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比你想的還難告!欠錢不還、投資失利,律師教你看懂法律界線

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詐欺罪,真的比你想像的還難成立!

一、 生活中常見的困惑:欠錢不還、投資失利,就是遇到詐騙集團了嗎?

  在執業過程中,律師經常遇到當事人帶著滿腹委屈前來諮詢,認為自己遭遇了詐欺。然而,細究其情況,許多案例其實與刑法上的詐欺罪構成要件有所出入。

(一) 律師的經驗談:那些常被誤認為詐欺的案例

1. 借錢後還不出來 

  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朋友或生意夥伴開口借錢,信誓旦旦地承諾了還款日期,但期限到了卻兩手一攤,表示無力償還,甚至避不見面。此時,出借人往往感到憤怒與被背叛,認為對方從一開始就是存心欺騙。例如,張三向李四借款,約定三個月後歸還,但屆期後張三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李四便想控告張三詐欺。

  然而,單純的欠錢不還,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除非能夠證明借款人在借款的「當下」就沒有還款的意願,並且使用了欺騙的手段讓對方交付款項,否則,事後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還款,多半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 。法律評價上,這與一開始就設局騙錢的詐欺行為,本質上有所不同。

2. 合夥生意預期利潤落空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合夥投資。假設A與B合夥開設一家店,A向B描繪了美好的前景,預估每年能有20%的利潤回報。然而,實際經營後,生意不如預期,不僅沒有達到預期利潤,甚至可能虧損。B因此感到受騙,認為A當初的承諾都是謊言,進而想控告A詐欺。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能證明A在招募合夥時,所提出的投資計畫本身就是虛構的,或者A從未真正打算經營該事業,只是以此為名目吸金,否則,若A確實有投入經營,只是因為市場變化、經營不善或其他商業風險導致利潤不如預期,這通常會被認定為商業投資的正常風險,屬於民事上的合夥糾紛或投資損失,而非刑事詐欺 。畢竟,商業預測與實際結果之間本就可能存在落差。

(二) 為何這些情況,律師常說「告詐欺可能告不成」?

  當事人帶著上述的經歷來諮詢時,律師往往會提醒他們,直接控告對方詐欺,成功的機率可能不高。這背後最核心的原因,在於刑法對於詐欺罪的認定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其中最關鍵也最難證明的,往往是行為人在行為「之初」就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與「詐欺故意」。

  法律必須區分一樁生意或借貸關係,究竟是「一開始就設計好的騙局」,還是「後來因故未能履行的承諾」。前者是刑法要打擊的詐欺犯罪,後者則多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調整範疇。而要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就想騙」,需要非常具體的證據,這也正是許多被大眾直觀認為是「詐欺」的案件,在法律上難以成立詐欺罪的原因。

二、 揭開詐欺罪的神秘面紗:法律如何定義「詐欺」?

  要理解為何許多看似「被騙」的情境難以構成詐欺罪,首先必須了解我國刑法如何定義「詐欺」。

  刑法第339條解析:成立詐欺罪的關鍵支柱

  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文看似簡單,實則包含了數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構成要件,其中最關鍵的是「行為人施用詐術」與「詐欺故意」: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所謂「詐術」,指的是行為人傳遞不實的資訊、扭曲事實、隱瞞重要事項,或利用其他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手段 。例如,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靈骨塔投資項目並誘騙他人投資,謊稱某個普通皮包是名牌包而高價出售,或是詐騙集團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網購帳戶設定錯誤等,都屬於施用詐術的行為。

2.行為人具備「詐欺故意」 

  這也是實務上最常產生爭議且最難證明的環節。「詐欺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欺騙他人,並且希望或容任這種欺騙行為導致他人交付財物。

三、 民事糾紛 vs. 刑事詐欺:一線之隔,天差地遠 

  檢察官為何常對「欠錢不還型」詐欺告訴做出不起訴處分? 

