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跟律師是同學該換人審嗎?律師完整解析迴避制度與聲請門檻

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法官跟律師是同學,該換人審嗎?

「我查到承審法官跟對造律師是司法官訓練所同期的,這樣公平嗎?要不要聲請換人?」這是當事人開庭前最常焦慮的問題之一。反過來,當己方律師跟法官有私交,當事人又會偷偷期待「應該會比較順吧?」

兩種情緒都可以理解,但法律的答案其實很乾脆:單純的同學、校友、訓練所同期關係,並不構成法官迴避的理由。要讓法官退出案件,必須命中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或是依民訴第 33 條、刑訴第 18 條釋明「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後者的門檻,比一般人想像的高很多。

本文一次說清楚迴避制度為什麼存在、哪些情況法官必須自己退出、哪些情況當事人可以聲請、實務上要怎麼舉證,以及為什麼「靠關係喬案件」幾乎都是詐騙陷阱。

貳、為什麼要有迴避制度?司法公正的內外觀感雙重要件

司法公正其實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實質公正」——法官真的依證據、依法律下判決,不偏袒任何一方。第二層是「外觀公正」——即使法官實際上沒有偏心,但在客觀第三人眼中看起來會被合理懷疑時,制度也應該讓他退出。

迴避制度處理的就是第二層。法官也是人,會有親屬、會有朋友、會有過去的執業經歷。如果案件當事人剛好是法官的兄弟、配偶,或法官以前就是該案件的代理律師,即使他自認絕對公正,外界已經很難相信判決結果與其立場無關。一旦這種懷疑普遍化,整個司法系統的權威就會被掏空。

因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分別設計兩道防線:第一道是「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命中即強制退出,沒有討論空間;第二道是「聲請迴避」的概括條款,由當事人主動主張並負舉證責任。兩道防線互為表裡,前者畫紅線、後者補漏網。

參、應自行迴避(法律明文)的事由

「應自行迴避」的意思是:只要符合條件,法官就必須自動退出,不能由他自己選擇要不要審。即使法官沒退,當事人也可以隨時聲請,法院必須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的列舉事由大致重疊,差異在刑事程序對「曾經參與」的範圍規定得更細。

一、法官或其配偶為當事人

這是最直白的一種——法官自己或配偶就是被告、原告、告訴人。連審理自己案件的可能性都不能存在,這條沒什麼爭議空間。

二、與當事人有近親或家屬關係

法官是當事人的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現為家長家屬,也必須迴避。八親等內血親涵蓋範圍很廣: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都算。五親等內姻親則包含配偶的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等。

實務上承審法官接到分案後,會先比對當事人名單看有沒有踩到這條。一旦發現,就會直接簽請改分。

三、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

法官跟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關係——例如兩人是同一筆債務的連帶保證人——也必須迴避。這種情況下法官對案件結果有實質的利害關係,自然不能審。

四、曾為法定代理人、輔佐人

法官曾經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例如曾擔任未成年當事人的監護人,也屬於應迴避事由。

五、於該訴訟曾為證人或鑑定人

同一個案件中,法官如果曾經以證人或鑑定人身分作證、出具鑑定意見,後來再回去當審判者,等於自己審查自己的陳述,明顯違反程序公正。

六、曾在下級審參與裁判

這是上訴審最常見的迴避事由。一個案件如果第一審由 A 法官判,後來上訴到二審,A 法官剛好調職到二審法院,被分到同一案件——他不能審,必須迴避。否則等於讓同一個人覆核自己之前的判斷,上訴制度形同虛設。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對此規定得最清楚。

七、曾代理或辯護其中一方

法官在轉任法官前,如果曾經以律師身分代理或辯護該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迴避。台灣的法律人經常在律師、檢察官、法官三種身分間流動,這條的實際適用機率不低。

八、刑事訴訟法的額外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比民事多了幾款:法官曾在偵查中擔任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曾於前審任裁判官等。核心精神是同一個案件不能由同一個人重複介入不同程序角色,否則形同球員兼裁判。

肆、聲請迴避(偏頗之虞)的概括條款

除了上面列舉的法定事由之外,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另設一個概括條款:「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這條是用來補抓「沒列進法條、但客觀上仍會讓人懷疑公正性」的情況。問題是——什麼叫「偏頗之虞」?

一、實務見解的高門檻

法院長年穩定的見解是:「偏頗之虞」必須有客觀具體的事證,足以讓一般人合理懷疑法官無法公正審判,不是當事人主觀感覺不舒服就能成立。具體判斷會看幾件事:法官跟當事人或律師有無金錢往來、利益關係、特殊密切情誼?法官在程序中有無明顯偏袒一方的言行?有無不當接觸?

