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收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通知,許多人腦中第一個念頭是:「該開多少?」「對方會不會獅子大開口?」茫然之外,還夾雜一股「對方欠我這麼多,當然要狠狠要回來」的怒氣。這股怒氣若沒有被整理,很容易讓調解失焦。
調解和訴訟是兩個邏輯不同的場域:訴訟看條文、看證據;調解看人、看籌碼、看雙方願不願意各退一步。把訴訟那套直接搬進調解室,不一定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調解破局後進到訴訟,您在調解桌上的開價也可能成為法院理解雙方爭議脈絡的背景之一。
進到訴訟,法官主要依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判斷。判賠多少、誰勝誰敗,都要回到請求權基礎、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雙方收到判決後,通常只能依程序選擇接受或提起救濟,彈性有限。
剛性的好處是裁判理由有法律框架可檢驗;壞處是雙方的特殊需求——例如「我要的不是錢、是一句道歉」「我可以少拿一點,但希望分期」——未必能透過判決完整處理。
調解則以「雙方合意」為核心。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兩造可以把比判決更有彈性的安排放進方案。常見可以討論的內容包括:
同一個爭議,判決下來可能只剩一個冷冰冰的金額,調解卻能依雙方真正在意的點量身設計。但彈性也是雙面刃——「想開什麼條件都可以」常被誤解成「想開多少都不會怎樣」。
很多人以為調解是「想去才去」,其實不是。《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明文列舉一系列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才能起訴的案件,跳過直接告,法院會把案件先轉到調解程序。常見類型包括:
制度目的很現實:這些糾紛若全靠判決解決,法院與當事人都要承擔更高的程序成本;先透過調解整理爭點與試探方案,常能讓後續處理更有效率。
除了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也允許不屬第 403 條的事件由當事人合意聲請調解。任何民事爭議只要雙方有意願,都可以走調解程序試試看。
更關鍵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也屬於執行名義。筆錄白紙黑字寫進去後,不能把它當成一般口頭承諾看待。第 415-1 條另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若不能酌定,法官也可依法徵詢同意後酌定、另定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常見的失敗模式之一,就是開出與損害、證據或實務判斷明顯脫節的條件。若實際爭議金額有限,卻直接提出遠高於損害範圍的精神慰撫金或附加條件,對方很可能認為您沒有要談,調解也容易直接失去焦點。
您可能覺得「這只是談判起手式,我又沒說一定要照這個金額」。但對方不一定這麼想,他可能認定「這個人根本沒打算和解」,連往下談的興趣都降低。調解委員夾在中間也會評估:這案件談得下去嗎?若雙方起點差距過大,斡旋空間自然變小。
更嚴重的後果在後面。調解破局、案件進到訴訟,法官第一件事就是調閱調解筆錄或詢問雙方調解經過。您之前在調解桌上開的天價,會變成法官評估的線索之一,心裡的盤算可能是:
這份印象不會直接取代法律與證據,但可能影響法院對雙方態度、爭點整理與和解可能性的理解。事後再解釋「當時只是試水溫」,通常不如一開始就提出有依據的方案。
有誠意的方案從一個動作開始:先估算「這個案子如果真的進到訴訟,法院大概會判多少」。這個區間就是您談判的定錨點。
怎麼估?參考類似案件的判決趨勢、損害項目計算方式、手上證據強弱。如果不確定,這正是諮詢律師的重要時機:先取得合理的談判基準,通常比破局後再進訴訟更能控制風險。脫離這個區間的開價,不管過高過低,本質上都是賭博。
有了定錨點,策略就清楚:在預期判決金額基礎上往上加一點作為讓步空間,但不脫離合理區間。
舉個簡化的說法:若您評估法院可能支持的金額落在某個合理區間,開價可以略高於該區間,保留協商緩衝;但不宜直接跳到與損害程度明顯不相當的天價。要給對方「談得下去」的感覺,而不是讓對方認定您根本沒有要談。
調解的彈性,正是用來解決「對方不是不想付,是付不出來」這類困境。光在金額上拉鋸常常卡死;換個角度把條件組合打開,反而能談成。常見的設計方向:
對方覺得「我有能力履行」、您覺得「拿到實質東西」,這才是調解成立的基礎。
強制調解通常由調解委員主持,法官不一定會在場。但進到訴訟後,若某次開庭法官突然說「我們先試著調解看看」,這個訊號值得重視。法官親自協助調解,可能有幾種原因:
不論是哪一種,「法官親自協助調解」都意味著案件到了需要重新盤點風險的節點,更像是法官提醒雙方把判決風險、時間成本與可執行性一起放上桌。
法官受「不得預斷」的職業倫理拘束,不會直接說「我認為您會敗訴」,但可能用婉轉方式提醒雙方風險。下面這幾種話,現場聽到時請先冷靜拆解:
法官此刻的提醒不能當成最終裁判結論,但值得嚴肅納入風險評估。在這個時點重新比較和解條件與判決路線,通常比只靠「撐到最後」更穩健。
很多當事人在調解最後關頭會冒出一個念頭:「我要他公開道歉」「我要他下跪」「我要他登報謝罪」。理由很簡單——爭一口氣。
這口氣可以理解,但從調解策略的角度要謹慎。道歉、下跪這類條件對對方而言不是單純金錢負擔,而是人格、名譽與面子的問題。對方可能寧願多付一些錢,也不願意接受公開羞辱式的條件;原本接近成形的方案,也可能因最後追加道歉方式而破局。
這時候請冷靜問自己:我要的是「爭一口氣」,還是「解決問題」?如果是後者就必須有所取捨。把核心利益(金錢補償、未來不再受到侵害的保障)談下來,可能比拿到一句不情不願的「對不起」更有實質意義。若只是為了出口氣而追加對方難以接受的羞辱性條件,反而可能讓原本可談的方案失去機會。
當然,名譽侵害、性騷擾這類案件,道歉聲明本身就是核心訴求,不能輕易讓步。關鍵是分辨:道歉是「想要的目標」還是「附加的怒氣發洩」?前者該堅持,後者要放下。
調解的成敗,本質上是策略問題,不是運氣問題。把訴訟可能結果當定錨點、開出合理區間的方案、用條件組合創造對方接受的空間、聽懂法官親調時提醒的風險訊號、最後階段冷靜分辨「爭氣」和「解決問題」——這五件事做得越完整,越有機會談出對自己真正有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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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