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越高越好嗎?律師教你破解契約陷阱,看懂法院如何酌減違約金

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違約金越高,保障就越大嗎?——打破常見迷思

  契約中的「違約金」:為何如此常見?

(一) 違約金的意義與目的

  在日常經濟活動與法律關係中,「契約」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而「違約金」則是契約中極為常見的一項條款。所謂違約金,是指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預先約定當一方未能履行契約義務(即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額。此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有二:其一,對於潛在的違約方而言,違約金的存在形成一種心理壓力,具有嚇阻其輕易違約的作用,促使其審慎履約。其二,對於守約方而言,一旦對方違約,違約金條款簡化了損害賠償的計算與請求程序;守約方無須再耗費時間與精力去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可以直接依照約定請求支付違約金,從而快速填補因對方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 生活中無所不在的違約金:從手機綁約到租屋

  事實上,違約金條款早已滲透到我們生活的各個角落。例如,民眾到電信公司申辦手機門號,常會遇到綁約兩年或三年的方案,合約中通常會載明,若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這便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又或者,在房屋租賃市場,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契約內也常約定,如果房客提前搬遷,未住滿約定期限,則需支付相當於一個月或數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或是在租賃物(如房東提供的家具、電器)遭受毀損時,亦可能觸發違約金條款。這些生活化的例子,都顯示了違約金在現代契約社會的普遍性。

(三) 普遍的誤解:金額越高,嚇阻力越強?

  由於違約金具有前述的嚇阻與簡化賠償功能,許多人在簽訂契約時,特別是處於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的一方,往往會陷入一種迷思:認為違約金的金額訂得越高,對方的違約成本就越大,嚇阻效果就會越強,自身權益的保障也就越周全。例如,房東可能會想,如果約定房客毀損家具需賠償天價違約金,房客自然會小心翼翼。這樣的想法看似合乎邏輯——畢竟,誰不怕支付高額的罰款呢?然而,法律的運作並非如此單純。事實上,違約金並非可以漫天開價,其金額的約定仍受到法律的檢視與限制。過高的違約金,未必能如預期般發揮效用,反而可能在日後引發爭議。

  值得深思的是,許多包含違約金條款的契約,尤其是在消費性契約或定型化契約中(如前述的手機合約或標準租賃合約),條款內容往往是由較具經濟優勢或資訊優勢的一方(如電信業者、企業經營者、房東)單方面擬定,消費者或相對弱勢的一方通常僅有接受或拒絕的選項,缺乏實質的協商空間 。在這種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若任由強勢方訂定不合理的過高違約金,顯然有失公平。這也正是為何法律需要介入,提供一個平衡機制的原因。

貳、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法院的「照妖鏡」— 民法第252條

一、 法律的平衡機制:為何法院可以酌減違約金?

(一) 民法第252條的明文規定

  針對前述違約金可能約定過高的情況,我國民法設有明確的調整機制。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條法律賦予了法院一項重要的權力:當事人之間雖然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如果法院認為該約定金額「過高」,則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其裁量減少到一個「相當」的數額。

(二) 立法目的:追求實質公平,避免懲罰過當

  民法第252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追求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避免因違約金約定過苛,導致一方藉此獲得不當利益,而另一方則遭受與其違約情節不成比例的過重處罰。正如前述生活案例中,若房客僅僅是輕微損壞了房東提供的一張價值數百元或數千元的桌子的一角,卻被要求支付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違約金,這樣的結果顯然與一般人的法感情相悖,也失去了契約應有的平衡。

  此規定的核心精神,是希望違約金主要發揮填補損害的功能,而非成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純粹懲罰或報復的工具。尤其在許多交易情境下,簽約的一方可能因為急需(例如急著租房)、資訊不對等,或是在「公司規定就是如此,要不要隨便你」的壓力下,不得不接受看似不盡合理的違約金條款。法律設立此一規定,便是為了在這種情況下,提供一個事後救濟的管道,避免契約自由原則被濫用,進而損及經濟上或議價能力上相對弱勢一方的權益 。

