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0|房仲說「保證獲利」可以相信嗎?: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以一件起源於桃園、歷經三審的房仲糾紛案件為主軸。一對夫婦透過仲介買了一戶將近三千萬的房子,事後想解約,仲介為了留住客戶,主動提出由自己幫忙轉售,並與買方夫婦簽訂書面約定:賣掉後扣除成本、利息、稅費,保證獲利不低於 100 萬元;若未達標,仲介負責補足差額。 然而房子最終拖了將近五年才賣掉,出售價格不但讓夫婦未能獲利 100 萬,連本金都沒能回收,算一算虧損超過 600 萬元。夫婦持約定書提告,法院認定這份保證補足差額的約定是有效的契約義務,仲介必須照約履行。仲介試圖以民法第 252 條主張違約金酌減,法院明確指出:此處的約定性質上並非違約金,而是保證義務未成就後所發動的契約責任,不適用違約金酌減規定,金額不得打折。 張倍齊律師從這個案例提煉出兩個核心提醒:一、口頭的保證獲利在法律上幾乎沒有拘束力,必須白紙黑字寫入契約才有效;二、一旦明確寫入「補足差額」約定,法院可能認定這不是違約金,無法酌減,業者須承擔全額風險。

本集重點

  • 口頭的「保證獲利」話術,若未寫入契約,在法律上通常只是廣告詞,不具強制拘束力。
  • 民法上的保證契約,指的是針對特定債務人的債務,由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與業務話術中的「保證獲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本案的關鍵在於仲介主動要求簽訂書面約定,明確載明「保證獲利不低於 100 萬元、未達標由仲介補足差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 仲介提出的違約金酌減抗辯(民法第 252 條)遭法院駁回;法院認定補足差額的性質不是違約金,而是保證義務未發生後的契約責任,不適用酌減規定。
  • 對買方而言:若對方口頭承諾保證獲利,要求寫進契約,並載明未達標時如何賠償、賠多少、誰來補。
  • 對房仲或代銷業者而言:話不要說太滿;若確實簽訂「保證補足差額」的書面約定,就必須承擔全額風險,不要指望日後申請酌減。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當初與仲介簽訂的書面約定書或合約(含簽名蓋章頁)
  • 房屋買賣契約書
  • 實際出售的成交價格資料(對帳單、過戶資料)
  • 成本、利息、稅費的計算明細(存款紀錄、稅單等)
  • 與仲介之間的 LINE、Email 或簡訊往來記錄
  • 房屋委售期間的相關文件
  • 審視書面承諾的措辭是否構成具體的「補足差額」義務
  • 評估未達標時的最大賠償風險是否在可承受範圍
  • 諮詢律師確認該約定是否可能被法院認定不適用違約金酌減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節目內容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不代表原始逐字稿全文。 --- 案件背景 一對夫婦透過仲介買了一戶桃園的房子,價格將近三千萬。交屋後夫婦覺得房子跟當初想像的不一樣,想要解約。仲介聽到買方想解約,擔心仲介費出問題,就跟這對夫婦說:「不要解約,解約損失更大。不然這樣,你們把房子交給我來幫你賣,我保證你們不但不會虧損,還可以賣到好價錢,扣掉成本之後讓你們轉手獲利,何必解約?」 這對夫婦聽了心動,決定不解約。但他們特別謹慎,要求把這件事白紙黑字寫成合約,仲介簽名蓋章。合約明確記載:「賣掉之後,扣除購屋成本、利息、稅費,保證獲利不低於 100 萬元。如果這對夫妻賺不到 100 萬,仲介要連帶補足差額。」 案件結果 然而,這間房子最終拖了將近五年才賣掉,賣出的價格讓夫婦不但沒有賺到 100 萬,連本金都沒有回來,算下來損失超過 600 萬。夫婦依照約定書提告。法院最後判決:這份保證獲利補足差額的約定是有效的契約義務,仲介必須補足夫婦的損失,而且金額不能打折。 關鍵法律爭議:口頭保證 vs 書面保證的差別 張倍齊律師說,在日常生活中,業務人員掛在嘴邊的「保證獲利」「保證看漲」「買這支股票保證賺」,大部分根本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口頭承諾:第一,通常沒有錄音;第二,就算有錄音,內容也很模糊——保證獲利多少?從哪個時間點算?要不要扣稅?沒達標怎麼辦?誰來補?全都說不清楚。 而且,這種話術上的「保證」,跟民法上的「保證契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保證契約,是針對一筆特定的借款或債務,保證人承諾:如果債務人還不出來,由保證人代為清償。一般人常說「人呆才去當保證人」,指的就是這種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關鍵轉折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仲介把「保證獲利 100 萬元、未達標由仲介補足差額」的條件,明確寫進書面合約。這就不再是廣告詞,而是具體的契約義務。房子賣了,賣虧了,仲介就必須照約補足。 違約金酌減的抗辯為何失敗 仲介在訴訟中主張依照民法第 252 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因為違約金過高。張倍齊律師解釋:民法第 252 條確實有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酌減到相當數額。但本案法院說「不行」——因為這份補足差額的約定,性質上根本不是違約金。 違約金的意思是:我答應你要做某件事,結果我沒做到,所以我要付違約金。但在本案,並不是仲介哪件事沒做到,而是他的「保證」沒有實現。既然保證沒有實現,就是契約所約定的義務自動發動,仲介要補足差額。這個性質比較接近一種保證義務,而非違約金。法官也認為這不是違約金,就算法官想幫仲介減,法律上也沒有依據。 給大家的兩個提醒 第一:生活中聽到有人把「保證」掛在嘴邊,要小心。很多事情很難真正保證,凡是講太滿的,通常都要打折扣。 第二:如果對方真的願意保證,就把條件寫進去——幾年後沒賣掉怎麼辦、賣掉後沒獲利要賠多少、由誰來補——這對你才有保障。 對房仲或代銷業者也要提醒:話不要說太滿。如果真的把「保證補足差額」寫進去,就必須承擔全額風險,不要以為到時候可以請法院酌減,法院未必會這樣認定。 下一集將繼續用同一個案例做其他延伸。

本集提醒

買房是人生的重大決定,一旦遭遇房仲話術失真或保證跳票,事後追討往往曠日廢時。張倍齊律師提醒:不論對方說得多保證,沒有白紙黑字、沒有明確的補救條件,都只是廣告詞。如果您正在評估是否委託仲介轉售,或已遭遇類似的「保證獲利」糾紛,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協助您釐清契約義務的效力與救濟路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