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據提出時點:第 196、276 與 447 條的限制

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民事訴訟中的適時提出要求

民事訴訟的主張、抗辯及證據,應依程序進度在適當時期提出。當事人如果因故意延滯或重大過失而逾時提出,並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可能不予採用。

因此,已有資料不宜刻意保留到第二審。至於後來才取得的證據、第一審後才發生的事實,或用來補充既有主張的資料,是否仍可提出,須依民事訴訟法及個案程序判斷。

貳、第一審與第二審的程序關係

第一審負責整理事實與法律爭點、調查證據並作成判決。第二審仍可能審理事實與法律,但當事人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會受到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限制。第三審則以法律審為原則,其要件與審理範圍另有規定。

上訴不是把第一審程序全部重新進行。當事人在第一審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主張或證據,到了第二審能否補充,須檢查是否符合第 447 條所定例外。

參、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依程序進度提出

第 196 條要求攻擊或防禦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程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法院是否駁回逾時提出的資料,並非只看提出日期,還會涉及:

  • 當事人是否意圖延滯訴訟,或有重大過失
  • 是否屬於逾時提出
  • 是否妨礙訴訟終結
  • 該主張或證據與現有爭點的關係

只有同時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法院才依第 196 條第 2 項判斷是否駁回。不能把所有較晚提出的證據一律寫成失權。

肆、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準備程序後的限制

準備程序用於整理爭點及證據。依第 276 條,未在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準備程序後的言詞辯論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
  • 該事項不會明顯延滯訴訟
  •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無法在準備程序提出
  • 依其他情形,禁止提出將顯失公平

主張因不可歸責的事由未能提出時,條文另要求釋明其事由。是否已進入或終結準備程序、先前爭點如何整理,也會影響第 276 條的適用。

伍、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二審的新主張與證據

第 447 條原則上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同條列有例外,包括:

  •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而未能提出
  • 事實發生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 補充第一審已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 法院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
  •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而未能在第一審提出
  • 如不准提出將顯失公平

當事人須說明並釋明符合例外的事由。所提資料究竟是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只是補充第一審已有主張,也須依具體內容判斷。違反規定者,第二審法院依該條處理。

現行條文可參閱民事訴訟法

陸、整理與提出證據時可注意的事項

一、先向律師提供完整資料

當事人可把已知的有利、不利資料及事件經過完整交給律師,由律師依爭點、證明目的、程序期限與法定義務判斷如何提出。不要因自認不重要或希望保留到後續程序,而自行省略資料。

二、建立證據與爭點對照

可列出證據名稱、形成時間、來源、保管方式及要證明的事實,並對照起訴狀、答辯狀與法院整理的爭點。這有助於確認是否尚有主張或證明方法未處理。

三、記錄後來取得資料的經過

訴訟進行中才發現或取得資料時,應保留取得日期、來源及先前無法提出的原因,並儘速告知律師。是否可提出及是否須釋明,由法院依程序與個案事實判斷。

四、留意法院所定期間

法院命提出書狀、整理爭點或聲請調查證據時,應確認期限及送達日期。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時,是否可以展延及如何聲請,須依案件與法院裁量處理。

五、不要以資訊控制作為訴訟方法

刻意保留證據以等待上訴、使對方來不及回應,或拖到程序後段才提出,可能觸及適時提出與失權規定,也會增加程序爭議。訴訟資料應依爭點、期限及證明目的有組織地提出。

柒、常見疑問

一、重要證據晚提出就一定不採用嗎?

不一定。第 196、276 與 447 條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不同,仍須確認程序階段、遲延原因、是否妨礙審理,以及有無條文所定例外。

二、第二審補充第一審資料一定算新證據嗎?

是否屬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只是補充既有主張,須依第一審提出的內容、第二審新增資料及待證事實判斷,不能只看文件名稱。

三、發現新證據時應先做什麼?

先保存原始資料與取得經過,並確認它與案件爭點的關係,再依程序進度與法院期限處理。不要修改原檔或只保留節錄內容。

結語

民事訴訟中的資料提出時點,須分別檢查第 196 條的一般適時提出要求、第 276 條的準備程序限制,以及第 447 條的第二審限制。三條規定的要件不同,不能只用「晚提出就失權」概括。

當事人可及早整理全部資料、對照爭點並留意法院期限。後來取得的資料,則應保存取得經過,交由律師依案件進度評估提出方式與法律效果。

延伸閱讀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具體個案法律意見;適時提出、失權及第二審新資料的效果,應依程序經過與法院裁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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