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人在經歷車禍、傷害或其他糾紛後,選擇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支付或收取一筆和解金,心想著事情總算塵埃落定。然而,令人錯愕的是,有時明明簽署了和解書,卻在一段時間後,赫然收到地檢署的刑事傳票,被告知自己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這種情況,正如許多人直覺反應:「這個可能大家會很不能接受啦,都會認為說那我已經跟他和解了,為什麼他還可以再去提高?」,這份驚訝與不解,源於對民事和解與刑事追訴之間關係的普遍誤解。
事實上,民事上的和解,並不等同於刑事責任的當然免除。許多民眾因為不了解這項法律上的重要區別,而忽略了潛在的風險,導致自以為已經解決的紛爭,卻可能演變成另一場刑事訴訟的開端。
要理解為何民事和解後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首先必須釐清民事糾紛與刑事告訴在法律本質上的根本差異。
(一) 民事糾紛的和解:當事人可拋棄權利,達成紛爭解決。
在民事糾紛中,例如車禍造成的財物損失或身體受傷的賠償問題,法律賦予當事人相當大的自主權。雙方可以就賠償金額、方式等進行協商,一旦達成共識並簽署和解協議,通常意味著受有損害的一方同意拋棄其民事上的請求權。換言之,有效的民事和解,對於民事部分的紛爭具有終局性的解決效力。
(二) 刑事告訴權的特殊性:為何法律規定「不能預先拋棄」?
然而,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與民事案件截然不同,尤其在「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誹謗等)的場合,雖然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但這項「告訴權」,卻有其特殊性。
1. 法院見解剖析: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
我國司法實務上,長期以來都遵循著一個重要原則:即使雙方在和解書中約定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關於刑事告訴的部分,若在和解時尚無刑事案件繫屬,該拋棄刑事告訴權的約定,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無效。
2. 此原則對民眾的實際影響:為何簽了和解書,對方仍有權提告刑事?
「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原則,直接導致了前述「和解後仍被告」的窘境。因為,即使雙方簽訂了和解書,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但只要對方在和解時「尚未」正式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那麼依照前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方在和解之後,仍然可以就同一事件向檢警機關對你提出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即使雙方已經和解,告訴人還能夠提告過失傷害,地檢署檢察官也是要受理。這確實讓許多民眾感到不解,甚至認為不盡情理,但現行法律解釋就是如此,民眾在處理和解事宜時,不得不正視此一現實。
了解法律原則後,接著探討在和解實務中,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特性,可能衍生的各種狀況與風險,尤其和解的「時間點」將是重要的觀察指標。
(一) 若刑事告訴已提出:和解時務必取得「刑事撤回告訴狀」。
如果在與對方洽談和解時,對方「已經」向檢察署或警察局對你提出了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罪的告訴),那麼情況相對單純一些,但仍需謹慎處理。
1. 「刑事撤回告訴狀」的重要性與簽署注意事項。
在此情況下,達成和解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請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由告訴人(即提告方)向偵查或審判機關表明撤回其刑事告訴的意思。一旦告訴人撤回告訴,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言,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再進行追訴或審判。因此,在和解協議中,除了約定賠償金額等民事事項外,務必同時要求對方簽立撤回告訴狀,這份書狀必須由告訴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建議以簽名方式,日後好追溯為親簽,印章要證明是對方親蓋,難度比較高)。
2. 如何確保撤回狀確實送達檢察署?
僅僅讓對方簽署撤回告訴狀還不夠,更關鍵的是要確保這份書狀確實送達到承辦案件的地檢署或法院。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是在對方簽好名或蓋好章後,這份撤回告訴狀正本應由你(即被告)或你的代理人收執,並由你方負責向地檢署或法院遞送。千萬不要輕信對方會自行送件,如果對方簽了卻沒有送,或是拖延送件,刑事案件仍會繼續進行,先前達成的和解美意也可能因此付諸東流。這種務實的作法,是基於處理過許多案件後,深知人心難測,為求自保不得不採取的謹慎步驟。
(二) 若刑事告訴尚未提出:潛藏的「秋後算帳」風險。
相較於刑事告訴已提出的情況,若在和解時,對方「尚未」提出刑事告訴,這時的風險其實更高,因為你無從要求對方「撤回」一個根本還不存在的告訴。
1. 案例分享:和解後對方利用告訴期間(如過失傷害罪的六個月)才提告。
許多「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有些心存不良的人,可能會利用此點,表面上與你達成和解,讓你放下戒心,卻在暗中等待,直到告訴期間即將屆滿前夕才去提告。這種操作手法,讓人防不勝防。
2. 此類行為可能造成的困擾與損失。
當你以為事情早已解決,卻在數個月後突然收到刑事傳票,那種錯愕與憤怒可想而知。更麻煩的是,當你發現對方在和解後仍然提告,想要反過來對對方也提出刑事告訴(例如車禍中雙方可能都有受傷或過失)時,卻可能面臨窘境:對方算準了時間提告,而你卻可能因為信賴和解的效力,錯過了自己提告的黃金時機,陷入極為不利的境地。
(一) 表面和解,實則拖延至己方告訴權罹於時效。
前述在告訴期間屆滿前提告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缺乏誠信手段。對方利用你對於和解的信賴,以及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拖延時間,一方面讓自己保有提告的權利,另一方面卻可能讓你錯失主張自身權益(例如反告對方)的機會。
(二) 利用法律漏洞,背棄和解誠信。
更甚者,有些人明明已經簽了和解書,也拿到了和解金,卻仍然去提告刑事。當被質疑為何不守信用時,他們可能會辯稱:「因為最高法院說可以啊,最高法院說刑事告訴不能預先拋棄,所以我還是可以對你提告。」這種人,無疑是利用了「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法律原則,來作為其背信行為的擋箭牌。正如許多人會有的感受:「這樣的人說實在很沒有誠信。」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和解時雙方應有的信賴基礎,也濫用了法律賦予告訴人追訴犯罪的權利,將法律程序作為一種惡意騷擾或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
面對上述因「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原則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尤其是在對方尚未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下達成和解時,我們是否有方法可以更周全地保護自己呢?
