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一審判決對雙方各有勝敗時,一方可能沒有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之後才收到對方的上訴狀。此時,被上訴人若也希望二審法院改判自己敗訴的部分,可以檢查是否符合附帶上訴的條件。
司法院將附帶上訴說明為:當事人一方利用他方提起的上訴程序,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的訴訟行為。它以對方已有合法上訴為前提,被上訴人仍須提出自己的附帶上訴聲明,並遵守相關程序規定(司法院「附帶上訴」詞條)。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有效力。當事人沒有在期間內合法上訴,判決原則上會依同法第 398 條確定。
計算期間前,仍應核對判決實際送達日期及送達是否合法。若涉及送達效力或回復原狀,則需另依卷內資料判斷,不能只從判決書上的日期推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及第 450 條,第二審的審理及廢棄、變更原判決,原則上受上訴聲明範圍限制。例如,原告的金錢請求只有一部分獲准,原告可就未獲准部分上訴;被告可就被判給付部分上訴。二審會審理哪些部分,須分別查看雙方提出的聲明。
附帶上訴由被上訴人在對方提起的第二審程序中提出。若雙方都沒有上訴,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原則上確定,無從單獨提出附帶上訴。對方的上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也會影響附帶上訴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規定,被上訴人得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附帶上訴;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則不得提出。因此,除了確認一般上訴期間,也要確認第二審程序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以及案件是否曾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
第 460 條第 2 項明定,即使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已滿,或先前已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仍可提出附帶上訴。不過,聲明所要求變更的判決部分、提出時點及裁判費,仍須分別確認。
第 46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被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中提出,法院應將內容記明筆錄;對方未到場時,筆錄應送達對方。司法院也提供民事附帶上訴狀範例。不論採書狀或在庭上提出,都應明確寫出希望廢棄或變更的部分,避免聲明範圍不清。
提出附帶上訴時,要說明希望二審法院如何改判。例如,原告因被告上訴而成為被上訴人時,可就一審未准許的請求部分提出附帶上訴;被告因原告上訴而成為被上訴人時,可就一審命其給付的部分請求廢棄或變更。金額、標的及請求內容應與判決主文及實際不服範圍相互核對。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一審裁判費規定加徵十分之五。附帶上訴所需裁判費,會依聲明所表彰的上訴利益及相關規定核定,不能一概認為無須繳納。
司法院的民事上訴裁判費說明指出,上訴人原則上應預納裁判費;未繳或繳納不足時,法院會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可能遭駁回。個案若另有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計費方式還要依實際聲明判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前可以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已提出附帶上訴者,撤回須得被上訴人同意。因此,對方表示要撤回上訴時,應先確認附帶上訴是否已經提出,以及撤回是否已合法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失其效力;若附帶上訴本身具備一般上訴的要件,則視為獨立上訴。是否具備一般上訴要件,要核對提出日期、聲明、裁判費及其他程序事項,不能只看書狀名稱。
雙方均未在期間內合法上訴時,第一審判決原則上確定。後續事項可能包括依判決履行、聲請強制執行或協商履行方式;如有送達效力或其他程序疑義,則另行核對。
當事人若在一般上訴期間內就自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依一般上訴規則處理。法院將依其上訴聲明、理由及繳費情形進行程序審查。
被上訴人可核對自己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部分、第二審是否尚未言詞辯論終結,以及案件有無第三審發回或發交的情形,再決定是否提出附帶上訴。
雙方各自提起合法上訴時,二審會依各自的上訴聲明範圍審理。此時應分別整理各項聲明、理由與證據是否符合第二審程序規定。
附帶上訴讓被上訴人在對方提起的第二審程序中,就自己不服的一審判決部分請求改判。即使自己的上訴期間已滿,仍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提出,但須確認言詞辯論是否已終結、案件是否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聲明範圍及裁判費。對方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時,還要分別適用第 459 條及第 461 條判斷後續效果。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