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時俗稱「綁約」,是指勞工同意至少任職到特定時間,若提前離職,可能須返還培訓費、特定給付或支付約定金額。這類約定會影響勞工離職及選擇工作的自由,因此即使雙方已經簽名,仍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檢查成立基礎、期間及負擔是否合理。
判斷時可以依序確認四件事:雇主是否提供法定的培訓或補償、服務期間是否合理、勞動契約為何提前終止,以及契約所稱的返還款項在法律上屬於培訓費或違約金。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契約內容與實際履行情形,不能只看條款名稱。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兩項是替代條件,不要求同時具備。不過,契約只寫「培訓費」或「留任補償」並不足以確定符合規定,仍須查明實際提供的內容、款項用途及其與最低服務年限的關係。
專業技術培訓通常具有明確課程、技能或資格目標,雇主也確實負擔相應費用。判斷資料可能包括訓練計畫、授課內容、受訓期間、外部機構費用、設備使用、交通住宿支出及取得的證書或資格。
新人說明、日常工作指導或一般內部會議,不會只因公司將其列為訓練,就當然成為第 15 條之 1 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反過來說,訓練在公司內部進行,也不代表一定不符合規定;仍要看內容的專業性、投入成本及相關資料。工資、差旅或設備費能否列入返還範圍,也應依給付性質、契約文字及實際支出分別判斷。
雇主若以合理補償作為約定基礎,應能說明該給付是為最低服務年限而提供,並釐清金額、給付時間、取得條件及返還方式。簽約金、留任獎金或其他額外給付可能具有補償性質,但仍須依具體約定判斷,不能只因採用某個名稱就認定合理。
如果一筆款項本來就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工資、依法應給的項目或一般員工均可取得的給付,卻沒有資料顯示它與最低服務年限義務相連,較難僅靠事後改稱「補償」而符合規定。補償是否合理,還要與服務期間及勞工承擔的限制一起衡量。
具備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後,還要依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判斷整體約定是否合理。法律要求綜合考量:
法律沒有為所有產業設定同一個年限。期間較長不會因此自動無效,期間較短也不代表當然合理。除了年限本身,還要一併檢視起算日、勞工已服務的時間、提前終止時的計算方式,以及雇主請求的款項是否隨履行期間適度調整。
職務難以替補或培訓成本較高,是法律列入考量的事實,但仍要有個案資料支持。雇主若只以職稱、產業特性或概括估算說明,法院仍可能要求進一步釐清訓練內容、實際支出及替補情形。
依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違反前兩項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雇主不能只依無效的約定請求勞工支付違約金或返還款項;至於雙方是否另有獨立的借貸、溢領款項或其他法律關係,則要另外提出契約與事實依據,不能直接沿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結論。
條款的實際作用也比名稱重要。例如,契約雖未使用「最低服務年限」一詞,卻規定勞工在特定日期前離職即須支付一筆款項,仍可能需要依第 15 條之 1 檢查。相對地,單純約定返還預借款項,也未必都屬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須依付款原因與終止條件判斷。
契約要求勞工提前離職時付款,該款項可能是實際培訓費的返還,也可能是預先約定的違約金。法院會依條款內容、計算方式及經濟目的判斷,不只採用契約所列名稱。
| 需要確認的事項 | 培訓費返還 | 違約金 |
|---|---|---|
| 計算基礎 | 培訓項目、實際支出、雇主負擔及已服務期間 | 契約約定的固定金額或計算公式 |
| 主要爭點 | 哪些費用確與專業技術培訓有關,返還範圍是否合理 | 是否為債務不履行所約定的金額,以及數額是否過高 |
| 法院調整 | 先依契約性質、實際支出及第 15 條之 1 判斷 | 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減至相當數額 |
民法第 250 條規定違約金的基本效力;第 251 條規定債務已經一部履行時,法院得參考債權人因此取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第 252 條則規定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因此,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不等於契約所列金額必須全數給付;但款項若經法院認定是培訓費返還而非違約金,也不會只因數額較高就當然適用第 252 條。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記載,原審曾就海外航空器維修訓練的內容、雇主支出、人力替補及按服務期間計算的返還方式,認定個案約定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並將相關款項認定為培訓費返還。最高法院是因第三審上訴未合法表明理由而駁回,因此這份裁定主要處理程序問題,不能由該案直接推論其他職務應採相同期間或返還方式。
第 15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判斷重點是契約終止的法律事由與實際原因,不能只看文件使用「自請離職」或「資遣」等名稱。勞工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仍須釐清是否具備法定事由、何時知悉及是否依法行使。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2 條終止契約時,也要分別確認是經營因素、勞工確不能勝任,或勞工重大違規等何種原因。
健康、家庭照顧、職場衝突或工作安排改變等情形,也不宜預先一概認定可歸責或不可歸責。相關診斷資料、通知與改善紀錄、工作規則、終止契約文件及前後通訊,會影響個案判斷。
| 爭點 | 可供核對的資料 |
|---|---|
| 是否有專業技術培訓 | 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授課或受訓紀錄、資格證明 |
| 雇主負擔哪些費用 | 契約、發票、付款證明、差旅資料及費用明細 |
| 是否另有合理補償 | 薪資與獎金制度、給付明細、補償條件及返還約定 |
| 期間及金額是否合理 | 服務期間起算方式、職務替補資料、已任職時間及計算公式 |
| 提前終止的原因 | 離職或終止通知、工作規則、考核與懲處資料、勞資通訊 |
條款本身宜寫明服務期間的起算及屆滿日、培訓或補償內容、提前終止的計算方式,以及不同終止原因如何處理。若費用分成學費、差旅、設備、工資或其他項目,也應分項說明依據,避免把性質不同的給付合併為一個總額。
發生爭議時,主張權利的一方仍須把條款與實際履行資料相互核對。只有契約文字,未必能證明培訓及費用確實發生;只有付款單據,也未必能證明雙方同意最低服務年限及返還方式。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效力,須先確認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另有合理補償,再檢視服務期間與提前終止的負擔是否合理。契約提前終止時,還要查明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勞工,並分辨請求款項屬於培訓費返還或違約金。
條款名稱、簽名及固定金額都只是判斷資料的一部分。完整的契約、培訓與付款紀錄,以及終止契約的原因,才足以讓各項法律問題分別受到檢視。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事實及資料另行評估。