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開庭沒到怎麼辦?律師完整解析民訴 §385 一造辯論判決與兩大應對策略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開庭日,對造席位卻空無一人

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經驗:為了民事官司排開工作、準時抵達法院,坐定後發現對造的席位空無一人?那種錯愕感,加上對「法律是否站在我這邊」的不確定,讓很多當事人不知如何反應。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戰場上,對造的缺席不是浪費時間,而是一個策略轉折點。本文完整解析缺席背後的四種可能原因、《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的條件與限制、以及兩大應對策略的選擇邏輯。

貳、對造缺席的四種可能原因

一、合法請假獲准(非惡意)

對方有正當理由(家中喪事、本人重大疾病、不可抗力之因素),並已事先具狀請假獲法院准許。這種情況法院會直接告知擇期再開,當天並無實質審理。

二、法院文書未合法送達

開庭通知書因對方搬家、長期不在住所、地址錯誤等情況而未合法送達。法院在此情形下:

  • 會先處理送達問題:重新查詢戶籍地、嘗試其他可送達地址
  • 必要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進行公示送達(將通知公告於法院牌示處或登報)
  • 絕不會在未合法送達的情況下,對缺席方做出不利判決(這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最低底線)

三、故意缺席:拖延戰術或不敢面對

有些被告採取「拖一天算一天」的戰術——希望時間能讓您放棄,或想等對方資金週轉。也有些自知理虧不敢面對,或誤把法院通知當成詐騙。這類情境正是一造辯論可大放光芒的時機

四、烏龍(弄錯日期或忘記)

有些單純是疏忽、弄錯日期、行程衝突。雖然不是惡意,但法律上的處理仍是「未到場」。

參、策略一: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一、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白話:對造缺席時,您可以請求法院依您單方陳述與證據做出判決;若對方再次缺席,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主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聲請的條件

  • 對造已合法收到開庭通知(非未合法送達)
  • 對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非合法請假)
  • 您必須親自(或委任律師)在庭上提出聲請(法官原則上不會主動為您)
  • 已提出充分證據與聲明,讓法院可以憑現有資料做判決

三、法院應駁回聲請的四種情形(§386)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1. 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送達不合法)
  2.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3. 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4.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避免突襲)

第 4 款常被忽略——若您要主張新的聲明、提新證據,卻沒給對方準備時間就請求一造辯論,法院會駁回。實務建議:重要的攻擊防禦資料,應於開庭前以書狀送達對方,並留存送達證明。

四、到場但不辯論的特殊情形(§387)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對方雖然來了但拒絕陳述、拒絕表示意見,法律上等同缺席,您仍可聲請一造辯論。

五、一造辯論判決的「無對手冠軍賽」風險

一造辯論不是「對造缺席就自動勝訴」——法院仍會審酌:

  • 您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請求權基礎
  • 主張的事實是否合理、與證據相符
  • 請求金額有無超過合理範圍(若違約金過高仍會酌減,§252)
  • 對造先前提出的書狀內容(§385 III 規定法院應斟酌已為辯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之準備書狀陳述)

若您證據不足,即使對方缺席,您仍可能敗訴。一造辯論的真正威力在於——當您本來就證據紮實時,可以速戰速決

六、缺席方的事後救濟

一造辯論判決雖對缺席方不利,缺席方仍有救濟管道:

  • 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440):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不變期間內提上訴
  • 聲請回復原狀(§164):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如天災、住院)致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再審(§496):有特定法定事由(例如未經合法代理、發現未斟酌之重要證據)時得提起再審

因此一造辯論判決並非絕對不可逆,但對缺席方仍是負面的訴訟結果。對到場的您而言,即使取得一造辯論判決,仍需注意對方上訴期間的策略。

肆、策略二:改期再戰(不聲請一造辯論)

一、適用情境

  • 您的證據還不夠充分,需要更多準備時間
  • 您希望對方出庭好讓您當面詰問或觀察其反應
  • 案情複雜,您希望透過多次庭期慢慢釐清爭點
  • 您仍想保留和解空間,訴訟未必想速戰
  • 您擔心倉促取得的判決日後在二審被推翻

二、具體做法

不聲請一造辯論,讓法官依程序另定下次開庭期日。法院會主動通知對造再開庭;若對造再次缺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385 第 1 項後段,可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此時即使您不主動聲請,法院也可以做)。

三、為何有時改期更划算?

  • 避免證據突襲:第一次開庭就一造辯論,可能因 §386 第 4 款被駁回
  • 讓對方錯失答辯機會:對方多次缺席後,法院通常對其態度趨向不利
  • 累積對方拖延的證據:多次缺席紀錄可作為日後對方主張回復原狀時的反證
  • 保持調解 / 和解空間:有時對方第二次會到場提出和解

伍、戰略選擇原則

一、選「一造辯論」的時機

  • 您的證據已經完備,勝券在握
  • 對造反覆拖延,您希望速戰速決
  • 對造可能脫產或逃亡,需盡快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判決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 金額不大、爭點單純,沒必要再多開幾次庭
  • 對造已透過書狀提出爭執,法院可在斟酌書狀後做判決(§385 III)

二、選「改期再戰」的時機

  • 您的證據還不夠,需要補強(例如等鑑定報告、補件函)
  • 案情複雜,您希望透過更多庭期整理爭點
  • 您想留下和解空間
  • 您擔心一造辯論判決上訴後容易被推翻(可能是因為對方確實有正當理由)
  • 對方第一次未到場可能僅是烏龍,給予再一次機會

陸、律師的實務建議

  • 開庭前永遠做好充分準備:不論對方到不到場,證據與書狀都要備齊。準備好的人,不到場是禮物;沒準備的人,對方來不來都會輸
  • 送達狀況要事前確認:可至法院書記處查閱卷宗,看開庭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對方。送達狀況不明時,聲請一造辯論風險高
  • 觀察對方訴訟態度:若對方反覆缺席、不出書狀,可能是訴訟拖延或已決定不爭執,此時一造辯論是好策略
  • 必要時委任律師:一造辯論的聲請、答辯、書狀通知對方等程序細節,常因疏漏被法院依 §386 駁回
  • 取得判決後盡快保全:一造辯論判決雖具執行力,但對方可能立刻脫產;有資產證明時可考慮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522)

柒、實務常見錯誤

  • 看到對方沒到就以為自動勝訴:沒主動聲請一造辯論,法院只會延展期日
  • 聲請一造辯論卻沒帶書狀證據:法院依 §385 III 仍要審酌,證據不足照樣敗訴
  • 沒在開庭前送達新證據:聲請被 §386 第 4 款駁回
  • 誤以為「一造辯論」=「對方不能再上訴」:對方仍享有 §440 的 20 日上訴期
  • 對方多次缺席卻不主動聲請:案件可能拖很久,但若您證據完整,主動聲請才能加速
  • 誤把 §386 想成對方「事後救濟」:§386 是法院在開庭時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的條件,缺席方真正的事後救濟是上訴(§440)、回復原狀(§164)、或再審(§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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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造缺席不必然是壞事,掌握得宜反而是勝訴的加速器。判斷的關鍵不是「對方有沒有來」,而是「您的證據夠不夠紮實 + 程序是否合法」。一造辯論可以速戰速決,改期再戰可以避免突襲被駁回。

若您正面臨民事訴訟,對方反覆缺席讓您不知所措,或您剛取得一造辯論判決卻擔心對方上訴或脫產,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做最有利的戰略選擇,並在必要時辦理書狀送達、聲請假扣押與後續執行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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