(三) 法院酌減的權限:只能調降,不能增加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的權限是「酌減」,也就是說,法院只能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往下調整,而不能反過來認為約定金額過低,主動為當事人增加違約金的數額。例如,若雙方約定違約金為100元,即使法院認為依照實際損害,1000元才合理,法院也不能主動將違約金提高到1000元。此條文的設計初衷,即帶有保護色彩,旨在防止違約金的處罰脫離現實、漫無邊際,而非賦予法院全面改寫當事人契約內容的權力。

二、 法院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酌減的考量因素

  民法第252條雖然規定法院可以將過高的違約金減至「相當之數額」,但何謂「過高」?何謂「相當」?法律條文本身並未提供具體的數字標準或固定公式。這意味著,法院在個案中擁有裁量權,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來判斷。以下為法院在實務上常見的考量因素:

1. 實際損害

  此為法院酌減違約金時最核心的考量點。法院會審視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對守約方(債權人)實際造成的損失有多大。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遠遠超過守約方所能證明的實際損害,法院通常會認為有酌減的必要。例如,租賃契約中,若房客提前解約,房東的實際損失可能包括重新招租期間的租金收入損失、刊登招租廣告的費用等。若違約金遠高於這些可計算的損失,便可能被認定為過高。

2. 違約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法院會評估違約行為本身的性質及其對契約履行的影響程度。例如,是屬於根本性的違約(如完全不履行契約主要義務),還是輕微的、附隨義務的違反(如延遲幾天交貨但未造成重大影響)?是惡意違約,還是因過失所致?一般而言,對於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約行為,法院較傾向於酌減高額的違約金。

3. 違約方的過失程度

  違約行為是否出於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甚至是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疫情等非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所導致,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若違約是因不可抗力或可原諒的輕微過失造成,法院在酌減違約金時可能會給予更多的考量空間。

參、簽訂與履行合約時,關於違約金的實用建議

  理解了違約金的法律規定與法院的裁判考量後,無論是作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一方,還是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一方,在簽訂與履行合約的過程中,都應更加審慎。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一、 對於「要求」或「約定」違約金的一方(例如房東、企業、賣方):

(一) 合理設定金額,避免過猶不及

  首先應謹記:「違約金並非訂得越高越好。」一個與潛在損失不成比例的天價違約金,不僅可能在訴訟中被法院大幅酌減,甚至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影響契約其他條款的觀感。在設定違約金數額時,應盡可能參酌交易的性質、標的物的價值、自身可能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範圍(例如,若出租房屋,可預估空置期的租金損失、重新招租的廣告費等),並參考相關行業的慣例。一個基於合理估算的違約金數額,更有可能在發生爭議時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 思考違約金的「性質」:要賠償還是要懲罰?

  在擬定條款時,應仔細思考希望此違約金達到何種法律效果。如果主要目的是簡化損害的證明與求償,那麼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可能已足夠。但如果更側重於嚇阻對方違約,並希望在對方違約時,除了拿到一筆懲罰金外,還能就實際損失另行求償,則應明確將其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輔以相應的文字表述。

(三) 不要僅依賴違約金:多管齊下的風險控管

  違約金固然是一種履約保障的手段,但不應是唯一的手段。特別是在交易金額較大或風險較高的情況下,應考慮採取其他配套的風險控管措施。例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保證人、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擔保物權,或者收取合理的履約保證金(需注意其性質是否會被認定為違約金而適用酌減規定)。多管齊下的保障,通常比單純依賴高額違約金更為穩妥,這也是一種務實的風險管理思維。

