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民事開庭未到場,法院會怎麼處理?一造辯論的條件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民事言詞辯論期日有一方未到場時,法院不會只看座位是否有人就作成判決。書記官與法官通常會先確認開庭通知有無合法送達、對方是否請假、先前有無提出書狀,以及當天能否依現有資料進行辯論。

到場的一方可以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法院仍須審查法定條件。對方未到場,也不表示到場方提出的金額、法律關係或全部事實會直接獲得法院採納。

先確認通知、請假與庭期狀態

對方未到場的原因未必能從法庭現場得知。可能是通知尚未合法送達、已提出改期聲請、發生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也可能是已受通知而自行決定不出庭。除非卷內已有資料,不宜直接推測對方故意拖延、逃避或處分財產。

提出請假或改期聲請,不會使原期日自行取消。是否改期由法院決定;在收到法院變更通知前,當事人仍應依原通知及自身訴訟地位處理。

送達處所不明或符合法定情形時,法院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以下准許或命公示送達。公示送達須依法公告並經過法定期間才發生效力,不能只因一般郵件未被本人簽收,就直接認定通知無效或已完成公示送達。

一方未到場時,可以聲請一造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有一方不到場時,法院可以依到場方聲請,由到場的一方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一方經再次通知仍未到場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並作成判決。

到場方可以在庭上表明聲請,法院會依卷內送達、請假、書狀與證據狀況處理。第一次未到場並不表示法院一定改期,也不表示法院一定立即判決。

如果先前已進行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方曾以準備書狀陳述,法院作成一造辯論判決時仍應斟酌。未到場方先前聲明而有必要調查的證據,也應調查。這項程序並不是只聽取當天到場方說法的預設判決。

未到場又未提出書狀,可能發生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他方主張的事實已在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到言詞辯論期日,也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時,準用視同自認的規定。但未到場方是經公示送達通知者,不適用這項效果。

是否視同自認,還要看對方先前的陳述或書狀能否認定已有爭執、爭議內容是不是具體事實,以及通知是否在相當時期合法完成。法律適用、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也不能只以一方未到場取代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應改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未到場方沒有在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未到場可認為是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到場方不能為必要證明。
  • 到場方提出的聲明、事實或證據,沒有在相當時期通知對方。

最後一種情形保障未到場方有準備與回應的機會。當事人如果在庭上新增請求、事實或證據,法院會確認對方先前是否已在相當時期收到相關內容,不能把對方當天未到場視為可以省略通知。

到場但不辯論,法律上視同未到場

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當事人在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視同不到場。具體情形仍要看當事人是否拒絕或沒有進行辯論,不是只因回答簡短、不同意調解或沒有提出新證據,就一律視為未到場。

一造辯論不會免除主張與證明責任

法院仍須依當事人的聲明、法律關係、卷內書狀與證據作成判斷。原告請求給付金錢,仍要說明請求權基礎與金額;被告提出抵銷、清償、時效等抗辯,也要依各項抗辯的要件提出資料。

視同自認可能減少特定事實的證明爭議,但不會使沒有法律依據的請求成立,也不會讓法院超過當事人聲明作成判決。對方先前已提出爭執書狀時,法院仍須斟酌書狀內容。

法院改期時,可以確認下一次要補充的事項

法院因第386條情形或其他程序需要延展期日時,到場方可以確認送達狀況、法院要求補充的事實與證據,以及書狀提出期限。需要對方本人說明、進行鑑定、調查證人或等待其他機關資料時,法院也可能另定期日。

是否希望法院當天一造辯論,仍要以送達是否完成、爭點是否明確、對方先前有無爭執及卷內資料能否裁判為準。不宜把一造辯論或改期寫成哪一個較有利的固定選擇。

一造辯論判決仍可依法上訴

一造辯論是審理方式,不是限制上訴的判決種類。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則上應在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個案仍要確認是否為不得上訴的事件,以及適用通常、簡易或小額程序的上訴規定。

如果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遲誤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4、165條另有聲請回復原狀的規定。聲請須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表明並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同時補行原本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遲誤期間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判決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則要確認判決已確定,或有無假執行宣告及是否須供擔保。一造辯論判決本身不等於已確定,也不會只因對方未出庭就立即取得全部執行效果。

結語

民事開庭有一方未到場時,應先確認合法送達、正當理由、先前書狀與證據。到場方可以依第385條聲請一造辯論,但遇到第386條所列情形,法院應駁回聲請並延展期日。

對方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也未以書狀爭執時,特定事實可能依第280條發生視同自認;公示送達則有明文例外。法院仍須審查法律依據及卷內資料,一造辯論判決也仍有送達、上訴、確定與執行等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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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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