即使對方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在簽署和解書的同時,可以考慮採取以下作法,以最大限度降低未來遭對方「秋後算帳」的風險。
(一) 在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
可以在和解協議書中,加入特別條款,預先為可能的刑事告訴做準備。
1. 註明若對方未來提出刑事告訴,同意由己方代為提交預先簽署的撤回告訴狀。
具體的約定方式,例如:和解書註記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為避免目前甲方仍有對乙方的刑事傷害告訴「尚未提出」但「可能提出」,或者未來對乙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甲方同意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讓乙方未來在發現有刑事告訴的時候能夠幫甲方遞出這個刑事撤回告訴狀。同時,這份由甲方簽署的「刑事撤回告訴狀」正本,應交由乙方保管。
2. 此約定的目的與效力。
這樣的約定,其主要目的在於,萬一對方日後真的違背和解精神,向檢警機關對你提出刑事告訴,你手中握有對方先前已簽署的撤回告訴狀,就可以自行或委由律師將該撤回狀呈報給檢察官或法官,藉此使刑事案件因告訴撤回而終結。雖然「刑事告訴權不可預先拋棄」的原則依然存在,但這種作法提供了一種事後的補救機制,避免了屆時還要拜託對方撤告,卻可能遭對方刁難或拒絕的窘境。
(二) 為何要預先簽署並由己方保管撤回告訴狀?
1. 避免對方反悔或不配合。
人性是複雜的,和解時的承諾,未必能敵得過日後的變卦或他人唆使。如果等到對方提告後才去要求對方撤回,對方很可能提出額外要求,或根本不予理會。預先取得簽署好的撤回告訴狀,等於是將一部分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2. 有效嚇阻無誠信的提告行為。
當對方知道你手上握有他親筆簽名的撤回告訴狀時,多少會對其日後是否要提告產生嚇阻作用。畢竟,若他提告了,你隨即就能將撤回狀送出,他的提告也將變得徒勞無功。
(一) 對於涉及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
上述預防措施,主要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車禍常見的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因為在這類案件中,告訴人的告訴是追訴的必要條件,一旦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詐欺、竊盜等),因其追訴不以被害人告訴為前提,檢察官有權主動偵辦,此時即便取得類似文件,其效力也大不相同。
(二) 當對對造方誠信有所疑慮時。
在和解過程中,如果感覺對方態度反覆、言詞閃爍,或是有其他跡象讓你對其誠信產生懷疑,那麼採取上述預先簽署撤回告訴狀的防範措施,就顯得格外重要。
總而言之,民事和解不代表刑事責任一筆勾銷。為了避免和解後又遭刑事追訴的困擾,關鍵在於:
1. 釐清狀況:確認和解時,對方是否已提出刑事告訴。
2. 若已提告:務必讓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由己方或委任律師確實送達地檢署或法院。
3. 若尚未提告:可考慮在和解協議中加註特別條款,並請對方同時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交由己方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本文所提供的資訊,旨在增進大眾對此法律議題的理解與基本應對。然而,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和解協議的內容、撤回告訴狀的撰寫,以及各種法律程序的應對,都涉及專業的法律判斷。尤其當您對案情感到複雜,或對對方誠信存有疑慮時,最穩妥的方式仍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能提供客製化的法律意見,協助草擬完善的和解條件與法律文件,更能確保您的權益在法律的框架下獲得最妥適的保障,讓和解真正帶來安心,而非埋下未來的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