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當事人查到一份案情相近、結論也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常會把它稱為「判例」。法律上的用語需要分清楚: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收錄的大多是個別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判例」則是舊制下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依法選編的裁判。
一份判決當然可以作為主張的參考,但它能說明到什麼程度,仍要看裁判處理的法律問題、所依據的事實、法令版本,以及後來是否出現不同見解。只有結論相同,還不足以推論另一件案件也會得到同樣結果。
大法庭相關修法於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布,並在同年 7 月 4 日施行。修法刪除判例選編規定,改由大法庭處理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歧異及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常見的「判例廢除」說法,較精確的意思是判例選編制度停止,並非過去所有判例在同一天一律失去作用。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對舊判例分別處理:
所以,引用舊判例時不能只抄判例要旨。還要找到原裁判全文,確認案件事實、爭點及完整理由,並查明該見解在現行法律下是否仍受採用。
最高法院設有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審判庭擬採取與先前裁判不同的法律見解,經法定徵詢程序後仍有歧異,或認為法律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可以依法提案。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各由 11 名法官組成,針對提案的法律爭議進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裁定;案件本身的終局判決,仍由提案庭作成。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明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司法院也說明,這項法定拘束力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大法庭裁定沒有舊判例那種通案效力。
不過,大法庭制度同時設有歧異提案程序。最高法院其他審判庭日後若擬採不同見解,不能略過法定程序直接改變既有方向。這使大法庭裁定成為判讀終審法院見解時的重要資料,但引用時仍應交代裁定所處理的問題及適用範圍,不宜宣稱它對所有案件都有一般拘束力。
不是。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會整理或選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供實務研究與查詢。這項標示有助於研究,但《法院組織法》並未因此賦予該裁判對其他案件的通案拘束力。
選列原因可能是裁判處理了少見爭點、理由較完整,或有值得討論的法律意見。實際引用時,仍要閱讀裁判全文。即使同樣標示為具參考價值,不同案件的事實及程序狀態也可能相差很大。
最高法院負責法律審,其裁判對理解法律適用及終審法院目前見解通常很重要。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則會處理大量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具體法律適用問題。不同審級的職能不同,無法一律換算成「地院低、高院中、最高法院高」。
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可能只處理上訴是否合法,沒有就當事人關心的實體爭點表示意見;地方法院判決也可能對高度相似的交易過程及證據作完整說明。判決是否適合引用,應回到實際爭點判斷,不能只看法院名稱。
裁判的年代也不是單一標準。新裁判通常較能反映現行法令及近期實務,但舊裁判不會只因年代較早而當然失去參考價值。應確認它所適用的條文是否修正、相關憲法裁判或大法庭裁定是否出現,以及後續裁判如何理解該見解。
搜尋結果常因出現相同關鍵字而被列在一起,實際爭點未必相同。引用前要先辨認法院究竟在解釋哪一條規定、判斷哪一項要件,以及該段文字是法院作成結論的理由,還是對案件結果沒有直接影響的補充說明。
法律爭點相同,案件事實仍可能使結果不同。契約文字、通知方式、金流、當事人身分、證據內容或程序階段,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引用時應說明本案與該裁判相同之處,也要處理其中差異。
先確認裁判適用的法條版本,再查同一爭點是否已有較新的最高法院裁判或大法庭裁定。若實務見解尚未一致,書狀應如實列出分歧,說明採取某一見解的理由,不宜用單一裁判表示實務已經沒有爭議。
裁判書中記載的救濟方式,不等於日後是否真的提起上訴,也不當然顯示最終結果。需要比對同一事件的後續審級裁判、裁判書系統註記或案件資料。無法確認時,引用文字應保留這項限制。
判決中對事實的認定,還涉及證據內容及法院如何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作出判斷。只摘錄對自己有利的一段文字,通常無法呈現裁判真正處理的問題。
2019 年停止判例選編後,舊判例、大法庭裁定、具參考價值裁判與一般判決各有不同的制度背景,但現行法並沒有把它們排成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等級。判讀裁判時,法院層級與裁判日期需要納入考量,法律爭點、重要事實、法令版本及後續發展也要一併核對。
案件需要引用實務見解時,應確認裁判是否仍可採用、案件事實是否足以類比,以及書狀如何呈現不同見解。這些判讀會直接影響裁判資料能否支持本案主張。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