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親友或事業夥伴借款時,債權人有時會要求第三人簽署保證契約。依民法第 739 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須依約代負履行責任。因此,簽名的法律效果不能只從彼此關係或借款人當時的還款計畫判斷,仍須檢視契約內容。
簽署前可先確認債權人、主債務人、借款用途、保證金額、保證期間及涵蓋的債務。若文件同時包括本票、授信約定書或抵押權設定文件,也應一併閱讀,避免只看標示「保證人」的簽名欄。
民法第 740 條規定,契約未另作約定時,保證債務包括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閱讀契約時,可逐項確認:
契約使用「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等概括文字時,應再確認債務種類、金額與期間是否明確。不同保證類型另有各自規定,不能只憑單一條款判定全部責任。
民法第 739-1 條規定,保證人依民法保證章所享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主債務是否存在、是否已清償、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以及有無得拒絕清償的事由,仍應依契約、主債務關係及相關法律判斷。
依民法第 745 條,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原則上得拒絕清償,這項權利通常稱為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並不等於保證人免除責任。民法第 746 條列有不得主張的情形,包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個案能否主張,仍須核對契約文字與主債務人的財產情形。
契約約定連帶保證時,債權人可能不必先完成對主債務人的強制執行,便可依契約及法律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文件是否成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多大,應依完整條款判斷,不能僅憑口頭說明。
另依民法第 748 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證人連帶負保證責任。這項規定處理的是數名保證人之間的責任,與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關係仍應分別確認。
銀行法第 12-1 條對銀行徵取保證人設有限制:
同法第 12-2 條另規定,因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所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年;保證人另以書面同意者,則依該條但書處理。
上述限制有特定的放款類型與適用條件。一般民間借貸、公司授信或其他交易,不能直接套用相同結論。若銀行文件仍記載連帶保證,宜先確認貸款性質、擔保是否足額及契約成立時間。
是否接受作保,屬於個人的財務與法律決定。可依能承擔的金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契約內容及自身資產安排評估,也可在簽署前請專業人員協助閱讀文件。
債權人提出請求後,可先保存契約、還款紀錄、通知文件與信封,並核對下列事項: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有不同程序與期限。收到法院文件時,可依文件種類儘早確認應辦事項。若同時涉及本票裁定,可參考本票裁定的程序說明。
依民法第 749 條,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清償時,可保存清償證明、債權計算資料及原契約,並確認債權人持有的擔保或證明文件如何交付。日後能否從主債務人受償,仍與其財產狀況、證據及程序進度有關;法律上有請求權,不代表款項必然能收回。
保證契約會使保證人承擔主債務未履行時的責任。簽署前,宜把保證類型、金額、期間、從屬負擔及債務變更條款讀完;銀行授信還要核對銀行法對徵取保證人與求償順序的限制。
若已收到催款或法院文件,可帶著完整契約與往來資料諮詢律師,由律師依貸款性質、契約文字及程序階段評估可主張的權利。亮遠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檢視保證契約、整理債務範圍及確認後續程序。
※ 本文僅說明一般法律原則,不構成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契約、證據及最新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