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書狀為什麼要附繕本?和刑事偵查不公開有何不同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民事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把書狀交給法院後,通常還要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方。起訴狀則由法院依法送達被告。這些規定讓雙方在言詞辯論前知道彼此的主張與證據,可以準備回應。

刑事偵查採不公開原則,告訴人與被告不會比照民事訴訟,互相寄送每一份書狀。不過,「偵查不公開」也不表示當事人在任何情況都不能知道資料;辯護人在場、羈押審查卷證及起訴後閱卷,另有不同規定。

繕本與影本在民事訴訟中的用途

書狀正本是提出給法院、由法院編入卷宗的文件。繕本是與正本內容相同、供另一方收受的版本;現今通常以影印或列印製作,所以法條並列「繕本或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當事人為準備言詞辯論,以書狀記載攻擊、防禦方法及對他造陳述的意見時,應將書狀提出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方若爭執是否曾經收受,由提出書狀的一方釋明。

第 266 條另規定,準備書狀與答辯狀應具體記載事實、理由、證據及對他造主張是否承認;所使用書證的影本,也應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他造。

起訴狀由法院送達,後續書狀通常由當事人通知

起訴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及所需份數後,由法院依法送達,不是原告自行通知被告即完成起訴狀的法定送達。

法院若要求補正被告人數所需的起訴狀繕本、附件或地址資料,仍要依補正通知辦理。訴狀何時合法送達,也會影響被告準備及後續程序。

答辯狀與準備書狀

案件進行後,答辯狀、準備書狀及再次回應的書狀,依第 265 至 267 條通常要同時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對方。第 267 條就答辯狀與不同階段的準備書狀另定提出時間;個案如有法院命令或期日通知,仍應一併核對。

通知方式要能證明對方收受。常見作法包括掛號郵寄、依法約定或法院許可的電子方式,或由對方簽收。可在送法院的書狀上註明通知日期及方式,並保留寄件、投遞或簽收資料。

沒有收到對方書狀時如何處理

如果法院卷內已有對方書狀,但自己沒有收到繕本,可以向法院說明未受領,並請對方補送。已經指定庭期時,也可說明何時才看到書狀,以及需要多少時間查閱附件、準備回應,由法院依案件進度處理。

收到的繕本與法院卷內版本若有差異,可以指出具體頁次、段落或附件,請法院確認。提出書狀的一方則應保留直接通知的證明,以處理第 265 條第 2 項的爭議。

繕本制度並不要求當事人替對方整理答辯,也不表示對方會接受書狀內容。其法律作用是使對方在法院審理該主張或證據前,有知悉與回應的機會。

刑事偵查不採民事書狀直接通知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狀或補充資料,被告提出答辯或證據聲請,都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直接通知對方的書狀。

第 245 條第 5 項並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其他依法執行偵查職務的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外,不得把因執行職務知悉的偵查事項,公開或揭露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

偵查不公開可避免調查內容任意流通,也保護案件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及偵查進行。但它不是所有資料一律永久保密的規定;是否可以知悉或使用某項資料,要依當事人身分、偵查階段、程序目的及其他法律判斷。

偵查中仍有辯護人在場與特定卷證權利

依第 245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原則上可以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若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或偽造證據、勾串、妨害他人名譽或影響偵查秩序的具體情形,法律允許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筆錄。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的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知道卷證內容。取得資料後不得任意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使用。

因此,不能把「偵查不公開」簡化成辯護人完全不能知道案情,也不能反過來認為辯護人在場就可以取得全部偵查卷宗。不同程序各有範圍及限制。

案件起訴後的閱卷與陳述

檢察官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檢閱。涉及另案偵查、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形,法院可以依法限制。

告訴人在刑事審判中的地位與民事原告不同。依第 271 條之 1,告訴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命本人到場。代理人的閱卷權還要依代理人是否為律師及法院程序判斷。

刑事審判重視被告防禦權及證據依法調查,但書狀提出、卷證閱覽與意見陳述仍依刑事訴訟法辦理,不能直接套用民事第 265 條的「當事人自行直送對造」。

隱私或安全資料如何處理

書狀涉及住址、電話、身分證號、醫療、性侵害、家庭暴力、兒少或其他敏感資料時,不宜自行假設「送繕本」代表所有資料都必須毫無遮蔽地交付。可依案件類型、特別法及法院要求,確認是否應遮蔽識別資料、分別提出密封附件或聲請限制閱覽。

另一方面,當事人也不能只以內容不利或不希望對方看到為由,拒絕民事訴訟法要求的通知。法院須審理的事實與證據是否可以限制揭露,要有法律依據並由法院依個案處理。

收到法院或地檢署文件時先確認程序階段

  • 民事起訴狀:通常由法院送達被告;原告應依法院通知提供所需繕本及附件。
  • 民事答辯狀、準備書狀:通常提出法院並直接通知對方,保留通知證明。
  • 刑事偵查書狀:向檢警提出,不依民事第 265 條自行寄送對方。
  • 刑事審判卷證:依刑事訴訟法的閱卷、證據調查及陳述規定處理,不以「偵查不公開」概括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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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結語

民事訴訟的起訴狀由法院依法送達,後續準備書狀與答辯狀則通常由提出的一方直接通知對方。刑事偵查不採同一方式,資料知悉與閱卷要依偵查、羈押審查或審判階段分別判斷。

遇到是否要送繕本、未收到對方書狀或能否閱卷的問題時,先確認案件類型、目前階段、當事人身分及法院或地檢署通知。相同名稱的「書狀」,在不同程序中的提出及通知規則可能不一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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