  在司法實務中,檢察官扮演著刑事案件的「守門人」角色。他們必須審查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在法庭上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對於許多被民眾認為是詐欺的「欠錢不還」或「投資失利」案件,檢察官在偵查後,常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背後的原因,正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往往難以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行為人在借款或吸收投資的「當下」,就具有詐欺的故意和不法所有的意圖。許多情況下,證據可能僅能顯示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或投資協議,以及事後債務未能清償或投資未能獲利的事實,但對於行為人「最初的意圖」,則缺乏直接且明確的證明。

四、 何時「欠錢不還」或「投資糾紛」才 可能 跨過詐欺的門檻? 

  雖然多數的欠錢不還或投資失利屬於民事糾紛,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確實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關鍵仍在於能否證明行為人在行為之初就存有詐欺的故意。

(一)以下列舉一些可能指向行為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的情境或證據線索:

1. 虛構不存在的投資標的或計畫

  如果行為人所宣稱的投資項目或合作計畫從頭到尾都是子虛烏有,例如,聲稱要投資某個高科技產業,實際上該產業或公司根本不存在,或者募集資金說要開工廠,但自始至終都沒有任何設廠的具體行動,收來的錢也挪作他用,這種情況下,詐欺的意圖就比較明顯 。

2. 借款時謊報用途、偽造財力證明,或一開始就將資金挪作他用 

  若行為人在借款時,明確表示款項將用於特定用途(例如,支付醫藥費、子女學費),但實際上取得款項後卻立即用於賭博、償還其他債務或揮霍殆盡,且該用途與當初告知的完全不同,這可能成為證明其詐欺意圖的證據。此外,如果在借款或申請貸款時,刻意提供偽造的財產證明、薪資證明等文件,以美化自身財務狀況,使出借方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也可能構成詐欺 。

(二) 提告詐欺的舉證責任與難度 

  即便出現上述可能構成詐欺的線索,仍須強調,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通常是檢察官)。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使法官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才能將被告定罪。而要證明行為人「自始」即有詐欺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往往是最困難的一環 。

  許多時候,被害人雖然主觀上感覺受騙,但客觀證據可能不足以完整勾勒出行為人最初的欺騙藍圖。這也是為何許多看似證據確鑿的案件,最終仍可能因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而獲判無罪,或在偵查階段即以不起訴告終。

貳、結語:面對金錢糾紛,如何理性應對並尋求正途?

  金錢糾紛的發生,往往令人困擾與沮喪。然而,在尋求解決方案時,保持理性並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至關重要。

一、 提告詐欺前,您應該思考的關鍵問題 

  在決定是否要對他人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之前,建議先冷靜思考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仔細思考這些問題,有助於更客觀地評估情況,避免因一時的情緒衝動而做出不適當的法律行動。

二、 民事訴訟:討回公道的正當途徑 

  對於大多數因欠錢不還、投資失利等原因造成的金錢損失,如果未能達到刑事詐欺罪的證明門檻,民事訴訟通常是尋求救濟的合法且正當的途徑 。債權人或投資人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損害賠償訴訟等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

  雖然民事訴訟程序可能耗時,且結果也取決於證據的充分性與對方的清償能力,但相較於門檻極高的刑事詐欺告訴,民事途徑往往更符合這類糾紛的本質,也更有機會獲得實際的賠償。

三、 當您懷疑自己可能受騙時,應尋求的專業協助

  法律的世界博大精深,個案情況千變萬化。如果您在遭遇金錢糾紛後,對於自身情況是否構成詐欺、應循何種法律途徑解決感到困惑,或者不確定如何蒐集和整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仔細聆聽您的案情,分析相關證據,評估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的可行性,或者建議更適合的民事解決方案,並在整個法律程序中提供專業的指導與代理。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致力於以專業且易懂的方式,協助民眾理解並應對複雜的法律問題,若您有相關需求,歡迎進一步諮詢。透過專業的法律協助,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並理性地化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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