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看到他人疑似偷竊、傷人或破壞物品時,民眾可以先報警,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逮捕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所稱「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是法律授權,不是要求每個人都要介入。
私人逮捕會直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是否真有犯罪、發覺時間是否密接,以及使用多少強制力,都要依現場客觀情況判斷。只有懷疑、事後認人或想把人留下來問清楚,未必符合現行犯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親眼看見犯罪正在進行,是最容易理解的情形;但法律沒有規定只有直接目擊者才能發覺,也沒有用固定分鐘數決定是否「即時」。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046 號刑事判決指出,判斷重點在犯罪與發覺之間的時空關係,以及是否仍存在免去事前取得令狀的緊急狀態。報案、追蹤或確認身分的過程如果連續,短暫的時間經過未必排除現行犯;反之,事件已中斷一段時間,日後僅憑監視器或他人描述認出對方,通常不宜由私人直接限制其自由。
同條第 3 項另規定兩種準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因持有兇器、贓物、其他物件,或在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而顯可疑為犯罪人。
準現行犯不要求逮捕者親眼看見犯罪。例如,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立即追趕並指明犯罪人,旁人可能依追呼情形協助。不過,單純奔跑、攜帶工具、衣服有污漬或聽到未經確認的指述,都不能脫離具體犯罪情況,直接當成準現行犯。相關物件或痕跡必須足以使人明顯懷疑與特定犯罪有關。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允許一般民眾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但民眾沒有因此取得完整的偵查權。對方身上、背包或手機是否可以搜索,與逮捕本身是不同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逮捕時的附帶搜索,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的權力,私人不能只因已限制對方行動,就自行翻查物品、要求解鎖手機或進行盤問。
現場若有刀械或其他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如何隔離危險仍要依具體情況判斷;危險排除後,應維持現場並交由警方處理。散落的物品、監視器畫面及目擊者聯絡資料,也宜保持原狀,避免因自行翻動而增加後續爭議。
通緝被告另受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範。該條允許利害關係人逮捕通緝被告並送交檢警,並不是看到網路照片的任何人都可以把對方當作現行犯。身分無法確定或現場有危險時,通知警方並提供位置、外觀及移動方向,通常較能避免誤認或受傷。
依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被告抗拒逮捕或脫逃時,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超過必要程度。法律沒有按照「輕微抵抗」或「強烈抵抗」預先核准固定的壓制方式,更不能把綑綁、毆打或使用器械視為當然可以採取的手段。
法院會看現場危險、對方是否抵抗或逃離、雙方人數與力量、限制時間、可否採取較小侵害方式,以及造成的傷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03 號刑事判決也指出,私人逮捕現行犯原可屬刑法第 21 條所稱依法令的行為;但手段必須符合逮捕目的、確有必要,且沒有過度侵害被逮捕人的基本權利。超過必要程度,就不能以逮捕現行犯排除違法。
對方已停止抵抗、無法離開或警方已接手後,繼續毆打、羞辱或施以懲罰,已不是逮捕所需的行為。正當防衛也有不同要件:刑法第 23 條要求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先前發生犯罪,不表示後來任何傷害行為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沒有偵查犯罪權限的人逮捕現行犯,應立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際上可以立刻撥打 110,告知地點、發生何事、判斷現行犯的依據、現場人數及有無武器或傷者,並依警方指示處理。
在警方到場前,限制行動只能維持交付所需的合理時間。把人帶到住家或辦公室、要求賠償或道歉、長時間盤問,或以交付警方為條件逼迫對方接受其他要求,都不是第 88 條授權的目的。有人受傷或失去意識時,也應同時聯絡救護人員,不能只顧著留人。
警方接受私人交付的現行犯後,依第 92 條應詢問逮捕人的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並依證據與程序處理。私人逮捕者應如實說明自己實際看見、聽見及採取的行為,不宜把推測補寫成親眼目擊。
被限制自由的人如果不是現行犯,或限制方式、時間已超過法律容許範圍,可能涉及刑法第 302 條的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以及第 304 條的強制罪。造成身體傷害時,還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及結果,評估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或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這些罪名不會因最後證實抓錯人就一律成立。仍須查明逮捕當時有哪些客觀跡象、行為人如何認識事實、是否有逮捕意思,以及限制與施力是否必要。民事部分,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自由、身體或名譽,也可能依民法第 184、195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與逮捕後如發生爭議,應保存 110 報案紀錄、監視器或手機原始檔、現場照片、目擊者資料、就醫紀錄,以及警方到場前後的時間。這些資料可用來說明犯罪是否仍在持續、何時發覺、對方有無抵抗,以及限制行動維持多久。
被誤認而遭限制自由的人,也可以記錄限制地點、時間、施力方式、現場說法及身體傷勢,並儘快保存可能被覆寫的影像。至於行為構成合法逮捕、妨害自由、傷害,或另有正當防衛問題,仍須依完整經過分別判斷,不能只憑其中一方使用「現行犯」三個字作結論。
現行犯制度處理的是犯罪發生當下的緊急狀況。私人可以依法協助逮捕,但沒有必須冒險介入的義務,也不能藉此進行搜索、審問或處罰。是否需要限制對方行動,應先看犯罪與發覺是否密接、客觀跡證是否明確,以及警方能否及時接手。
確有逮捕必要時,限制與施力應維持在交付檢警所需的程度,並立即報警。對現行犯要件沒有把握,或現場涉及武器、多人衝突與交通危險時,記錄資訊並交由警方處理,通常更能兼顧人身安全與後續證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發覺時間、現場跡證、限制方式及交付經過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