——以及刑事「定讞」與民事「確定」、刑事「撤銷原判發回」與民事「廢棄發回」等法律用語的實務差異與語源背景。本集為上集,下集將繼續說明其他限制與結論。
以下為節目內容精華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並整理為通順可讀版。非完整逐字稿。 --- 大家常聽到「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即使不是法律系的人,也大概知道台灣的司法制度是三級三審。但這個說法很容易讓人誤會,以為每個案件都能經過三次審理,或者第一次、第二次輸了,還有第三次補救機會。 今天這集要告訴大家的是:很多案件根本沒辦法上訴到第三審。即使規定上可以,也因為種種限制讓第三審的門檻非常高,甚至根本進不去。 民事訴訟的限制 民事訴訟中,不能上訴第三審的類型相當多。最常見的限制是金額:如果屬於單純的財產權訴訟——像是契約糾紛、車禍求償、室內設計糾紛、勞資薪資糾紛,只要金額沒有超過新台幣 150 萬元,就不能上訴到第三審。 這個設計有它的邏輯:不讓每個案子都打到最高法院,是為了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讓最高法院能集中處理真正複雜的疑難案件。當然,金額小不代表法律爭議不多,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以常見糾紛來說,很多一般車禍(沒有死亡或重大傷殘),住院費、看護費的求償金額往往在 150 萬以內;一般勞資薪資爭議,積欠的月薪或加班費通常也不到這個門檻。這些案件,在二審判決後就走到頭了。 反過來說,如果是離婚這類非財產訴訟,就不受金額限制,仍然可以上訴第三審。 刑事訴訟的限制 刑事案件同樣有限制。節目口述: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能提起第三審上訴。 很多白領常碰到的財產犯罪——背信罪、侵占罪這類——屬於相對較輕的罪,可能落在這個限制之內,反而無法打到三審。重大犯罪如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才能上訴第三審。 限制背後的理由和民事訴訟一樣:讓第三審集中在真正複雜、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的案件。 第三審的定位:法律審,不是事實審 最高法院在司法體系中好比金字塔頂端,它的核心功能是統一解釋法令,而不是重新調查所有個案事實。一審案件量最多,上訴到二審減少,二審再到三審又再減少——這是制度設計的結果,不是偶然。 一審的管轄範圍是所在縣市的案件;二審的管轄範圍更大(例如台灣高等法院高本院管轄台北、新北、宜蘭、桃園、新竹、基隆等地上訴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就是全國性的案件。 定讞與確定、撤銷與廢棄 刑事案件終結,我們習慣說「定讞」;民事案件終結,則說「確定」。兩個用語來源不同——「讞」字在古籍中有議罪、討論罪行的意涵,所以刑事才用「定讞」;民事沒有定罪的概念,所以用「確定」。 不過節目也提到,也有法學前輩指出,這種說法未必完全正確:若刑事最後是無罪,其實應該講「無罪確定」,而不是「無罪定讞」。這是法律圈沿用已久的習慣用語,未必嚴格統一。 同樣地,三審法院把案件發回二審重審:刑事叫「撤銷原判發回」,民事叫「廢棄發回」。兩個說法意思相同,只是訴訟法的傳統用語不同。
一審或二審輸了,不見得代表還有三審機會——案件類型、金額、罪名,每一關都可能擋住你繼續上訴的路。如果你正面對訴訟結果,想確認自己是否還有後續救濟途徑,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評估案件的上訴空間與實際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