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可能覺得結果雖不滿意,但還可以接受,因此沒有在上訴期間內上訴。過了一段時間,卻收到對方上訴通知,案件進入第二審。這時常見問題是,自己原本沒有上訴,現在還能不能就自己敗訴的部分向二審法院請求改判。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提供的制度,就是附帶上訴。它不是讓當事人無限制重開一審,也不是不用負擔任何程序成本的捷徑,而是在對方已經提起上訴、案件進入第二審時,讓被上訴人於一定時點前提出自己的不服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所謂不變期間,是法律明定不得任意延長的期間。若當事人在期間內沒有提起上訴,原則上就不能再用一般上訴方式表示不服。
二十日的起算與送達日期、是否有合法送達、是否曾在送達前上訴等問題有關,具體案件仍須檢查卷內送達資料。
民事第二審會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審理。若原告請求一筆金額,一審只准一部分,原告通常只能就敗訴部分上訴;被告則可能就被判給付部分上訴。雙方是否上訴,會影響二審審理範圍與攻防重點。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相關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是否應繳納、補繳、或如何計算,仍要看具體上訴聲明、訴之變更追加、反訴或法院命補繳情形。
因此,討論附帶上訴時,不宜簡化成一定不用繳裁判費。實際程序上,仍應依聲明內容與法院審查結果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也就是說,附帶上訴的提出時點,不是回到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而是看第二審程序是否仍在言詞辯論終結前。
同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這是附帶上訴的核心功能。對方既然讓案件進入第二審,被上訴人就有機會在第二審中提出自己的不服範圍。
但附帶上訴仍須合法、具體並符合程序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也準用第 261 條規定,實務上仍要清楚表明附帶上訴聲明、理由與請求範圍。
附帶上訴的前提,是對方已經提起上訴,自己在第二審中是被上訴人。如果雙方都沒上訴,判決確定,就沒有附帶上訴的空間。
若只說上訴人撤回後附帶上訴就當然失去作用,會過於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也就是說,若被上訴人已提出附帶上訴,上訴人不能完全不顧被上訴人的程序利益而單方撤回。實際效果仍要依案件進度、撤回意思、法院程序處理與附帶上訴內容判斷。
附帶上訴是第二審攻防制度,不是為了拖延或增加談判壓力而隨意使用。若聲明不明確、理由不足、程序不合法,仍可能被法院要求補正或駁回。
若二十日上訴期間均已屆滿,判決原則上確定。此時應評估履行、強制執行、和解或其他救濟途徑,而不是再考慮附帶上訴。
若當事人對一審敗訴部分不能接受,應在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所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此時是一般上訴,不是附帶上訴,裁判費與聲明範圍也依一般上訴規則處理。
這是附帶上訴最常被討論的場景。收到上訴狀或被上訴通知後,應立即檢查一審判決中自己不服的部分、對方上訴理由、二審是否還在可提出附帶上訴的時點,以及附帶上訴是否有實際利益。
若雙方都在期間內各自上訴,就依各自上訴聲明進行第二審攻防。這時未必需要再談附帶上訴,而是要確認二審攻擊防禦、證據提出限制與調解可能性。
附帶上訴的時間點看似寬,但二審程序推進很快時,仍可能因言詞辯論終結而錯過機會。收到對方上訴資料後,不宜等到最後一次庭期才評估。
附帶上訴的重點,不是「不用在二十日內上訴」或「不用繳費」,而是在對方已經讓案件進入第二審後,被上訴人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評估是否提出自己的不服聲明。這項制度能維持二審攻防平衡,但也需要正確掌握時點、聲明、費用與撤回上訴的程序效果。
若您收到民事第二審上訴通知,不確定是否要提出附帶上訴,建議先整理一審判決、送達日期、對方上訴狀、自己不服的部分與可能增加或減少的風險。亮遠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評估附帶上訴、二審答辯、調解與和解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