(四) 具體說明違約金計算標準

  如果可能,在契約中具體列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而非僅約定一個固定總額,有時更能增加其合理性。例如,約定「若延遲交貨,每延遲一日,按契約總價款的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最高不超過契約總價款的百分之十」。這種有明確計算基礎且設有上限的約定方式,相較於一個突兀的巨額數字,更容易被認為是雙方經考量後的結果。

二、 對於「同意」或「被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一方(例如房客、消費者、買方):

(一) 簽約前睜大眼:審慎評估條款的合理性

  在簽署任何含有違約金條款的契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並充分理解相關條文的內容。不要因為條文繁瑣或對方催促就草率簽名。應特別注意違約金的觸發條件、金額高低、計算方式等。問問自己:「在何種情況下我會構成違約?屆時需要支付多少錢?這個金額合理嗎?」

(二) 勇敢協商:嘗試修改不合理條款

  如果認為違約金條款的約定過於嚴苛或金額不合理,應嘗試向對方提出修改意見或進行協商。雖然在許多定型化契約中,協商空間可能有限,但表達自己的疑慮並嘗試爭取更公平的條件,總比默默接受要好。有時,對方可能願意在某些方面作出讓步。

(三) 保留證據:記錄協商過程與不利因素

  如果在協商過程中,對方明確拒絕修改不合理的條款,或者您是在資訊不對等、時間壓力等不利情況下被迫簽約,可以考慮以書面(如電子郵件、訊息記錄)方式記錄下協商的過程或當時的情境。這些記錄雖然不一定能直接推翻契約條款的效力,但在日後若因違約金過高而產生訴訟時,或可作為向法院主張酌減違約金時,證明雙方議價能力不對等等因素的間接參考。

(四) 若不幸違約且被求償:積極主張法院酌減

  如果不幸發生違約,且對方依約請求支付的違約金確實遠高於其所受損害或顯不合理時,切記民法第252條賦予的權利。應主動向法院提出酌減違約金的請求,並準備相關證據(如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違約金的證明、自身違約情節輕微、對方亦有過失等),以說服法院將違約金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是一條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綜合來看,無論是擬約方還是履約方,對違約金條款的正確理解與妥善應對,都是契約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律知識的運用,不僅在於事後的糾紛解決,更在於事前的風險預防。透過合理的條款設計、審慎的契約審閱以及積極的權利主張,可以有效降低因違約金所引發的法律風險,確保交易的公平與順暢。

肆、結論:違約金是把雙面刃,善用方能發揮真價值

一、 重申核心觀點:違約金並非越高越好

  總結而言,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目的在於敦促契約雙方誠信履約,並在一方違約時,為守約方提供相對便捷的損害填補途徑。然而,一個普遍存在卻不盡正確的觀念是「違約金越高,保障越大」。然而,過高的違約金,將可能面臨法院的酌減。法律賦予法院此項權力,旨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避免一方因他方的輕微過失或在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被迫承擔顯不相當的責任。

二、 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的平衡

  違約金的相關規範,體現了契約法中「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兩大基本原則之間的動態平衡。當事人固然有權自由約定契約內容,包括違約金的數額,但此自由並非漫無限制。當契約自由的行使結果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或有悖於公序良俗時,法律便會適度介入,以維護更為根本的公平價值。民法第252條即是此種平衡機制的具體展現,它提醒所有市場參與者,契約的約束力應建立在合理與公平的基礎之上。

三、 尋求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違約金的約定與酌減,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個案事實的認定,包括違約金性質的區分、酌減標準的適用、證據的提出與攻防等。對於一般民眾或企業而言,在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往往難以全面掌握。因此,無論是在契約擬定階段,希望設計出既能保障自身權益又合法合理的違約金條款;或是在發生違約爭議,需要評估違約金請求的合理性並尋求法律救濟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律師不僅能提供法律上的專業意見,更能協助當事人分析具體案情,制定妥適的應對策略,從而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潛在的風險與損失降至最低。

  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幫助讀者對違約金有更深入的理解,進而在未來的契約實踐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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