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這是當事人最常見、也最危險的一種直覺。它聽起來很合理:「我有理、我有證據、我把所有東西攤開,法官自然會還我公道」。但在實務上,這種做法常常是敗訴的起點。
訴訟不是「誰講得多、誰證據厚」的競賽,而是「誰在對的時機、用對的方式、把對的主張送到法官面前」的專業活動。本文解釋兩個看似矛盾、但其實互補的原則:對律師要完全坦誠,對法官要策略性地說。
對律師隱瞞案情,如同對醫師隱瞞病情。您不告訴醫師自己有糖尿病,醫師開的藥可能適得其反、甚至出大事。律師也一樣 — 拿到不完整的資訊,律師會做出看起來合理但實際無效的策略。
諮詢時常見的隱瞞類型:
規則:好消息要說,壞消息更要說。壞消息讓律師預先準備應對,比對方在法庭上突襲的傷害小得多。
律師就像建築師:需要完整的建材清單、場地資料、預算,才能設計出可行的房屋。您若只給一部分材料,最後蓋出來的屋子可能連基本結構都不穩。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有保密義務(律師倫理規範 §37),您跟律師講的事情,除非您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律師不得對外透露。這份保密義務的存在,就是為了讓您能在不擔心訊息外洩的狀況下坦誠告知。善用這份保密環境,把所有資訊都給律師,他才能判斷哪些要寫進書狀、哪些要預先防範、哪些乾脆不處理。
當事人隱瞞律師的資訊,實務上常以三種方式炸開:
一位法官手上同時處理數十甚至上百件案件,每件案件的閱讀時間極有限。您丟一份 80 頁、附 60 項證據的書狀,實務上的效果往往是:
好的書狀不是「把所有資料倒進去」,而是「把法官一定要看的東西放在法官一定會看的位置」。篩選、捨棄、重排是律師的核心工作。
民事訴訟進入準備程序後,法官會進行「爭點整理」 — 雙方意見不同的關鍵點到底是什麼。整理出的爭點就是接下來調查證據的重點。
一次把所有底牌攤開的問題在於:
律師會依訴訟階段規劃:起訴狀先把最核心的爭點與最強的證據提出,次要證據依對方答辯方向再補。這不是藏私,而是讓法官的注意力集中在對您最有利的爭點上。
要提醒一個重要限制:民訴法第 196 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法院得駁回。
所以「保留底牌」不是無限延後,律師會在「維持節奏」與「及時提出」之間取平衡。爭點整理時應出的,在爭點整理階段出;辯論最後關鍵的反制證據,可以留到那時。過晚提出會被 §196 駁回,比早出反而更慘。
同一個糾紛,可以從不同角度切入,結果差異極大。舉個例子:
朋友借錢不還,事發時您還給他保管了一只名錶。您可以選擇:
若對方否認借貸但承認有收到名錶,走 B 反而比 A 好證明;若錶已被轉賣、返還無望,可能要併行 A。選擇切入點就是「劃定戰場」 — 律師會評估每個切入點的舉證難度、可能的抗辯空間、勝訴機率、執行效率,為您選最有利的主戰場。
您跟律師講的事實可能 20 件,律師寫進書狀的可能只有 5 件。這不是律師偷懶,而是在做價值判斷:
被捨棄的 15 件,多半是情緒重點但法律意義薄弱、或雖然相關但沒有證據支持、或寫進去反而讓對方有攻擊面。
訴訟是動態過程,每一次開庭都是一次再判斷:
這是「攻防乒乓」的節奏,不是一次把球全打出去。
有時候主戰場會想被對方拉到其他地方。例如:您告對方外遇求償,對方卻不斷把話題拉到「你這個人有多糟」、「我們婚姻早就名存實亡」、「你才是先不忠」。
律師的工作之一就是把戰線拉回主戰場:外遇事實的認定、配偶權的侵害、損害的計算。對方拉到邊緣話題,律師會選擇是否回應、如何回應、或乾脆請法官命其限縮爭點。戰場控制權,是訴訟勝敗的關鍵之一。
這是一句實務上常聽到的格言。含義是:
很多當事人作為被告時,情緒反應很強「我一定要全面反擊」,結果反而把戰場擴大、給原告更多舉證的機會。專業被告的做法是:
反之,原告如果沒把起訴的切入點選好,一開始就選到最難證明、舉證倒置規則對自己無效、或執行面不可行的路線,後面再努力也拉不回來。
訴訟的致勝關鍵不是「說得多」或「給得多」,而是「說得巧、給得準」。對律師要毫無保留,讓律師有完整的材料;對法官要策略佈局,讓關鍵證據在關鍵時刻出現。這兩件事看似矛盾,其實是同一套思維的兩面 — 都是在最大化您的勝訴機率。
若您正在評估訴訟、或已在訴訟中但對策略感到困惑,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與您一起評估多個可能的切入點、選出最有利的主戰場、規劃攻防節奏,讓您的每一步都打在對的位置。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