二、單純同學、校友關係不構成

這是實務上最穩定的結論:法官與律師曾是法律系同學、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共同受訓背景,都不構成偏頗之虞。理由很現實——台灣法律人的養成路徑高度集中,幾所主要法律系、司法官學院、律師訓練所,每一屆畢業的人最後散布到全國法院、地檢、律師事務所。如果同學關係都要迴避,一個地方法院可能找不到任何一位沒跟在地律師界沾上邊的法官。

實務上常見的反對意見是:「就算不影響判決,至少『看起來』就有問題吧?」但法院的態度是,這種泛化的觀感如果上升到迴避標準,會讓制度失靈,因此必須堅守「具體事證」這條線。

三、什麼情況才可能成立?

實務上比較有可能被認可為偏頗之虞的,例如:

  • 法官與一方當事人或律師有明確金錢借貸、商業合作、共同投資關係
  • 法官在開庭中對某一方有明顯不當的言詞、態度,且記錄在筆錄
  • 有具體事證證明法官曾在私下場合對案件結果表態
  • 法官與一方有特殊密切情誼,超出一般同事、同學交往的程度

即使如此,這些都需要當事人提出文書、錄音、第三人陳述等具體證據,光是空言指摘不會被採納。

伍、聲請迴避的程序與時點

一、知悉事由後應立即聲請

聲請迴避有時效性。當事人知道有迴避事由後,應該立即提出。如果在已經知情的情況下還繼續為實質的辯論或聲請,事後再回頭主張迴避,法院通常會認為已經拋棄此項權利而駁回。

二、必須釋明具體事由

聲請書狀必須具體寫清楚:哪一位法官、基於什麼事由、有什麼證據支持。「我覺得法官對我有意見」這種主觀陳述完全不夠。法定事由要附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偏頗之虞則要附具體事證。

三、由其他法官裁定

聲請迴避不是由被聲請的法官自己決定,而是由所屬法院的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就改分案件、駁回則程序繼續進行。

四、駁回後可抗告

如果聲請被駁回,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要注意,抗告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訴訟程序,除非另外聲請停止獲准。

五、應自行迴避未迴避的後果

這點特別重要:如果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卻沒退出,所做成的判決屬於嚴重程序瑕疵,當事人可以據以提起上訴,甚至作為再審理由。所以法官對此都會非常謹慎,分案後第一件事就是檢查有沒有迴避事由。

陸、律師的實務觀察:法庭內的專業界線與司法黃牛陷阱

一、法庭內外的職業倫理

同學、同期成為法官跟律師後,在法庭上的相處方式跟一般人想的可能不同。實務上最基本的界線就是:開庭時稱呼必須改為「法官」、「律師」,私底下的稱謂留在法庭外。任何關於進行中案件的討論,都必須在法庭、書狀、公開程序中進行,私下的見面只談生活、不談案件。

有經驗的法官,遇到當事人或律師是熟識者時,反而會更嚴格自律——因為他知道自己每一個裁定都會被當事人放大檢視,任何一點被解讀為偏袒的舉動都會傷及公信力。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擔心的「法官偏向對方律師」反而比較少發生,因為法官非常清楚這個風險。

二、破除「靠關係喬案件」迷思

市面上一直有所謂「司法黃牛」存在,宣稱跟某某法官、某某書記官有交情,能影響裁判結果,收費從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坦白說,這類宣稱絕大多數都是詐騙,理由有三:

  • 分案是電腦隨機分案,黃牛無法保證案件落在自己「認識」的法官手上
  • 法官有強烈動機保護自己職涯,沒人會為了幾十萬冒著被彈劾、判刑的風險「賣判決」
  • 如果真的成立關說,當事人自己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的賄賂罪,反而把自己送進去

實務上常見的劇本是:黃牛收了錢後,案件原本就會贏的——他歸功於「打通關節」;案件輸了——他說「對方包更多」或「水比較深」。錢拿走、責任推光。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從來都是證據強度、法律論述、訴訟策略,不是人脈。

三、選律師看實力,不看人脈宣傳

挑選訴訟代理人時,如果某位律師主打「跟某某法官很熟」「我可以幫你打點」,這就是警訊。專業倫理嚴格的律師絕對不會把人脈當賣點,因為一旦這樣行銷,等於暗示自己會用不正當手段——這在律師懲戒程序上是直接出局的事。

真正值得信任的,是把案件爭點、可能走向、證據需求講清楚,並老實告訴當事人哪些主張站得住、哪些有風險的律師。

延伸閱讀

結語

法官迴避制度是程序正義的基石,目的在維護司法的實質與外觀公正。法定事由命中即強制退出;偏頗之虞則需要具體事證,單純同學、校友關係並不構成迴避理由。當事人若真有疑慮,應在知悉事由後立即釋明聲請,而不是等到判決不利再回頭主張。

若您正面臨訴訟程序、對承審法官有具體疑慮,或想評估案件的勝訴可能與訴訟策略,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客觀評估迴避聲請的可行性,並從證據、法律論述層面為您規劃最穩健的訴訟方案。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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