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不少人都會有這樣的疑惑:常見簽和解書或契約書,到底要不要用印章,還是簽名就可以?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比較要提出的是上面條文中的第2項: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意思是說,簽名與蓋章效力是相同的。
所以,簽約的時候,用簽名也可以,用印章也可以。
那常見有人蓋章後,仍覺得不放心,又再簽名的,可不可以?
當然也可以,就是契約會讓人「感覺」更慎重,
但其實是不需要簽名又蓋章的。
至於一般公司簽約時,習慣用「大小章」,也就是公司章(大章)+董事長章(小章),
是一般商業習慣,其實就算只有董事長的簽名,只要能夠看得出來是契約雙方同意,就可以了。
再說一個可能會讓人有點訝異的,
依據法律規定,「大部分」的契約,只要口頭就可以成立了,連書面都不用。
這可能會讓人覺得難以想像,
我們一般講「契約」,不就是白紙黑字嗎,沒有白紙黑字,還叫契約嗎?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要求的是雙方「表示意思一致」,
比方說,你想賣這台車,我想買這台車,講好價金等契約重要內容,契約就成立了,連簽約都不用。
可是,一般去跟車商買車,不是都會簽約嗎?
這是因為,契約雙方講好的內容,日後要一一舉證會很麻煩,
比方說你說當時講好金額車子一台是一百萬元,對方說是一百一十萬元;
你說當時有說要送露營組,對方說這個月的活動是送電視一台……各說各話,那該如何舉證?
除非有錄音等其他方式舉證,否則雙方對於契約的內容,日後容易有爭執。
但與其用錄音等方式,不如就真的透過白紙黑字,一條一條寫下來,
雙方簽名或用印後,日後也有憑據。
因此,不管是簽名或用印,「效力」相同,意思是指:
都有證明雙方意思一致、契約成立的效果,倘若契約沒有簽名,也沒有用印,
但是能夠透過錄音等方式,證明雙方已經意思一致,那契約仍是可以成立的。
不過,法律上也有為求慎重,而強制要求要用白紙黑字,契約才成立的,
例如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為涉及金額龐大,因此民法第166條之1,要求以書面方式。
但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純粹以法律規定而言,
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不要求書面的,
例如:車禍和解契約、租賃契約、僱傭契約
(老闆說:明天來上班,月薪四萬元,你也同意,契約就成立了)。
因此,社會在走,法律常識要有。
若有簽書面契約,簽名或用印,都是一樣效力的。
但即使沒有白紙黑字,也要慎重承諾他人事情,
畢竟,你不能確定對方是否在錄音,
或是另外有舉證方式,日後證明你與他,已經成立「契約」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