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第 12 條改為「滿十八歲為成年」。年滿 18 歲後,原則上可以自行簽訂租約、買賣契約或借貸契約,也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契約所生的權利與債務,通常由本人承擔。
但「成年」處理的是民事行為能力,不表示信用卡、貸款或投資帳戶一定會獲准,也不表示選舉、駕照及其他制度都採相同年齡。判斷一項行為能否辦理,仍要分別查看法律規定、契約內容及金融機構的審核條件。
民法第 13 條規定,滿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 77 條,其意思表示原則上要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在此限。
未經允許所為的法律行為,效果還要區分:
因此,未成年人自行購物、訂閱服務或簽租約發生爭議時,不能只用「未滿 18 歲」判斷有效或無效。交易內容是否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是否已得允許或承認,以及相對人是否知道未經允許,都可能影響結果。
成年後原則上具完全行為能力,可以不經父母同意自行訂約。父母也不能只因不同意交易,便以子女年齡為理由取消契約。若有詐欺、脅迫、錯誤、違反強制規定或其他效力問題,仍應依各項法律要件另外判斷。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是不同制度。成年人若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後進行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重要財產行為,仍有相應限制,不能單以年齡判斷。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正卡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並提出身分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的資料。第 22 條並要求發卡機構審核申請人的經濟來源、還款能力及負債情形。因此,滿 18 歲只是申請正卡的基本資格,不代表發卡機構必須核卡。
全職學生另受同辦法第 23 條規範: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申請時表明學生身分者,發卡機構應把發卡情形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成年學生可自行申請,仍會受到上述審核與額度規定。
使用信用卡前,可先確認年費、結帳日、繳款期限、循環信用利率、違約金及預借現金費用。未依約繳款除了增加利息與費用,也可能留下信用紀錄,影響後續授信審核。
年滿 18 歲可以自行提出就學貸款、消費性貸款或投資帳戶申請,但是否核准仍取決於各制度的法定資格、還款能力、信用狀況、身分文件及金融機構內部審核。特定金融商品另有風險屬性、交易經驗或適合度評估,也不能從「已成年」直接推論可以交易所有商品。
申請貸款時,應先區分借款本金、總費用年百分率、利率調整方式、分期期間、提前清償費用及遲延後果。若申請人同時簽署本票、授權扣款或其他文件,也要分別確認其用途與法律效果。
成年後可以自行簽訂租屋、電信、健身、補習、購物或訂閱契約。契約一旦成立,能否提前終止及須負擔多少費用,要依法律規定和契約內容判斷,不能因事後改變想法就一概撤銷。
以租屋為例,可先核對租期、租金與押金、提前終止條件、修繕責任、水電及管理費、違約金、點交方式與屋況紀錄。住宅租賃契約另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文字不一定完全由房東自行決定。
一般在現場簽訂的租約或買賣契約,不會因當事人是消費者就當然有七天解除期。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解除權,原則上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且仍有法定例外。是否能撤銷、解除、終止或請求酌減違約金,應依交易方式、契約條款及具體事由分別判斷。相關說明可參考簽約後反悔時的法律處理。
民法第 739 條所稱保證,是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第 740 條還可能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年滿 18 歲後,原則上可以自行成立保證契約。
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共同借款或其他文件的責任則可能不同。簽署前可以逐項確認: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依銀行法第 12 條之 1,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保證期間另有第 12 條之 2 的規定。這些限制並不能直接套用於所有私人借款或其他保證關係。普通保證、連帶保證與銀行授信的差異,可參考簽名擔任保證人前的注意事項及保證責任成立後的處理方式。
成年後可以自行管理帳戶與申請金融服務,也要自行確認交易對象及用途。將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密、手機驗證碼或虛擬資產帳戶交給他人收付款,可能造成帳戶遭警示或凍結,並進入詐欺、洗錢等刑事調查。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交付原因、實際行為及主觀認知判斷,不能只憑帳戶登記人身分決定。
身分證件、印章、自然人憑證、權狀或空白簽名文件也不宜交由用途不明的人保管。若已經交付,可先保存對話、收件資料、帳戶交易及對方身分資訊,確認文件是否已被使用。相關民事問題可參考身分證與印章交付後的法律處理。
投資資訊若以固定獲利、保證本金、代為操作或要求匯入個人帳戶作為招攬方式,應先查明業者及商品是否合法。標的名稱看似常見,不代表招攬方式、交易平台或資金流向符合法令。
民法第 1086 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子女滿 18 歲後,父母原則上不再因親子關係而當然具有代理權,不能自行取消子女的契約、處分其帳戶或要求金融機構交付資料。
成年子女所負債務,父母也不因親子關係而當然負清償責任;如果父母另行簽署共同借款、保證或其他承擔債務的文件,才要依該法律關係判斷。
家人仍可在取得本人同意後協助核對契約、整理付款資料或陪同詢問。討論時可直接確認交易金額、付款來源、契約期間、提前終止方式及最不利情況下的負擔,不必以固定金額作為所有家庭都相同的標準。
民法第 980 條規定,未滿 18 歲不得結婚,與成年年齡相同。但投票年齡仍須依個別法律判斷: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公職人員選舉權以年滿 20 歲為要件;公民投票法第 7 條則以年滿 18 歲為原則。
其他執照、資格、社會福利或行政程序,也可能各有年齡、學歷、經驗或身分條件。因此,「民法已成年」只回答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問題,不能取代各項制度的資格審查。
契約不一定要在紙本上簽名才可能成立。電子簽名、通訊軟體對話或點選同意,都可能成為雙方意思表示的證據;但是否已成立契約、內容為何,以及法律是否要求特定形式,仍要依實際資料判斷。
滿 18 歲後,原則上可以自行作成民事法律行為,也要自行承擔契約所生的權利與義務。至於信用卡、貸款、投資、投票及其他事項,仍應依各自的審核條件與年齡規定判斷。
簽約、信貸、保證或帳戶使用發生爭議時,通常要一併核對完整契約、申請文件、對話、付款紀錄及催收或訴訟進度,不能只憑其中一張表單或一段訊息判斷契約效力與責任範圍。
※ 本文法規核對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應依個案資料及處理時有效法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